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承租土地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3年度,590號
CYEV,103,嘉簡,590,20150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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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5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信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江火旺間請求返還承租土地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伍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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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