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409號
TNDV,104,司促,3409,201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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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0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武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陸佰伍拾叁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武福於民國92年05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5月14日起至民國95年05月1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
    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2月02日止累計140,135元正
    未給付,其中62,258元為本金;77,877元為利息;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武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2月02日止累計125,518
    元正未給付,其中45,033元為消費款;80,485元為循環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
    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40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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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武福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62258 │     │2月0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武福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5033 │     │2月0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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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