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0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武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陸佰伍拾叁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武福於民國92年05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5月14日起至民國95年05月1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
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2月02日止累計140,135元正
未給付,其中62,258元為本金;77,877元為利息;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武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2月02日止累計125,518
元正未給付,其中45,033元為消費款;80,485元為循環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
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40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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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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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武福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62258 │ │2月0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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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張武福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5033 │ │2月0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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