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161號
TYDV,103,司促,28161,2015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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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8161號
異 議 人 詹鑑鼎
異 議 人 謝玉鈴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
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二、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 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 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03 年12月10日送達正本於異 議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民國104 年2 月3 日,顯逾 法定期間。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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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