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2118號
TPEV,104,北簡,2118,201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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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北簡字第2118號
原   告 莊雲涵 
被   告 郭東育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3年度附民字第423號),由本院刑
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下︰
                 法 官 朱耀平
                 書記官 陳香伶
                 通 譯 江哲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叁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起訴不備要件,復不能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因犯罪受損害之 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固得於刑事訴訟程序 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 復其損害;然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明定,刑事訴訟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除經原告之聲請,應將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外,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可見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 提,刑事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附帶民 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院民事庭者,亦以刑事判決宣告被告 有罪之部分為限,此項得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於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被裁定移送同院民事庭後仍有適用。故被害 人指控之事實若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或非刑事訴訟程序認 定之犯罪事實,縱因同一事故而受有損害,仍不得對於應負 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如未經聲請, 即將上述不合法之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其瑕 疵並不因此補正,民事法院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以起訴不備其他要件為由裁定駁回之(最高法



院60年台上字第633號、66年台上字第1094號判例、73年度 台抗字第222號、87年度台抗字第213號、87年度台上字第24 10號、90年度台抗字第61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 張伊為被告代墊及支出自民國102年1月9日起至同月19日止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消費款項,其中附表二所示款項部分, 經核係屬兩造於開始同居、交往後之共同飲食、休閒之消費 支出,雙方未約定交付原因及清償承諾,難認係被告施用詐 術所得,經本院刑事庭審酌後獲判無罪,因該附表二所示款 項無罪部分與附表一所示款項有罪部分具有接續犯及想像競 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有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1074號刑事判決附卷足參。是前開刑事判決認定 之被告犯罪事實,並不包括原告所主張附表二部分。故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所主張之該部分侵權行為原因事實 ,既不在前開刑事判決有罪之範圍,原告就此所主張受有損 害者,自非被告刑事犯罪所造成,而原告就編號附表二所示 款項部分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顯然不備法定程式要件,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02年1月6日經由手機通訊軟體,與素不 相識之原告取得聯繫,被告明知自己無正當職業,亦無償還 債務能力及意願,佯稱其係新加坡航空公司副機師,因遺失 皮夾及遭盜刷信用卡,需由原告代墊被告於102年1月9日起 至同月19日止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消費款項,待日後歸還云 云,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拒不返還且斷絕聯絡,嗣經媒體 報導始知被告係刑事案件之詐欺累犯,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上開代墊款項新臺幣(下同)17萬 元等情。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否認有詐欺行為,不願意賠償等語,資為抗辯。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對伊 施以詐欺取財行為,經被告於本院刑事偵查及審判程序中供 承其非從事飛航相關工作,且曾向原告表示自己目前單身、 前女友為華航組員、星期三回新加坡,並可介紹機師給原告 ,另向原告提及皮夾遺失一事,有本院檢察署103年度偵緝 字第861號卷第140頁至第141頁、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074號 刑事卷宗第48頁、第67頁背面足稽,經本院刑事庭審酌兩造 甫相識未久,原告即於102年1月9日一日內為被告代墊暨交



付如附表一所示款項部分,有統一發票、信用卡簽單及彰化 銀行東臺北分行匯入匯款買匯水單影本等件在卷可稽(見本 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1859號卷第11頁、第13頁至第15頁 ),又原告於本院刑事審判時以告訴人身份證稱「(問:起 訴書附表二所示物品是否包括你與被告共同消費或用的物品 ?)...其他部分都是被告個人使用物品,且都是他主動要 求買的,我有跟他說:「你自己花費的費用一定要還給我」 ,這些事情我在一月九日購買附表二編號一的IPAD時就有跟 被告講好,被告就表示好。」、「(問:你如何探測被告還 款意願?)我在完成一月九日消費後,在回程路上我跟被告 說:這些消費大部分都是你的,且我只是先借你,在我的信 用卡繳款日前,你要把錢還我。被告就只說:嗯。此後我有 一直催促被告證件進度,並跟他說我的繳款日。」等語,顯 係原告誤信被告說詞,認其僅係一時不便,確有歸還款項之 意,故於一日內接續交付並代墊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計62,6 39元。被告自承並未申辦信用卡使用,並到院陳稱:「我沒 有辦過信用卡,我在台灣從來沒有沒申請過信用卡,民國九 十五年之前我在阿根廷有辦過信用卡,此後沒有再使用過信 用卡。」(見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074號刑事卷宗第67頁背 面),卻藉口皮夾、證件等物遺失,信用卡亦遭盜刷,致一 時無力付款云云,央請原告提供現金並代為墊付購物款項後 ,迄未還款,事後更否認收受該等款項及物品,顯不具還款 真意。綜上,堪認被告就本件附表一所示款項部分係對原告 施以詐欺取財行為,並經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074號刑事判 決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被告雖否認上開詐欺行為,惟其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迄未提出可供調查之證據供本院審酌,即屬未 就有利於己之事實提出證據以實其說,被告所辯,自無足採 。是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共62,639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2,639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 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 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就敗訴部 分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七、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 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陳香伶
法 官 朱耀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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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時 間 │ 地 點 │ 品 項 │交(墊)付款項│
│號│ │ │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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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年1月9日 │臺北市大安區忠孝│IPAD │新臺幣11,160元│
│ │ │東路四段STUDIO A│ │ │
│ │ │阿波羅門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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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2年1月9日 │臺北市信義區松壽│IPAD保護套│新臺幣1,490元 │
│ │ │路德誼數位科技有│ │ │
│ │ │限公司-信義威秀│ │ │
│ │ │營業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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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2年1月9日 │臺北市松山區南京│美金現鈔 │美金300元 │
│ │ │東路4段彰化商業 │ │ │
│ │ │銀行東臺北分行 │ │【美金300元× │
│ │ │ │ │新臺幣31.297(│
│ │ │ │ │即本件起訴日10│
│ │ │ │ │3年12月4日美金│
│ │ │ │ │現金賣出匯率)│
│ │ │ │ │=新臺幣9,389 │
│ │ │ │ │元,元以下四捨│
│ │ │ │ │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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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2年1月9日 │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新臺幣現鈔│新臺幣3,000元 │
│ │ │東路4段彰化商業 │ │ │
│ │ │銀行東臺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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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2年1月9日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下午茶餐費│新臺幣1,018元 │
│ │ │路台北101購物中 │ │ │




│ │ │心Sweet Te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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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2年1月9日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男用皮夾 │新臺幣14,800元│
│ │ │路台北101購物中 │ │ │
│ │ │心Bottega Venet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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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2年1月9日 │臺北市信義區松高│圍巾 │新臺幣17,500元│
│ │ │路新光三越A4館 │ │ │
│ │ │BURBERRY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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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2年1月9日 │臺北市大安區安和│晚餐餐費 │新臺幣3,894元 │
│ │ │路□鐵板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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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2年1月9日 │臺北市大安區延吉│刮鬍刀 │新臺幣209元 │
│ │ │街全家便利商店延│ │ │
│ │ │安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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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2年1月9日 │同上 │咖啡 │新臺幣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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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2年1月9日 │同上 │雀巢檸檬茶│新臺幣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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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2年1月9日 │同上 │歐樂B牙刷 │新臺幣1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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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新臺幣62,639元│
│ │合 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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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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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時 間 │ 地 點 │ 品 項 │ 價 值 │
│號│ │ │ │(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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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2年1月10日│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麵包 │130 │
│ │ │路3段太平洋SOGO百 │ │ │
│ │ │貨臺北復興館-City│ │ │
│ │ │Super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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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2年1月10日│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午餐 │1,320 │
│ │ │路3段太平洋SOGO百 │ │ │
│ │ │貨臺北復興館-晶湯│ │ │
│ │ │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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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2年1月10日│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下午茶 │682 │
│ │ │路1段Mia Cafe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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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02年1月10日│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男鞋 │4,080 │
│ │ │路CLARKS復南門市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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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02年1月10日│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服飾 │8,000 │
│ │ │路麋鹿服飾精品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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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02年1月10日│臺北市大安區光復南│剪髮 │1,800 │
│ │ │路H PARK Hair │ │ │
│ │ │Dressing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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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02年1月10日│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足底按摩 │1,800 │
│ │ │路四段金享樂足體養│ │ │
│ │ │生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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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02年1月11日│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 │宵夜 │1,089 │
│ │ │糖朝港式飲茶統領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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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02年1月14日│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晚餐 │1,700 │
│ │ │路3段太平洋SOGO百 │ │ │
│ │ │貨臺北復興館-新葡│ │ │
│ │ │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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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2年1月14日│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GATSBY頭髮│220 │
│ │ │路3段太平洋SOGO百 │用品 │ │
│ │ │貨臺北復興館-City│ │ │
│ │ │Super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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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2年1月14日│同上 │運動襪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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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2年1月14日│同上 │可樂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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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2年1月14日│同上 │巧克力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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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2年1月14日│臺北市大安區光復南│洗髮精及沐│2,460 │
│ │ │路L'OCCITANE歐舒丹│浴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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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2年1月15日│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晚餐 │2,162 │
│ │ │路5段T.G.I. │ │ │
│ │ │FRIDAYS阪急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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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2年1月15日│臺北市大安區光復南│飲品 │49 │
│ │ │路7-11國館門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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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2年1月15日│同上 │香菸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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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2年1月16日│臺北市信義區松壽路│晚餐 │1,452 │
│ │ │Very Thai非常泰Neo│ │ │
│ │ │19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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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2年1月16日│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男鞋 │17,005 │
│ │ │bellavita寶麗廣場 │ │ │
│ │ │Tod's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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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年1月17日│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晚餐 │1,334 │
│ │ │4段Swensen's雙聖美│ │ │
│ │ │式餐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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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2年1月18日│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晚餐 │3,993 │
│ │ │2段香格里拉台北遠 │ │ │
│ │ │東國際飯店Marco │ │ │
│ │ │Polo馬可波羅餐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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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2年1月19日│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午餐 │440 │
│ │ │台北101購物中心雪 │ │ │
│ │ │嶽山韓式料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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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2年1月19日│臺北市信義區松壽路│飲品 │145 │
│ │ │ATT 4 FUN星巴克咖 │ │ │
│ │ │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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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2年1月19日│臺北市信義區松壽路│男用手錶 │53,600 │
│ │ │新光三越TAG Heuer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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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2年1月19日│臺北市信義區松壽路│髮品保養 │2,850 │
│ │ │新光三越KERASTASE │ │ │




│ │ │巴黎卡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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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2年1月19日│臺北市信義區松壽路│電影 │514 │
│ │ │信義威秀影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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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2年1月19日│臺北市信義區松壽路│飲品 │75 │
│ │ │全家便利商店建鑫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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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 │107,116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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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