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570號
TNDV,104,司促,6570,2015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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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57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 務 人 蘇永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叁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
  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蘇永豐於87年9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
    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
    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
    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
    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1個月以300元,延滯第2個月以400
    元,延滯第3月以500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蘇永豐自94年12月至95年08月共消費簽新臺幣16
    ,730元,但於104年3月5日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
    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0元,以上共
    計新臺幣16,730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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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