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515號
KSDV,104,司促,9515,201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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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5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洪輝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貳仟玖佰玖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輝明於民國94年09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550,00
  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9月26日起至民國115年08月26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99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3月13日止累計302,990元正未給付,其中301,616元為本
  金;1,37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951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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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輝明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99%│
│  │301616│     │3月1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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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