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5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信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江火旺間請求返還承租土地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伍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