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1年度,2443號
TCDM,101,金重訴,2443,201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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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重訴字第24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英傑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張瑛慧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練家雄律師(法扶)
被   告 陳智豪
      陳志遇
      吳坤男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益隆律師
被   告 江冠達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
偵字第7093、9201、9667、13359 、14682 、18708 號)及移送
併辦(102 年度偵字第721 、1731、5796、18767 、21176 號、
103年度偵字第366、2663、3410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1年度偵字第13103、15693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
偵字第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英傑張瑛慧陳智豪陳志遇吳坤男江冠達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張英傑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張瑛慧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陳智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陳志遇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吳坤男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肆佰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江冠達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附表一所示扣案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
一、張英傑張瑛慧為兄妹,2 人為大陸香港地區人士,與陳智 豪、陳志遇(對外自稱陳泰銘)、江冠達等人,於民國99年 5、6月間某日,由陳志遇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 000 巷0 號17樓之6 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嗣於100 年8 月 26日變更公司名稱為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雙聯 網公司)之負責人兼營運長,張英傑擔任董事兼主席,張瑛



慧擔任張英傑之特別助理,負責行政、財務及資金之收付, 陳智豪擔任董事兼總經理,江冠達擔任董事兼執行長(嗣改 兼秘書長),吳坤男則於99年8 月間加入,嗣後擔任副總經 理、董事。渠等除於臺中市設立雙聯網公司臺中總公司(下 稱臺中總公司)外,另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之8 及同路段163 號12樓之2 設立雙聯網公司臺北分公司( 99年8月間成立,下稱臺北分公司)、臺南市○區○○路0段 000號10樓之2設立雙聯網公司臺南分公司(100年7月28日成 立,下稱臺南分公司)、高雄市前鎮區○○○路000 號19樓 之1 設立雙聯網公司高雄分公司(101 年1 月12日成立,下 稱高雄分公司),另於桃園縣平鎮市○○路00號設置「平鎮 收件中心」(100 年8 、9 月成立)、桃園縣楊梅市○○路 0000號3樓設立「楊梅收件中心」(100年8、9月間成立)、 新竹市○○路000 號6 樓之2 設立「新竹收件中心」(100 年9月間成立)、花蓮縣花蓮市○○路000號設立「花蓮收件 中心」(100年2月間成立)等營運處。張英傑張瑛慧、陳 智豪、陳志遇江冠達吳坤男等人,均明知多層次傳銷, 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 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 價者,不得為之。竟仍共同基於違反上開修正前公平交易法 規定之犯意聯絡,自99年8 月間起,以雙聯網公司之名義, 利用推廣「WAKAI 」品牌為由,對外誘引不特定民眾加入, 並使該不特定民眾介紹他人加入成為雙聯網公司之會員,渠 等分工方式為:由張英傑設計會員分紅制度(詳下述),由 陳志遇負責公司業務推廣及臺灣地區業務招攬,主要下線會 員在臺北市;陳智豪負責臺灣地區業務推擴及招攬中部、桃 園縣之會員;江冠達負責臺北分公司業務招攬,主要下線會 員分布在臺北市、桃園縣及高雄市;吳坤男負責臺北分公司 業務招攬,主要下線會員分布在新北市,張瑛慧則負責雙聯 網公司之行政、財務及資金之收付。另張英傑張瑛慧、陳 智豪、陳志遇江冠達吳坤男及其餘雙聯網公司所聘僱之 人員,復分別在前揭臺北分公司、臺中總公司、臺南分公司 、高雄分公司、「平鎮收件中心」、「楊梅收件中心」、「 新竹收件中心」等處,定期辦理傳銷說明會,由張英傑、陳 志遇、江冠達擔任講師,對外宣稱該公司係經公平交易委員 會報備核准之傳銷公司,以「消費者股東化」為號召,向不 特定民眾推廣雙聯網公司之傳銷計畫並說明其基本運作模式 及紅利、獎金發放制度,使不特定民眾出資加入該公司成為 會員。渠等復自100 年2 、3 月間起,以印製之雙聯網公司 「讓你與全球的人分享財富」宣傳文件(下稱系爭文宣),



供不特定民眾了解雙聯網公司之基本運作模式及紅利、獎金 發放制度。其等之經營型態,係利用紅利、獎金制度吸引不 特定民眾加入成為新進會員,復由新進會員介紹下線以抽取 佣金,經營手法如下:
㈠、以雙聯網公司名義對外招攬會員,收取入會費用及發放紅利 、獎金,均以美金計價,新進會員入會時所應繳納之新臺幣 ,與美金之匯率係以當時匯率計算,入會時之匯率設定為1 元美金:30.5元新臺幣(以下未特別標示為美元者均為新臺 幣),雙聯網公司發送紅利、獎金時,則以1 美元: 29.5匯 率計算。民眾欲參加雙聯網公司會員者,需先繳交40美元( 均折算為1200元)之網路管理費。獎金計算係以PV(為Poin t Volume之簡寫,屬浮動值,1 PV約等於65美元,以下均以 1 PV等於65美元計算)作為計算單位。民眾可選擇參加準會 員、基本會員、高級會員或金級會員等4種入會類型,4種類 型會員除均應繳交上開40美金網路管理費外,所應再繳納之 每單位(俗稱1顆球)入會費用分別為:準會員部分,以12P V入會,需繳交780美元(即12×65美元,約2 萬3790元); 基本會員部分,係以24PV入會,需繳交1560美元(即24×65 美元,約4 萬7580元);高級會員部分,係以48PV入會,需 繳交3120美元(即48×65美元,9 萬5160元);金級會員部 分,係以96PV入會,需繳交6240美元(即96×65美元,約19 萬320元)。新進會員入會時需要先填寫「Application Form 會員申請表」、購物單,並依加入不同會員等級,繳交入會 款項。繳費方式為:會員可至雙聯網公司前揭分公司、收件 中心等各營業據點繳交現金,或以匯款方式,將應繳納之費 用,匯入雙聯網公司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帳戶(帳 號:000000000000)、張英傑在聯邦商業銀行南崁分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等帳戶。俟張瑛慧或雙聯網公司所 僱用不知情之工作人員確認會員繳納入會款項後,復由張瑛 慧或工作人員將新進會員資料輸入電腦建檔,每單位給予1 組會員編號,供會員可自行利用電腦網路設備,連結至雙聯 網公司網站(http://www.w-union.net),查閱每週可領取之 紅利、獎金。又會員於繳交入會費用後,即可依雙聯網公司 所定之產品標示價格,領取等值之雙聯網公司產品。㈡、不特定民眾成為前揭各級會員後,除可領取等值之雙聯網公 司產品,尚可參加雙聯網公司獎金分紅制度,並領取「聯合 分紅」、「推薦分紅」及「組織獎金」等3 種紅利、獎金。 各紅利、獎金之計算方式如下:
⒈「聯合分紅」部分:僅需加入上開4種會員之1,加入後,不需 推廣或銷售商品或推薦他人入會即可取得。計算方式係以投資



人所加入之會員等級所獲PV值乘以「當週分紅點值」;而「當 週分紅點值」則是以雙聯網公司之當週營業額即向新進會員所 收取之入會款項總額百分之40為基準,透過張英傑所設計之「 八金庫」程式計算而得,如依「八金庫」程式計算結果,「當 週分紅點值」過低,為持續吸引新會員及避免舊有會員退會, 張英傑張瑛慧陳智豪陳志遇江冠達吳坤男等人,則 共同決定提高「當週分紅點值」,再由張瑛慧公布於雙聯網公 司網站。故自99年8月7日起至101年1月28日止共73週,每週之 當週分紅點值均維持在為1~2.5不等。另依準會員、基本會員 、高級會員或金級會員等4 種不同等級入會方式,可支領「聯 合分紅」之週數分別為12週、24週、48週、72週。若以「當週 分紅點值」為1 之最有利方式計算,準會員每週約可領「聯合 分紅」獎金為354元(即12×當週分紅點值1×29.5【雙聯網公 司發送紅利之美元兌換新臺幣匯率】),領取12週則為4248元 。基本會員每週約可領「聯合分紅」獎金為708 元(即24×當 週分紅點值1×29.5),領取24週則為1 萬6992元。高級會員每 週約可領「聯合分紅」獎金為1416元(即48×當週分紅點值1 ×29.5),領取48週則為6萬7968元。金級會員每週約可領「聯 合分紅」獎金為2832元(即96×當週分紅點值1×29.5),領取 72週則為20萬3094元。又因金級會員因可獲取之聯合分紅長達 72週,可回本並獲利,與其他等級會員差異懸殊,故在已知65 74單位會員中,其中準會員僅占134 單位,高級會員為45單位 ,其餘6395單位均屬金級會員。
⒉「推薦分紅」(直推分紅)部分:會員若有對外招攬他人加入 時,即可領取該名下線每週「聯合分紅」之30%獎金,且無推 薦人數之限制。
⒊「組織獎金」(組織分紅,又稱對碰獎金)部分:會員可發展 2 組組織,獎金計算方式係以左右兩組中較小邊業績(無限代 )總額5%計算,以領取1次為限,並依據不同等級會員之組織 設有領取組織獎金之上限;若大小邊業績皆達到組織獎金之上 限,則組織業績歸零重新累積。
雙聯網公司自99年8 月間起至101 年2 月間止,在臺灣、澎 湖、金門、馬祖等地,共計招攬如附表二所示會員及其他會 員(詳本院卷四第2頁至第248頁),約6574單位,總金額約 12億2 千多萬元(自雙聯網公司伺服器所下載之檔案〈檔案 名稱:「雙聯網會員資料」、儲存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101年度偵字第18708號調查卷一第188頁所附光碟〉。二、雙聯網公司之營收來源,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時所繳交 之入會費,以供各項分紅、獎金之發放,而非基於推銷商品 或勞務所獲之合理市價,顯然違反多層次傳銷制度之規定。



會員繳交之入會費,雖可領取雙聯網公司產品,惟雙聯網公 司使會員得領取雙聯網公司產品,目的在增加不特定民眾參 加雙聯網會員之誘因及迴避不法多層次傳銷之處罰規定,會 員加入之目的係為分紅及推薦分紅、組織獎金,而會員之聯 合分紅、推薦分紅、組織獎金係來自自己及介紹他人入會所 繳交、收取之入會費,而非基於推銷產品合理市價所得利潤 ,復因會員所繳交之入會費,支應該公司發放顯然過高之紅 利、獎金,致雙聯網公司於自101年2月間起,無法發放紅利 、獎金,投資會員因而發覺有異,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檢 舉,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持搜索票及經張瑛慧之同 意搜索,扣得犯罪相關之物,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許秀環、魏嘉美、鄧詠棋、蘇淑霞、許國潘、徐惠玲、 陳淑卿、郭懷恩、黃淑芳、劉漢良、劉竹慧、劉竹翠、闕淑 女、闕淑華、闕淑卿、闕丁財、李秀鳳、萬秋月、孫麗秋、 林博源、賴麗明、王美香葉麗琴、陳長仁、江麗珠、吳倉 榮、陳麗紅、劉以琳、鍾鳳美、黃采靖、莊端子、魏黃寶蓮 、洪金蘭、莊雲色、陳英敏、張涵媗、蕭賜源、洪燄山、林 貞吟、葉金娥、吳五珍、林秀松、黃淑秀、郭鳳珠、張美媛 、林紅纓、莊水盛、莊水聲、莊林浮治、郭秀錢、李安憶、 黃瑞星、賴遠正、鄭文宗、吳麗玲、黃菊、陳櫻密、廖峻毅 、邱秀珍、黃蓮招、廖銀娥、何禹臻、向春華黃俊能、宮 豫樂、杜錦蘭、鄭阿梅、李弦晉、黃敬慧、邱國琳、徐白青 媛、傅㚬卉、林采筠、邱建宇、鍾卉妹告訴、法務部調查局 臺中市調查處移送、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由臺灣 臺北、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程序事項及證據能力部分:
㈠、關於檢察官在103年6月20日補充理由書聲請傳喚該理由書附 表所示會員部分,被告張英傑張瑛慧陳智豪陳志遇吳坤男江冠達等人及其等之辯護人於103年5月12日、同年 7月2日本院審理期日,對於補充理由書附表所示會員人數、 金額,均表示不爭執,且該附表係由雙聯網公司伺服器內下 載而得之電磁紀錄,已足佐證附表所示之人確為雙聯網公司 會員及該等會員之投資金額等事實。另雙聯網公司會員加入 之目的、有無購買商品、取得紅利金額、有無受有損失、雙 聯網公司之講師或被告有無保證可定期領取紅利等事實,業 經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36、37、38所示證人許秀環等1 百餘名及併案意旨書所載證人等雙聯網公司會員於警詢、調 查員詢問、檢察官偵訊時,分別證述纂詳,已足以佐證雙聯



網公司會員加入之目的、有無購買商品、取得紅利金額、有 無受有損失、雙聯網公司之講師或被告張英傑等有無保證可 定期領取紅利等概況,至於附表所示證人各自加入之目的、 有無購買商品、取得紅利金額、有無受有損失等個別情況, 與本案待證事實並無重要關係。本院綜合上情,認檢察官補 充理由書所載待證事實,或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或已臻 明瞭而無再調查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之2 第1 項、第2 項第2 款、第3 款規定,裁定駁回檢察官此部分之 調查證據聲請。
㈡、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卷證資料,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 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張英傑張瑛慧陳智豪陳志遇吳坤男江冠達等人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 院審判期日時均表示不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 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2項之規定,本件 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下列證據,縱屬傳聞證據而不符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者,仍均有證據能力。㈢、被告張英傑張瑛慧辯護人主張被告陳智豪陳志遇、吳坤 男、江冠達以證人身分所做之供述筆錄及證人黃建榮、李威 德、顏家騏、顏佳麗於偵查中之證述,對其2 人屬審判外之 陳述,無證據能力。本院認為上開證人等於調查員詢問時所 為之陳述,固屬審判外之陳述,而無證據能力,惟在檢察官 偵訊時所為之具結證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 規定有證據能力,且經本院於審理中依法調查,被告2 人表 示無意見,自得為本件認定事實之證據;被告江冠達辯護人 主張被告陳智豪於101年4月10日之市調站筆錄所為之證述, 對其屬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本院認為上開證人於調 查員詢問時所為之陳述,屬審判外之陳述,對其無證據能力 。被告陳智豪陳志遇吳坤男等人及其等之辯護人主張被 告張英傑張瑛慧江冠達於調查員詢問時所為之證述,對 其3 人屬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本院認為上開證人等 於調查員詢問時所為之陳述,屬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
二、訊據被告張英傑張瑛慧陳智豪陳志遇吳坤男、江冠 達等人就其等於犯罪事實所載之時間由被告陳志遇擔任雙聯 網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兼營運長,被告張英傑擔任董事兼主席 ,被告張瑛慧擔任張英傑之特別助理,負責行政、財務及資 金之收付,被告陳智豪擔任董事兼總經理,被告江冠達擔任 董事兼執行長,吳坤男擔任副總經理、董事。自99年8 月間 起,以雙聯網公司之名義,推廣「WAKAI 」品牌,對外吸引 不特定民眾加入,並使該不特定民眾介紹他人加入成為雙聯



網公司之會員,其等定期辦理傳銷說明會,宣稱該公司係經 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核准之傳銷公司,以「消費者股東化」 為號召,向不特定民眾推廣雙聯網公司之傳銷計畫並說明其 基本運作模式及如犯罪事實所載之紅利、獎金發放制度,使 不特定民眾加入該公司成為會員,復由新進會員介紹下線以 抽取佣金之上開運作模式及獎金制度之內容等情固均不否認 ,惟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第1 項後 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及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之 非法多層次傳銷規定之犯行(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3 項、第1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部分,本院認為被告等 上開所為與該罪之構成要件不合,不構成犯罪,而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詳如後敘)。並均辯稱:成立雙聯網公司主要是 要推廣WAKAI 品牌;紅利是以公司業績百分比來計算,不保 證可以分紅、回本,另多層次傳銷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 ,且參加人所獲之推薦分紅、組織獎金主要係基於其所推廣 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所得,而非基於介紹他人加入所致, 應為合法之多層次傳銷行為;另被告張瑛慧陳智豪、陳志 遇、吳坤男江冠達辯稱:其等在雙聯網公司無決策權、經 營權,且有提供等值之產品供挑選,應非以拉人入會而取得 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之情形,且公司之參加人取得獎 金,主要係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絕 無商品虛化之問題云云。
三、經查:
㈠、雙聯網公司之經營模式係屬104 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前公平 交易法(下稱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 條規定之多層次傳銷 ,且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
1、按修正前公平交易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 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 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 經濟利益者而言;上開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 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故多層次傳銷制度,係由多層次傳銷 事業之會員推薦他人加入,建立其多層級之銷售組織架構及 獎金制度,亦即藉由參加人本身推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 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實務上,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與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是以 發展具多數層次之組織體系及獎金制度為主要,惟具多層組 織架構及獎金制度之行銷活動,並非多層次傳銷所專有,故 具有該等特徵者,尚非當然即為多層次傳銷,而應受修正前 公平交易法之規範。因此,多層次傳銷契約與一般經銷商或



代銷商係給付一定代價給供應商,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 務的權利並無類型上之特殊性。再者,在業務人員或經銷商 尋覓不易時,介紹他人加入供應商,爾後得自該事業取得佣 金者,亦所在多有。然介紹他人加入本為有利於營利事業之 行為,從而理應由享受利益者給付佣金,是故多層次傳銷契 約之特徵,在於當事人之一方先行支付他方權利金,始取得 媒介營利以取得佣金之權利,此實有悖於事理之安排,從而 修正前公平交易法將之列入加以規範,其構成要素厥為:⑴ 、須給付一定代價始得成為正式會員;⑵係以由已入會之會 員介紹加入組織,為其主要之招募會員方式(此即所謂平行 擴散性);⑶、給付代價之目的與取得介紹佣金之權利間有 因果關係。故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前揭雙聯網公司之運作模式 及獎金制度,為被告張英傑張瑛慧陳智豪陳志遇、吳 坤男、江冠達等人自承不諱,且有證人賴佳伶101.04.19調 查筆錄(101偵9202p5-10)、101.04.20偵訊筆錄(101偵92 02p12-14,具結)、證人林子涵101.04.19調查筆錄(101偵 9203p6-16)、101.04.20偵訊筆錄(101偵9203p33-35,具 結)、證人黃榮造101.08.13偵訊筆錄(101偵9667卷二p206 -207)、101.07.26調查筆錄(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 卷第壹冊p41-47)、101.12.13偵訊筆錄(101他3718p45-48 )、證人廖娟霙101.05.09警詢筆錄(101偵13103p6-10)、 101.10.29偵訊筆錄(101偵13103p139-141)、證人許秀環1 01.03.25調查筆錄(100他5445卷一p199-211)、101.07.16 偵訊筆錄(101偵9667卷二p71-76,具結)、證人江陳秀里1 01.03.25調查筆錄(100他5445卷一p267-277)、證人鄧詠 棋101.03.25調查筆錄(100他5445卷一p409-421)、101.07 .16偵訊筆錄(101偵9667卷二p71-76,具結)、證人陳瑀京 101.03.25調查筆錄(100他5445卷一p477-489)、證人牛仕 祥101.03.25調查筆錄(100他5445卷一p490-4 92)、證人 呂億嬌101.03.25調查筆錄(100他5445卷二p1-4)、證人郭 易昌101.03.25調查筆錄(100他5445卷二p32-34)、證人張 秀玲101.03.26調查筆錄(100他5445卷二p62-68)、101.06 .18偵訊筆錄(100偵9667卷二p62-65,具結)、證人許國潘 101.03.26調查筆錄(100他5445卷二p106-108)、101.07.1 6偵訊筆錄(101偵9667卷二p71-76,具結)、101.12.17準 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卷一p251-259)、證人徐惠玲101.03.2 6調查筆錄(100他5445卷二p113-118)、101.07.16偵訊筆 錄(101偵9667卷二p71-76,具結)、101.12.17準備程序筆 錄(本院卷卷一p251-259)、證人盧明華101.03.26調查筆 錄(100他5445卷二p119-125)、證人陳麗紅101.03.15警詢



筆錄(101偵15693p8-9)、101.03.23偵訊筆錄(101偵7093 p4-5,具結)、101.10.08偵訊筆錄(101偵15693p307-309 )、101.12.17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卷一p251-259)、證 人侯凱登101.02.03偵查筆錄(100他8482p43-47)、證人鄭 伊雅101.02.03偵查筆錄(100他8482p43-47)、證人譚永惠 101.02.03偵查筆錄(100他8482p43-47)、證人敖高輝101. 04.10偵查筆錄(100他8482p244-245)、證人陳信嘉101.04 .10偵查筆錄(100他8482p246-247)、證人華鳳珠101.04.1 0偵查筆錄(100他8482p247-248)、證人羅翊菱101.04.10 偵查筆錄(100他8482p248-250)、證人陳淑卿101.03.21偵 訊筆錄(101他1824p7)、101.12.17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 卷一p251-259)、證人吳倉榮101.04.20偵訊筆錄(101他35 66p28-34,具結)、證人孫麗秋101.04.20偵訊筆錄(101他 3566p28-34,具結)、101.12.17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卷 一p251-259)、證人萬秋月101.04.20偵訊筆錄(101他3566 p28-34,具結)、證人劉竹慧101.04.20偵訊筆錄(101他35 66p28-34,具結)、101.12.17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卷一p 251-259)、證人劉漢良101.04.20偵訊筆錄(101他3566p28 -34,具結)、101.12.17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卷一p251-2 59)、證人賴麗明101.04.20偵訊筆錄(101他3566p28-34, 具結)、證人闕丁財101.04.20偵訊筆錄(101他3566p28-34 ,具結)、證人闕淑女101.04.20偵訊筆錄(101他3566p28- 34,具結)、101.12.17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卷一p251-25 9)、證人闕淑卿101.04.20偵訊筆錄(101他3566p28-34, 具結)、101.12.17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卷一p251-259) 、證人黃建榮101.06.11偵訊筆錄(101偵9667卷二p2-3,具 結)、證人李威德101.06.11偵訊筆錄(101偵9667卷二p6-7 ,具結)、證人李佳芬101.04.19調查筆錄(101偵9667卷一 p28-34)、101.06.11偵訊筆錄(101偵9667卷二p10-11,具 結)、101.12.17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卷一p251-259)、 證人袁沛緹(即袁麗莉)101.06.11偵訊筆錄(101偵9667卷 二p14-16,具結)、證人曾玟鳳101.06.11偵訊筆錄(101偵 9667卷二p14-16,具結)、證人張朝凱101.04.19調查筆錄 (101偵9667卷一p84-93)、101.06.12偵訊筆錄(101偵966 7卷二p20-21,具結)、證人廖峻毅101.04.19調查筆錄(10 1偵9667卷一p111-117)、101.06.12偵訊筆錄(101偵9667 卷二p24-26,具結)、101.08.24偵訊筆錄(101他1535p39 -41,具結)、101.09.12偵訊筆錄(101他3718p36-37,具 結)、證人廖振城101.04.19調查筆錄(101偵9667卷一p119 -127)、101.06.12偵訊筆錄(101偵9667卷二p29-31,具結



)、證人顏家麒101.06.12偵訊筆錄(101偵9667卷二p34-35 ,具結)、證人顏佳麗101.06.12偵訊筆錄(101偵9667卷二 p38-40,具結)、證人顏家誠筆錄101.04.19調查筆錄(101 偵9667卷一p139-145)、101.06.12偵訊筆錄(101偵9667卷 二p43-44,具結)、證人張泳男101.04.19警詢筆錄(101偵 9667卷一p158-165)、101.06.12偵訊筆錄(101偵9667卷二 p47-49,具結)、證人黃政斌101.07.16調查筆錄(101偵92 01卷二p99-107)、證人鍾鳳美101.03.15警詢筆錄(101偵1 5693 p10-11)、101.10.08偵訊筆錄(101偵15693p307-309 )、101.07.24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305-308)、101. 03.23偵訊筆錄(101偵7093p4-5,具結)、101.12.17準備 程序筆錄(本院卷卷一p251-259)、證人劉以琳101.03.17 警詢筆錄(101偵15693p14-16)、101.07.31警詢筆錄(101 偵9667卷三p108-110)、101.03.23偵訊筆錄(101偵7093p4 -5,具結)、101.12.17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卷一p251-25 9)、證人蘇婷惠101.04.19調查筆錄(101偵9667卷一p279- 285)、101.06.14偵訊筆錄(101偵9667卷二p54-59)、101 .07.17偵訊筆錄(101偵9667卷二p1 29)、102.01.29偵訊 筆錄(102偵721p24-28)、證人魏嘉美101.03.25調查筆錄 (100他5445卷一p343-353)、101.07.16偵訊筆錄(101偵9 667卷二p71-76,具結)、證人蘇淑霞101.03.26調查筆錄( 100他5445卷二68-69)、101.07.16偵訊筆錄(101偵9667卷 二p71-76,具結)、101.12.17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卷一p 251-259)、證人江貝渝101.07.23偵訊筆錄(101偵9667卷 二p141-145,具結)、證人曾伯耀101.07.23偵訊筆錄(101 偵9667卷二p141-145,具結)、證人曾詩媛101.07.23偵訊 筆錄(101偵9667卷二p141-145,具結)、證人溫小僾101.0 7.23偵訊筆錄(101偵9667卷二p141-145,具結)、證人周 中生101.07.3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二p171-175)、證人 李美雪101.07.3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二p176-180)、證 人楊然湖101.07.3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二p181-185)、 證人古玉燕101.07.25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三p9-10)、 證人陳寶秀101.08.0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二p191-195) 、證人張文長101.07.2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二p196-201 )、證人陳豐彥101.07.18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三p2-5) 、證人傅㚬卉101.03.16警詢筆錄(101偵15693p12-13)、1 01.07.23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三p6-8)、101.10.08偵訊 筆錄(101偵15693p307-309)、證人黃秋菊101.07.21警詢 筆錄(101偵9667卷三p60-62)、證人陳水清101.07.21警詢 筆錄(101偵9667卷三p77-80)、101.12.17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卷一p251-259)、證人李沛縈101.07.21警詢筆錄(1 01偵9667卷三p81-83)、證人呂紹昇101.07.21警詢筆錄(1 01偵9667卷三p84-86)、證人林宥豪101.07.31警詢筆錄(1 01偵9667卷三p124-128)、證人呂瓊華101.07.31警詢筆錄 (101偵9667卷三p142-144)、證人林玉蕾101.07.31警詢筆 錄(101偵9667卷三p151-153)、證人林憶芳101.07.31警詢 筆錄(101偵9667卷三p174-176)、證人陳順桂101.07.31警 詢筆錄(101偵9667卷二p186-190)、證人楊淽翊101.08.01 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三p184-186)、證人許紹賢101.08. 0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三p188-190)、證人詹于萱101.0 8.03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三p192-194)、證人陳臻嬅101 .07.3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三p196-198)、證人楊孟湖1 01.08.0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三p200-202)、證人彭惠 珠101.08.0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三p212-214)、證人陳 秀蓮101.08.0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三p216-218)、證人 邱秀珍101.08.22偵訊筆錄(101他3718p29-30)、101.08.2 4偵訊筆錄(101他1535p39-41,具結)、102.01.29偵訊筆 錄(102偵721p24-28)、證人蔡和男101.08.01警詢筆錄(1 01偵9667卷三p232-234)、證人陳秀菊101.08.01警詢筆錄 (101偵9667卷三p236-238)、證人王森豪101.07.30警詢筆 錄(101偵9667卷三p242-246)、證人古健平101.08.01警詢 筆錄(101偵9667卷三p254-259)、證人邱鈺淇101.08.02警 詢筆錄(101偵9667卷三p264-266)、證人楊效千101.08.02 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三p273-275)、證人王真101.08.03 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三p294-296)、證人鄭桐益101.07. 25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四p3-5)、證人吳潔誼101.07.26 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四p28-31)、101.12.17準備程序筆 錄(本院卷卷一p251-259)、證人許瓊文101.07.25警詢筆 錄(101偵9667卷四p54-57)、101.12.17準備程序筆錄(本 院卷卷一p251-259)、證人陳雅惠101.07.26警詢筆錄(101 偵9667卷四p80-82)、證人林崇蘭101.07.31警詢筆錄(101 偵9667卷四p105-107)、101.12.17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 卷一p251-259)、證人袁貞貞筆錄部分101.08.01警詢筆錄 (101偵9667卷四p130-132)、證人陳慧娥101.08.01警詢筆 錄(101偵9667卷四p156-158)、證人陳瑋娟101.08.01警詢 筆錄(101偵9667卷四p182-187)、證人謝政達101.07.25警 詢筆錄(101偵9667卷四p211-213)、101.12.17準備程序筆 錄(本院卷卷一p251-259)、證人許映梅101.07.25警詢筆 錄(101偵9667卷四p236-239)、101.12.17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卷一p251-259)、證人許翠玲101.07.25警詢筆錄(1



01偵9667卷四p279-282)、101.12.17準備程序筆錄(本院 卷卷一p251-259)、證人張嘉真101.08.01警詢筆錄(101偵 9667卷四p326-328)、證人葉麗玉101.08.07警詢筆錄(101 偵9667卷四p351-353)、證人李佳芬101.07.25警詢筆錄(1 01偵9667卷四p376-381)、證人鄭凱茹101.07.28警詢筆錄 (101偵9667卷四p405-407)、證人吳正龍101.07.27警詢筆 錄(101偵9667卷四p408-410)、證人葉哲瑋101.08.01警詢 筆錄(101偵9667卷五p33-40)、證人許勝興101.08.01警詢 筆錄(101偵9667卷五p44-50)、證人陳水妹101.08.01警詢 筆錄(101偵9667卷五p54-60)、.證人康秀梅101.08.01警 詢筆錄(101偵9667卷五p62-68)、證人陳艷芬101.08.01警 詢筆錄(101偵9667卷五p69-76)、證人張曾月霞101.08.01 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五p78-85)、證人陳克襄101.08.01 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五p177-184)、證人賴定仔101.08. 0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五p186-193)、證人梅高梁101.0 8.0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五p194-201)、證人陳極澤101 .08.0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五p202-209)、證人莊美月1 01.08.02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五p210-217)、證人鄭洺 富101.08.02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五p241-248)、證人許 芳瑛101.08.02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五p254-260)、證人 陳克琬101.08.01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五p281-288)、證 人劉鳳剛101.08.03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五p289-297)、 證人張昱琪101.08.03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五p404-412) 、證人林俊雄101.08.06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五p449-456 )、證人彭莊貴春101.08.06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五p462 -469)、證人張麗華101.07.27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0 3-08)、證人吳瓊玲101.07.24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0 9-14)、證人蔣素雲101.07.27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1 5-21)、證人吳陳玉秀101.07.30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 p22-25)、證人李彥璋101.07.26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 p26-31)、證人鍾呂束貞101.07.30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 六p32-37)、證人張秀絹101.07.30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 六p39-45)、證人黃秀娥101.07.30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 六p46-49)、證人洪永川101.07.30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 六p50-53)、證人劉天雄101.07.30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 六p54-56)、證人鄭秀琴101.07.30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 六p57-62)、證人張淑如101.07.30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 六p63-67)、證人金秀英101.07.30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 六p68-71)、證人李嘉菊101.08.03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 六p72-77)、證人張重微101.07.27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



六p78-83)、證人許添發101.07.30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 六p84-88)、證人張倩怡101.07.30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 六p89-95)、證人劉國惠101.07.30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 六p96-101)、證人鄭凱茹101.07.30警詢筆錄(101偵9667 卷六p102-105)、證人陳美麗101.07.30警詢筆錄(101偵96 67卷六p106-109)、證人陳永順101.07.30警詢筆錄(101偵 9667卷六p110-114)、證人王建勝101.07.25警詢筆錄(101 偵9667卷六p115-120)、證人洪文玲101.08.07警詢筆錄(1 01偵9667卷六p121-127)、證人吳三福101.07.30警詢筆錄 (101偵9667卷六p128-131)、證人梁秀雲101.07.30警詢筆 錄(101偵9667卷六p132-137)、證人吳慧美101.07.23警詢 筆錄(101偵9667卷六p178-181)、證人謝耀慶101.07.23警 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202-205)、證人李仲豪101.07.23 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209-212)、證人吳素琴101.07. 23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215-218)、證人葉子菁101.0 7.23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219-222)、證人陳和發101 .07.23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233-236)、證人林糖101 .07.20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237-240)、證人郭益坤1 01.07.20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244-247)、101.08.10 警詢筆錄(101偵9667卷六p431-433)、證人李高桂英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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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