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57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 務 人 蘇永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叁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
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蘇永豐於87年9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
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
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
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
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1個月以300元,延滯第2個月以400
元,延滯第3月以500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蘇永豐自94年12月至95年08月共消費簽新臺幣16
,730元,但於104年3月5日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
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0元,以上共
計新臺幣16,730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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