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37號
SLDV,106,補,937,2017083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37號
原   告 李純寧
原   告 歐乃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博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妙如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肆
萬貳仟捌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肆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