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1401號
TCDV,104,司票,1401,201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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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401號
聲 請 人 群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天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顏宇涵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㈡系爭本票之提示日(請表列附件9紙本票之個別提示日)。
  ㈢請求自103年11月15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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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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