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5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洪輝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貳仟玖佰玖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輝明於民國94年09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550,00
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9月26日起至民國115年08月26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99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3月13日止累計302,990元正未給付,其中301,616元為本
金;1,37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951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輝明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99%│
│ │301616│ │3月1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