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4年度,7號
KSDV,104,勞執,7,201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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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7號
聲 請 人 吳家嫻
相 對 人 臺灣創新通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三項所載:「資方(即相對人)願支付新台幣參萬參仟柒佰柒拾貳元(含工資、補貼勞健保費並扣抵勞方同意賠償罰金),並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前匯入勞方(即聲請人)薪資帳戶」之調解成立內容,就其中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柒拾貳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經高雄市政 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103 年12月15日調解成立,相 對人願意於103 年12月17日前給付新台幣(下同)33,772元 ,然其僅於103 年12月18日依上開調解方案,將15,000元匯 入聲請人之薪資帳戶,尚有18,772元未給付,爰聲請就18,7 72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 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函 文暨所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 至第11頁)。上開調解會議紀錄內容,核與聲請人之主張相 符。然而,相對人屆期後僅給付聲請人15,000元,經聲請人 陳明在卷,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聲請人所提之玉山銀行 存摺封面、內頁等影本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 頁至第9 頁 )。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據以聲請就餘款18,772元部分裁 定強制執行,與前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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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創新通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