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560號
SCDV,102,訴,560,201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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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60號
原   告 古正文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 代 理人 蘇李虎
複代理人  蘇毓霖律師
被   告 陳吉雄
      陳清雄
      陳清欽
      陳文正
      吳陳笑
      曾陳清秀
      陳勝輝
      陳淑女
被   告 陳錡楠
      葉色蓉
      戴章林
      戴章欽
      戴章泓
      戴鑫
      戴文洋
      張戴杏
      莊戴昭
      葉福源
      葉怡君
      葉明津
      傅曼玲
      郭丞峰
      郭欣卉
      郭洲宏
      郭璜嬰
      郭耀棋
      郭孫富
      郭政郎
      郭政龍
      郭沂萍
      郭沂華
      張陪基
      張加河
      張加明
      鄭張梅雀
      張素鈴
      張素完
      張素滿
被   告 陳正己
      陳進郎
      陳進雄
      陳名
      顏施錦枳
      施雪娥
      沈春枝
      沈雪英
      沈施俊
      吳陳麗卿
      陳麗玉
      黃椿惠
      陳俊余
      陳俊延
      陳全祿
      陳全盛
      陳美玉
      閻璽如
      閻昭宇
      陳麗玉
      陳文欽
      陳文明
      陳麗好
      康雪
      陳建忠
      陳建能
      陳淑惠
      陳淑婉
      陳景盛
      鄭景洲
      蔡蟾華
      彭漢津
      彭漢忠
      張義君
      張文鴻
      張智嵐
      彭淑媛
      林德明
      彭陳佩美
      陳秀英
      蔡素貞
      陳建德
      陳建智
      陳淑娟
      鄭宗培
      陳瑛美
      張漢章
      張廷玉
      張均睿
      張麗琴
      張麗華
      陳謙文
      陳謙明
      陳志剛
      楊陳惠美
      蘇陳金枝
      陳德隆
      彭陳淑蓮
      陳淑梅
      陳淑真
      林璋碧
      林 梅
兼前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林正武
人           樓
被   告 陳穩朱
      林妙霙
      陳聖中
      陳怡如
      謝秀梅
兼前一人訴
訟代理人  陳聖元
被   告 陳宥霖
      吳玉盆
      陳宥錡
      陳怡伶
      陳文宗
      陳文昌
      王陳錦枝
      劉陳美秀
      黃烏
      陳蔡榮
      陳蔡培
      陳蔡盛
      陳美華
      許 汶
      黃錦蓮
      蔡綺媗
      蔡孟桓
      蔡麗梅
      蔡麗敏
      蔡麗慧
      蔡素卿
      陳秋澤
      蔡振昌
      林美和
      蔡文坤
      蔡文平
      蔡文山
      蔡雲昭
      李長儀
      李皇毅
      李信志
      蔡雨潔
      林蔡琴
      陳寶珠
      蔡寶蘭
      洪謝寶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又被告陳正己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 死亡,被告張加河於民國103年5月15日死亡,原告應提出渠 等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 不得省略)並聲明承受訴訟。
二、被告閻昭宇張麗華已遷出國外,請查報渠等國外地址或聲 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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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