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96號
SLDV,106,補,996,2017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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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96號
原   告 陳俊竹 
      江超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代理人  謝博雯律師
上列原告2 人與被告三芝熱帶嶼社區管理管員會間請求給付工資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673,781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惟其
中原告請求給付延長工時加班費、國定假日出勤工資、特別休假
工資及拒絕婚假工資之部分為1,522,722 元,應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
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9,612 元(計算式:17,632-1,
522,722/1,673,781 ×17,632×1/ 2=9,612 ,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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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