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補助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3年度,64號
CYDV,103,簡上,64,2015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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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簡上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蘇德來
訴訟代理人 鍾明慶
      陳姿伊
被 上訴人 嘉義縣昇平關懷弱智人協進會
法定代理人 徐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助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6
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02年度嘉簡字第734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
一、被上訴人於民國93年9月間向上訴人申請補助經費辦理「打 開心內的門」活動,於93年10月2日辦理前開活動完畢後, 被上訴人於93年11月間提出收據、發票、清單等向上訴人請 領補助經費,經上訴人查核無誤後,簽准補助被上訴人新臺 幣(下同)20萬元,上訴人遂於當月匯款20萬元至被上訴人 所設嘉義縣竹崎鄉農會內埔分會帳戶。惟嗣經上訴人比對核 銷單據,發現被上訴人竟將如附表所示之單據影本,分別向 上訴人及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申請補助 111,000元。然依上訴人訂定之「睦鄰工作要點」第5點第4 項規定「經審查相關資料、活動照片等,如發現有未依補( 捐)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 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申請補(捐)助單位 停止補(捐)助1年至5年」(下稱系爭工作要點),被上訴 人於接受補助時,既已知不得重複請領,卻仍以附表所示之 單據重複請領10萬元之行為,已屬系爭工作要點第5點規定 之「虛報」,自應繳回系爭補助金20萬元,然被上訴人履經 催討拒不返還,爰依系爭工作要點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 前開20萬元。並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0萬元。二、於本院補稱:
(一)被上訴人應係知悉上訴人有補助民間團體之相關規定,始 向上訴人申請補助,被上訴人之申請為要約,上訴人審核 同意補助則屬承諾,故兩造間成立系爭補助之私法契約關 係。
(二)被上訴人前開違反系爭工作要點之行為,自應依契約約定 繳回系爭補助款。而上訴人並未向被上訴人強調有系爭工



作要點,被上訴人可能亦不知悉,亦無其他證據可證明系 爭工作要點屬兩造之約定。
貳、被上訴人則以:
一、上訴人係公營事業,對被上訴人之補助行為應屬公法行為, 本件上訴人請求返還系爭補助款訴訟,應屬公法事件,上訴 人提起民事訴訟應有誤會。
二、被上訴人舉辦如附表所示之活動前,均擬定活動計畫向上訴 人申請而經其核准補助,被上訴人亦依活動計畫執行,嗣再 檢附發票、收據、憑證向上訴人報請核銷。惟被上訴人辦理 如附表所示活動時,上訴人並未告知系爭工作要點之內容, 被上訴人並不知不得以相同發票另向中油公司申請補助。三、況上訴人之系爭請求權已罹於5年之消滅時效期間。四、於本院補稱:被上訴人領取系爭補助款程序均屬合法,上訴 人上訴無理由。
參、本件原審對於上訴人之前開請求,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 訴人全部聲明不服,求為廢棄原判決,並判令被上訴人返還 上訴人20萬元;被上訴人則求為駁回上訴。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行政契約(即公法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學理上固各 有不同之學說,惟對具體之契約予以判斷時,應就契約主體 (當事人之法律地位)、契約之目的、內容、其發生公法或 私法上權利義務變動之效果及訂立契約所依據之法規性質等 項為綜合考量。凡不得作私法契約標的而以契約型態作成時 ,自應視之為行政契約。倘契約標的性質上非私法契約或行 政契約所獨佔,應參酌契約目的之所在,判斷其屬性,其遇 有爭議時,則依(一)契約之一方為行政機關。(二)契約 之內容係行政機關一方負有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之義務。(三)執行法規規定原本應作成行政處分而以契約 代替。(四)約定內容涉及人民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五 )約定事項中列有顯然偏袒行政機關一方之條款,使行政機 關享有特權或優勢之約定等因素以為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 抗字第341號裁判要旨參照)。查依本件兩造前開主張觀之 ,系爭契約標的係上訴人提供無償補助款與被上訴人,核屬 涉及人民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為私經濟措施,並無權力服 從之關係存在,亦非上訴人負有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 措施之義務,故系爭契約應屬私法契約,而非行政契約(即 公法契約),應可認定。則上訴人依系爭契約請求被上訴人 返還系爭補助款,自屬私法事件,從而,被上訴人抗辯系爭 訴訟事件應屬公法事件云云,自不可取。
二、次按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



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民法第406條定有明文。第按對話 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 時,發生效力,民法第94條、第95條第1項前段分別著有規 定。前開所謂達到,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 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言(最高法院58 年度台上字第715號判例參照)。又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 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 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 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民法第153條亦有規定。 而民法上所謂意思表示,係指表意人將企圖發生一定私法效 果之意思,表示於外部之行為而言。又依民法第15 3條規定 觀之,意思表示之方式,有明示與默示之分,前者乃表意人 將其所欲發生之效果意思表示於外;後者則由表意人之某項 舉動或其他情事間接推知其企圖發生何私法效果之意思所在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51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另 按主張法律關係變更或消滅之當事人,就該法律關係變更或 消滅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主張及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 83年度台上字第1946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查:(一)被上訴人於93年9月間向上訴人申請補助經費辦理「打開 心內的門」活動,被上訴人於93年10月2日辦理前開活動 完畢後,提出收據、發票、清單等,於93年11月間向上訴 人請領補助經費,經上訴人經查核無誤而簽准補助被上訴 人20萬元,上訴人並於當月匯款20萬元至被上訴人所設嘉 義縣竹崎鄉農會內埔分會帳戶;與被上訴人將如附表所示 之單據影本另向中油公司申請補助111,000元(被上訴人 實際僅收受100,000元)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並有支 出傳票、免用發票收據、統一發票附於本院102年度司促 字第13684號卷與上訴人公司支出傳票、委託書、領據、 臺灣電力公司協助公益活動請款暨聲明書、臺灣電力公司 協助公益活動收支清單、支出傳票、統一發票、免用統一 發票收據、免用發票收據、相片暨中油公司睦鄰捐助提案 審查表、中油公司總公司費用支出請款單、領據、嘉義縣 竹崎鄉農會活期存款存摺封面影本支出傳票、免用發票收 據、統一發票等附於原審卷可憑,自堪信為真實。從而, 上訴人以自己之財產即前開20萬元無償給與被上訴人,經 被上訴人允受,自屬贈與契約,應可認定。
(二)至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重複向上訴人與中油公司請領補 助,已屬系爭工作要點第5點規定之「虛報」,依約自應



繳回系爭補助金20萬元云云。然:
1、上訴人自認未向被上訴人強調系爭工作要點,被上訴人可 能不知道等事實(見本院卷第21頁反面),顯見表意人即 上訴人並未將系爭工作要點屬贈與契約一部分之私法效果 之意思,表示於外部,依前開說明,自非屬民法上所謂之 意思表示;且依前開民法第94條、第95條第1項前段規定 ,亦無從發生意思表示之效力。故系爭工作要自無從認屬 系爭贈與契約之一部分,均可認定。
2、況依卷附系爭工作要點內容觀之,僅係上訴人公司內部工 作要點,亦非系爭贈與契約必要之點,而依前開說明,本 件兩造而對於前開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雖推定系 爭贈與契約成立,然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 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而上訴人雖主張被上 訴人應係知悉上訴人有補助民間團體之相關規定,始向上 訴人申請補助云云。然按「知悉」,並不等同於「同意」 ,又某人知悉某項事實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能否視為同意 或默示同意,仍須以該人是否有某項舉動,足以推知其有 同意之意思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52 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然本件並無證據足資證明本件被 上訴人於系爭契約成立時,知悉系爭工作要點之內容;且 亦無證據足資證明被上訴人向上訴人申請系爭補助,即足 以推知其有同意系爭工作要點為系爭贈與契約一部分之事 實,故上訴人前開主張,自不可取。
3、又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違反系爭工作要點,自應依契約約 定繳回系爭補助款云云。則依前開說明,上訴人前開主張 核屬主張原法律關係變更或消滅,就該法律關係變更或消 滅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自應負主張及舉證之責任;然上 訴人迄未舉證證明系爭工作要點為系爭贈與契約約定之一 部分,故上訴人前開主張,亦不可取。
三、綜上所述,上訴人迄未舉證證明系爭工作要點為系爭契約約 定之內容,故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20萬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則原審判決論事用法並無違誤,上 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 其上訴。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為之其他主張,陳述並所提之證 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不再一一論述,併 予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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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