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文炳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謝逸文律師
王勝和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
年度訴字第872號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15、2103、2271號),
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鄭文炳部分撤銷。
鄭文炳共同連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減為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褫奪公權肆年,減為褫奪公權貳年。
事 實
一、鄭文炳於民國90年至93年間,擔任苗栗縣議會議員職務,並 於90至94年度間兼任非營利性質之社團法人即苗栗縣苑裡鎮 「苑東社區發展協會」(下稱「發展協會」)理事長。緣苗 栗縣政府依據「中央對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 核要點」第5點第6目訂定「苗栗縣政府推展社區發展補助要 點」,於苗栗縣政府會計科目「社會運動」項下之「社區活 動經費」每年編列予每位縣議員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 補助款項,凡各社區發展協會辦理各項社區發展工作時,經 縣議員建議予以補助者,經各社區發展協會檢具公文、計劃 書、經費概算表及相關文件函送各鄉鎮市公所初審後,層報 苗栗縣政府進行複審;苗栗縣政府同意後,受補助各社區發 展協會應依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 內,提出領據、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活動照片、 參加人員名冊等資料向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核銷及請款手續初 審,再層報苗栗縣政府進行複審後,苗栗縣縣政府即依建議 自提出建議之縣議員補助款下核撥經費補助。詎鄭文炳竟利 用縣議員對於「社區活動經費」補助款項(下稱議員社團補 助款)有建議權之機會,為方便辦理補助款項之程序,與受 聘為「苑東社區發展協會」總幹事之鍾克明及會計職務之鄭 鳳鶯(上2人共同所為之本案犯行,已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以96年度訴字第872號判處罪刑確定),共同基於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另鄭文炳、鍾克明及鄭鳳 鶯與如附表所示提供空白單據之商家負責人(即附表編號3 、4、5、7、8、9、10、11、12、13、14、16、17、18、19
、20、21、22「以空白單據填載不實交易之內容,製作不實 交易單據之共同行為人欄」所示之張雲明、鄭國慶、陳黎秀 美、劉雅惠、陳森永、黃明洲、溫萬土、王金匙)共同基於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連續於90至92年間之 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為下列犯罪行為:
鄭文炳、鍾克明、鄭鳳鶯3人明知苗栗縣各社區協會辦理各 項社區發展工作,須確有舉辦如實之活動、或申請舉辦之活 動實際支出費用,始能申請自苗栗縣議員補助款項下申報確 實使用之款項以核撥補助,其3人亦皆明知如附表所示之活 動並未舉辦或僅支出少數費用,依上述要點規定,不得申請 議員社團補助款之補助,或僅得申請實際支出費用,鄭文炳 竟仍指示鍾克明或向如附表所示之商家人員(即附表編號3 、4、5、7、8、9、10、11、12、13、14、16、17、18、19 、20、21、22「以空白單據填載不實交易之內容,製作不實 交易單據之共同行為人欄」所示之張雲明、鄭國慶、陳黎秀 美、劉雅惠、陳森永、黃明洲、溫萬土、王金匙)取得空白 單據(均已事先蓋好店家印章,內容或為全部或一部空白, 此部分之商家人員授權鍾克明自行填載已蓋好店章具支出原 始憑證性質之收據內容),或以非支用於所申請活動之憑據 充為支出單據(起訴書誤載均係取得空白單據填載申報活動 支出),及取得其他活動相片或合成照片,製作憑證以申領 上述議員社團補助款,並由鍾克明分別以此等憑據與不實之 活動照片黏貼於業務上登載不實之「苗栗縣苑裡鎮苑東社區 發展協會黏貼憑證(以下簡稱『黏貼憑證』)」,持所製作 之黏貼憑證及領據蓋章,以「發展協會」名義向苗栗縣苑裡 鎮公所(下稱苑裡鎮公所)行使並申請上述議員社團補助款 ,於經苑裡鎮公所初步審查後,轉報苗栗縣政府,使苗栗縣 政府誤以為所檢附之憑證係屬真實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取 款方式,核撥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予「發展協會」,並先後由 鍾克明、或鄭鳳鶯至苑裡鎮公所領取受款人為「發展協會」 之公庫支票,存入「發展協會」設於苗栗縣苑裡鎮○○○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後因鄭文炳之個人債務問題 ,上述苑裡鎮○○○號帳戶經鄭文炳之債權人聲請查封,由 鄭文炳、鍾克明、鄭鳳鶯三人又以「發展協會」為名義人, 鄭文炳為代表人,至「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新竹商銀 ,現已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苑裡分 行另申請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供上述補助款 存入兌現提領(前述補助發展協會之補助款,合計57萬5521 元),足以生損害於苗栗縣政府對於議員補助款管理之正確 性。
二、案經苗栗縣調查站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鍾克明、鄭鳳鶯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 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 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 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 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 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 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 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 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 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又,現 行刑事訴訟法關於行通常審判程序之案件,為保障被告之反 對詰問權,復對證人採交互詰問制度,其未經詰問者,僅屬 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 。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資補正 ,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對質、 詰問權,自無不當剝奪被告對質、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最高 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69號判決參照)。(二)查,本案證人鍾克明、鄭鳳鶯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後之證述 ,經檢察官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經具結而陳述 ,有證人結文在卷,且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 、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有結文在卷為憑。而且,法院已對 證人鍾克明、鄭鳳鶯行詰問程序,給予被告行使詰問權之機 會,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是被告鄭文炳及其辯護人 於雖主張證人鍾克明、鄭鳳鶯2人之偵訊筆錄為審判外之陳 述而不具有證據能力之部分,依上說明,關於證人鍾克明、 鄭鳳鶯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均具有證據能力,且已經合 法調查,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至於,其證言是 否足以證明檢察官主張之犯罪事實,則屬證明力之問題,縱 使其證明力不足,仍無礙於其證言有證據能力。二、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復主張證人鍾克明、鄭鳳鶯2人之調查站 之筆錄為審判外之陳述而不具有證據能力之部分。因證人鍾 克明已於原審、本院上訴審及更二審到庭作證、證人鄭鳳鶯
亦已於原審及本院更一審結證,且本審並未引用證人鍾克明 、鄭鳳鶯於調查站之證述內容,作為認定被告成立犯罪之不 利事證,故不予論述其證據能力。
三、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第1項)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第2項)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 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 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 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 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 有證據能力。經查,有關下述所引用其餘未符合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之證據,業經本審於審理時當 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之調查,且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審卷第85頁背面至96頁 ),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 取證之情事,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以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具有證據能力。貳、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鄭文炳對於伊於90年至93年間,擔任苗栗縣議會議 員職務,並於90至94年度間兼任上述「發展協會」理事長, 而「發展協會」由鍾克明擔任總幹事,鄭鳳鶯擔任財務工作 等情坦承不諱,然否認有何上開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之罪,被告之辯解及其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略以:被告雖身為 「發展協會」理事長,惟因繁忙於公務,並不知「發展協會 」其他人員於申領財物,有踰法蹈矩之行為;及議員對於縣 政府僅有建議核撥款項之權限,惟此建議仍須各鄉鎮公所及 縣政府為初審及複核,非最終權限,難謂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之議員職權;又被告取得之部份補助款項,均使用於與「發 展協會」有密切相關之公益活動,並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 圖,鍾克明雖證稱向廠商拿空白收據係受被告之指示,然被 告並未指示鍾克明使用不實憑據,鍾克明在「發展協會」是 總幹事,理事會通過的案子,鍾克明是執行者,從鍾克明筆 錄及相關證人筆錄來看,辦活動是由鍾克明與廠商接洽,沒 有一個案子是由被告與廠商接洽,核銷資料也是鍾克明填寫 的,理事長的私章是放在總幹事鍾克明那裡方便核銷,申請 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與被告無涉;再被告並未指示鄭鳳鶯另立 帳冊及開立個人帳戶將申領之補助款存入被告帳戶中,附表
所示之補助款,被告並未以個人之名義做相關活動之補助, 該等款項乃供社區發展協會做為旅遊活動、紀念品及紅白帖 之使用;而依據地方制度法縣議員之職權不包括本案補助款 ,且依罪刑法定之義,刑事處罰不得類推適用或擴張解釋, 本件原審以擴張解釋地方制度法有關縣議員之職權範圍,顯 然違背罪刑法定主義;新竹商銀苑里分行所設之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並非被告個人之帳戶,領取該帳戶款項須蓋用 發展協會大章、被告小章及會計鄭鳳鶯小章(聯名章),原 審認係挪為私用,顯有違誤;綜合鍾克明所為證言,因有該 等辦活動後有未獲核准補助款經驗,是理事會口頭決議係屬 權宜措施,並非被告所能單獨決定;據證人張雲明之證詞, 可知鍾克明極可能貪圖方便始向商家索取空白單據,但是否 全然未消費或以小額消費累積以大面額單據核銷,其實情為 何,尚有疑義,自不得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補助款既經開 立禁止背書轉讓公庫支票限制該補助經費而僅得在社區發展 協會專戶提領,被告絕無擅自挪為己用之可能;另依原判決 附表所列之90年度申領金額經計算應為89088元,原判決誤 載為99088元云云。
二、本院查:
(一)被告係苗栗縣議會第14、15屆縣議員,擔任縣議員期間為87 年3月1日起至95年2月28日止乙情,有苗栗縣議會103年10月 3日苗議法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70頁 ),而被告於擔任上開苗栗縣議員期間,並於90至94年度間 兼任非營利性質之社團法人即苗栗縣苑裡鎮「發展協會」理 事長乙事,亦據被告自承無訛。
(二)被告與鍾克明、鄭鳳鶯3人均明知如附表所示之活動並未舉 辦、或僅實際支出少數費用,竟或以取得商號人員事先蓋好 店章、同意授權其填載全部或一部內容不實之空白單據,或 以非支用於所申請活動之憑據充為支出單據,填載不實活動 內容(以無報有)、或僅實際支出少數費用而虛報數額(以 少報多),並取得不實之活動照片、或製作合成照片,將前 開收據、照片黏貼於業務上作成之「黏貼憑證」,並蓋用「 發展協會」章戳,持所製作之「黏貼憑證」及領據,由「發 展協會」具名向苑裡鎮公所行使以申請如附表所示之議員社 團補助款,於經苑裡鎮公所初步審查後,轉報苗栗縣政府, 苗栗縣政府誤以為所檢附之相關憑證係屬真正而分別於如附 表所示之時間,核撥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予「發展協會」(但 所受款項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詳後論述),鍾克明、鄭鳳鶯 並先後至苑裡鎮公所領取受款人為「發展協會」之公庫支票 ,存入「發展協會」苑裡鎮○○○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內提領,後因被告之個人債務問題,上述苑裡鎮○○○號帳 戶經被告之債權人聲請查封,改以上述「新竹商銀」苑裡分 行之帳戶供上述補助款存入兌現提領而申領如附表所示之款 項等情,已據證人鍾克明於偵查、原審、本院上訴審及更二 審審理時證述明確:
1、證人鍾克明於偵查中證稱:「(問:鄭鳳鶯稱她的印章都交 給你蓋,憑證都不是她黏的?)那些憑證都是她要看過,我 跟她說明之後,她才蓋,我沒有保管她的印章,我也沒有幫 她蓋過。」「(問:這些不實的收據,是否是你去拿的?) 那些沒有做的項目,是鄭文炳跟八八五綜藝團、黑貓惠自助 餐講好之後,才叫我去拿回來填的,他(指鄭文炳)跟我說 以後只要溢領及冒領的繳回去就沒事,他既然跟我說沒事, 我就做。」「(問:領〈應係理之誤〉事長鄭文炳的印章憑 證上是誰蓋的?)每一件他都知道,他有看過都知道,他就 說可以,所以我就替他蓋,會計自己蓋。」「(問:為何要 做這麼多假照片?)因為有了收據,就要照片證明有辦活動 ,我就問鄭文炳照片怎麼辦,他就說比較接近的照片拿來貼 就好,合成照片是請我朋友幫我合成的,但是我朋友也是請 人家做的,做一張一百元,還說要向我要錢,我就說應該要 向會計申請,一共做了十幾張,後來他被車子撞死,就沒有 來請照片的款項,剛開始做的時候,有些做的很不好,我很 不滿意,後來鄭文炳就說,要不然貼貼看,看可不可以過。 」「(問:做假的憑證、收據,是你自己本來想要這麼做, 還是鄭文炳叫你這樣做?)是鄭文炳叫我想辦法做這些,想 辦法把錢領出來,所以我才跟他說大筆的錢,他要自己想辦 法有收據來報,他才叫我去跟八八五綜藝團及黑貓惠拿,黑 貓惠是鄭文炳的親妹妹,小張的收據我們本來就有。」(以 上見1015號偵字卷第111至112頁)「(問:領現金是誰在領 ?)大部分是鄭鳳鶯在領,有時她叫我去領,領回來之後, 我還是交給鄭鳳鶯。」「(問:到底是誰的意思要去弄偽造 的發票給縣政府?)跟我上次講的一樣,是鄭文炳跟我說, 錢可以下來,他先打電話給『八八五綜藝團』及『黑貓惠( 即黑貓惠自助餐)』講好,然後再叫我去拿收據回來寫向公 所報帳申請補助。」「(問:既然沒有舉辦,為何要申報? )鄭文炳跟我講說報看看,如果可以領就把它領下來,如果 萬一被發現繳回去就沒事。」「(問:鄭文炳是否知道這些 詐取財物的事情?)當然知道,要不然他當什麼理事長。」 「(問:鄭文炳他都有經手憑證蓋章?)他都有同意。」「 (問:他〈指鄭文炳〉知否你們都沒有實際舉辦活動?)他 當然知道,是他叫我做的,我上次已經講過了,跟今天的都
一樣。」(見同上偵字卷第128至130頁)等語。 2、證人鍾克明於原審法院審理中結證:「(問:你們『苑東社 區發展協會』在銀行的存摺有幾本?)銀行一本、農會一本 。」「(問:銀行是何銀行?)以前是『新竹商業銀行』, 現在是『渣打銀行』。」「(問:為何會有兩本?)本來公 款是在農會,農會本來出入就很正常,結果有一次理事長鄭 文炳的帳戶被扣押,錢就有問題,沒有辦法領出來,商人要 來拿錢時沒有辦法,我們就在『新竹商銀』再設一本,讓補 助款進來時,可以出入。」「(問:剛才證人鄭鳳鶯有提到 ,去開『新竹商銀』的簿子是因為理事長在當議員,供議員 的補助款使用,有無這件事?)不是這樣的,農會被假扣押 之後約一個禮拜,才再去開『新竹商銀』的帳戶。這個應該 可以從農會設立的日期可以確定,是在農會被扣押一週後才 再設『新竹商銀』的這個帳號。」「(問:什麼錢一直進來 ?)我們請的活動費。」「(問:向何單位請領的錢?)縣 政府,如果進到農會就不能領出來,就再開一個銀行的帳戶 ,把錢領出來。」等語(見原審卷第129至130、132頁)。 3、證人鍾克明於本院上訴審證述:「(問:『苑東社區發展協 會』向苗栗縣政府申請社區活動經費,申請何人去辦理?) 理事會通過,由我負責填寫文件辦理的。」「(問:每次辦 活動經過理事會通過才辦活動?)是。」「(問:有無理事 會會議記錄?)沒有。」「(問:如何說是理事會通過?) 只是口頭上談一談而已,並沒有紀錄。」「(問:是否可以 說明活動經費可以辦理哪些活動?)藝文活動、體育活動、 社區會員參觀旅遊活動、社區會員大會餐會,大概都是用在 社區活動,零零碎碎的。」「(問:社區年節禮品能不能使 用經費?)可以。只要是理監事會通過都可以。」「(問: 何人決定要辦什麼樣的活動?)只要理事會口頭通過,不違 法就可以辦理。」「(問:申請是個案申請?或是年度申請 的?)個案。」「(問:每個個案要辦才申請經費?)是。 」「(問:經費有無上限?)我不太了解,例如我申請金額 概算五萬元,縣政府有時批一萬,或是二萬元,不會按照我 們申請的金額核准。」「(問:是先申請經費,再辦活動? )是先申請經費再辦活動。」「(問:為何你於地院97年1 月29日陳述社區的旅遊、自強活動、理事會開會餐費、紀念 品,不能申請經費?)縣政府不給我們這個經費。」「(問 :可不可以認定於剛才辦活動的經費?)縣政府不會給我們 這筆經費,這部分我們可以用社區的捐款來支出,我們的經 費有社區會費、地方捐贈。」「(問:不補助的理由?)我 不知道,但是他們每年都有限制說某某經費不能申請,但是
他會給我說若是宣導品的話,是可以申請的。」「(問:你 於偵查中陳述你拿空白不實單據申請補助款,鄭文炳請你向 『八八五綜藝團』、『黑貓惠自助餐』,拿空白單據填寫? )是。」「(問:鄭文炳如何說的?)他拿縣政府核准的單 給我,理事會說我們請請看,他說以前辦的都沒有經費給我 們,現在我們既然有補助,上一期的沒有補助,所以這一期 我們請請看,但是申請要有單據,所以我們想說之前我們有 請八八五綜藝團、黑貓惠自助餐,所以我就請理事長鄭文炳 先打電話給他們,我再過去拿,我去拿的時候,他們就拿給 我了,所以我認為鄭文炳可能有事先打電話給他們了。」「 (問:你自己去拿單據之前,你是否認識『八八五綜藝團』 ,以及『黑貓惠自助餐』的老闆?)我之前就認識了。」「 (問:你自己已經認識了,為何需要鄭文炳先打電話?)這 是公家的事情,不是我個人的事情,所以應該由鄭文炳出面 打電話。」「(問:沒有辦活動,補助款下來,這些照片哪 裡來的?)用舊的照片黏貼的。」「(問:你陳述有合成照 片,為何要使用合成?)因為日期不同,因為照片有88年、 90年的,可是因為時間不同,所以我們有合成。」「(問: 另外『苑東社區發展協會』如果要致送紅白帖如何處理?) 會員家裡有人死亡,我們會送花圈、花籃,不送白包現金。 」「(問:『苑東社區發展協會』補助款裡面有沒有登載過 致送紅白帖的現金?)沒有。帳冊裡面並沒有這樣的記載。 」「(問:你向『八八五綜藝團』拿過多少張空白的單據? )我記得二、三次而已。」「(問:幾張?)一次拿一張。 」「(問:『黑貓惠自助餐』拿過幾次?)一樣。」「(問 :『全民體育用品社』的部分你拿過幾張空白的?)一張。 」「(問:這張填寫多少錢?)大約一、二萬元,向他買好 多好多的東西,都是摸彩品,我要他開,他說他要如何開, 他就拿給我說你自己填寫。」「(〈請審判長提示原審判決 書〉問:判決書附表編號3金星電子琴花車於90年中秋聯誼 晚會,他們確實有來嗎?)這是【守望相助隊】的晚會,.. .。」「(問:你之前陳述說提出單據核銷,事實上沒有活 動,但是因為補助款下來,要核銷,這樣的陳述是否正確? )我們向苗栗縣政府申請說幾號辦理活動,通常我們是申請 過了我們就按照日期辦活動,但是有時候不順利,比方三月 一日要辦理,但是他們沒有核准,但是我們如期辦理,但是 經過兩三個星期才下來補助款沒有過,不予補助,變成我們 三月一日的沒有補助,所以一、二次下來之後,我們就會等 他核准,若是沒有核准之前,縱使要辦活動的時間到了,若 是沒有核准,我們也不會辦理,等到一段時間,他們核准下
來,他們准予補助多少,但是我們因為時間的關係,所以實 際上我們並沒有辦活動,我就對理事會說,他們就說申請看 看,准了再說,而且每次辦活動他們也會派鎮公所的人來看 ,我們就申請看看好了。」「(問:剛才陳述沒有付白包的 錢,只有送花籃、花圈,用什麼經費付的?)是協會裡面的 錢付的。」「(問:你去『八八五綜藝團』、『黑貓惠自助 餐』拿空白單據時,有無問過鄭文炳有無打電話過去?或是 有無問過鄭文炳有無打電話?)當時我有請鄭文炳說要打電 話,鄭文炳他說好。我去拿空白的單據時,我有說我們理事 長要我來拿收據,他們就說好,就拿給我的。」「(問:關 於合成照片部分,鄭文炳知不知情?)知道,照片我們選出 來,大家一起看的。」「(問:用舊的照片申請補助或是不 同活動場合申請補助,鄭文炳知不知情?)知道。」「(問 :『苑東社區發展協會』有二個帳戶部分,你是否知道?) 我知道。」「(問:為何有部分的錢要匯到另一個帳戶?) 我們原來用農會的帳戶,用了大約一年多,結果因為我們理 事長債務的問題,農會的帳戶被查封,所以我們建議說再設 一個帳戶,若是要領款的話,也是要用三個印章,所以才有 二個帳戶,等到農會的帳戶解套,所以我們才又改,才不會 因為理事長個人的問題,又被查封。」「(問:單據取得時 ,空白單據是否有同意你如何寫?或是你說單據寫錯了?或 是說比較多張我回去自己寫?)當時【我是說單據是要核銷 ,是否可以給我空白的單據】」。」「(問:他們是否有授 權你如何寫?)【給我們就是同意我們寫】。」等語(本院 上訴卷第116頁至119頁背面、120頁背面至121頁)。而且, 鍾克明更證述其在上述「發展協會」係無給職,單純義工角 色,衡情既未取得任何薪資利益,自無刻意虛偽證言之必要 。
4、證人鍾克明於更二審仍證稱:如附表所示之活動,有的確實 沒有辦理活動,而向商家索取空白收據,而依商家人員之授 權填載申領補助款;有的則是以非支用於所申請活動之憑據 充為支出單據申領補助款,擔任理事長之被告均知情,支出 憑證上蓋用之理事長即被告印章雖由其保管,但其蓋好章後 都會連後附單據,先交由擔任理事長之被告過目後再申領議 員社團補助款等語(見更二審卷一第202頁背面至第216頁) 。
(三)又證人即於原審同案被告之鄭鳳鶯於原審證稱:「(問:為 何有要開兩個戶頭?)因為當時理事長是做縣議員,他說他 能申請補助,要再開一個戶頭...(問:社區這兩本入帳... ,支出是記什麼?)記去旅遊開支,有東西要買,活動要支
付的」等語(見原審卷第122至123頁);於本院更一審之審 理時亦明確證述:「(問:扣案現金帳、總帳帳冊是否你記 載〈提示本案證物現金帳冊,總帳冊〉?)是的。」「(問 :現金帳、總帳登載內容是否確實?)確實。」「(問:何 時移交?移交時現金帳記載餘額是否與實際現金金額相符? )被告任期屆滿之後我就全部移交給鍾克明,那天我是在板 橋,我回去整理一下,就給鍾克明請他轉交給新的理事長, 金額全部都是相符的。」「(問:你在調查中表示『每次開 理、監事會時,我都有將總帳、現金帳的內容影印給理事會 鄭文炳、總幹事鍾克明及每位理事、監事過目、審核』,你 所稱現金帳、總帳是否即為扣案現金帳、總帳帳冊?)是的 。」「(問:社區辦理活動之支出,是否詳細記載在現金帳 之支出欄?)是,都記在裡面,記的很詳細。」等語(見本 院更一審卷二第130頁反面至第133頁)。參以證人鍾克明於 偵查所述未辦之活動中(見1015號偵字卷第111頁),不乏 有證人鄭鳳鶯在現金帳中登載支出金額之情形,且證人鍾克 明於更二審作證時亦已表明其無法清楚記憶哪些活動是沒有 舉辦、哪些是以非支用於所申請活動之憑據充為支出單據申 報等語(見更二審卷一第203頁反面、第208頁),故關於如 附表所示活動是否有舉辦或有無以少報多(即實際支出金額 較少,報領金額較多),自應以證人鄭鳳鶯帳冊之記載資料 ,較之證人鍾克明之記憶為可信。是如附表所示之證人鄭鳳 鶯登載之「現金帳未有該項活動支出經費之記載」者,足認 實際上未舉辦該活動,至證人鄭鳳鶯「現金帳登載之支出費 用少於受補助之金額」者,則足認雖有辦理該活動、然係以 少報多之方式,向苗栗縣政府申領補助款。
(四)再如附表所示各編號之「以空白單據載不實交易之內容」、 「非支用於所申請活動之憑據內容」欄所載之申領費用,均 未據證人鄭鳳鶯登載於現金帳中,足認上開單據所載金額並 非屬該等活動之實際支出,而係由各商號等人員先行交付蓋 好店家之全部或一部內容空白之收據同意被告、鍾克明、鄭 鳳鶯報帳使用(指單據內容有鍾克明字跡或非店家人員填寫 之部分,即如附表所示各編號之「以空白單據載不實交易之 內容」欄部分);或由被告、鍾克明、鄭鳳鶯以非支用於所 申請活動之憑據充為支出單據報領補助款(即商家人員陳稱 有單據所示之交易,但非所申請辦理活動之支用款項,如附 表所示「非支用於所申請活動之憑據內容」欄部分),如附 表所示各商行、人員提供單據之情形分別如下: 1、證人即如附表編號3、5、7、10、11、12、18所示全民體育 用品社之負責人張雲明部分:
(1)證人張雲明於偵查中結證:「(〈提示92年11月2日收據〉 問:這張是你開的嗎?)不是。」「(問:這張收據是否你 蓋好給鍾克明?)是。」「(問:為何提供空白發票〈應係 收據之誤〉給他?)我的印象中,他那次跟我買一些比較小 樣的贈禮品,因為當時也有客人,沒有辦法逐一寫,他就要 求我將空白收據給他回去慢慢填,印象中是給他三張空白的 。」等語(見1015號偵卷第8至9頁)。
(2)證人鍾克明於更二審雖一度證述:全民體育用品社的收據並 非張雲明提供云云(見更二審卷一第211頁反面)。然證人 張雲明於更二審審理時到庭證述:其為全民體育用品社之老 闆,如附表編號3、5、7、10、11、12、18所示全民體育用 品社之單據上面之該社印文均為真正,但其上內容並非其所 書寫,其記得很久以前有1次,時間已經記不得,苑東社區 發展協會的總幹事鍾克明有到其店裡,當時鍾克明並未表明 要辦什麼活動,只是在其店裡架上看了很多的產品,記得好 像有20幾種產品,例如杯子20個,便當盒10個,袋子20個等 ,總金額好像有4萬元以上的等值價錢。那當天就是也很匆 忙的時間,他就很匆忙地挑了很多的東西,然後要登記。其 就趕快登記,要包裝,因為其店內的收據1張只有7個項目, 有20幾種的項目,要用到4、5張以上的收據,所以說,當天 也沒有馬上開立這個收據,其記得好像是其問鍾克明要怎麼 寫,鍾克明也說他要想看看要怎麼寫,是要報帳,或者是要 核銷種種的,其就1次提供多張單據給鍾克明,並向鍾克明 稱:「總幹事,乾脆我收據給你,請你自己來寫」,其有提 供7張空白收據給鍾克明作為報銷填載用,但不知是用來申 領補助費等語(見更二審卷一第222至225頁反面)。又證人 鍾克明於本院更二審審理時亦曾證稱前開如附表編號3、5、 7、10、11、12、18所示全民體育用品社之單據上有其書寫 之字跡(見更二審卷一第202頁至第211頁)。是前開如附表 編號3、5、7、10、11、12、18所示全民體育用品社之單據 ,均係由證人張雲明以上開方式提供蓋好店章之空白單據授 權鍾克明填寫內容,足以認定。證人鍾克明於本院更二審所 稱:全民體育用品社的上開收據並非張雲明提供云云,並非 可採。
2、又證人即如附表編號1、5所示吉東芳商行之人員鄭碧珠部分 :
證人鄭碧珠於本院更一審時證稱:「(問:這兩張收據是你 開的?)是我開的。」「(問:收據上面全部都是你寫的? )是小姐寫的。」「(問:確實有這些買賣?)有。」「( 問:發展協會總幹事鍾克明說並沒有這些買賣。只是向你拿
空白收據,對他所言有何意見?)一定有買才有收據。」等 語(見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21頁反面至第122頁反面);證人 鄭碧珠於本院更二審審理時則到庭證述:如附表編號1、5所 示收據上的店章為真正,且其上的字係其先生所書寫,確有 實際交易,但其已忘記交易對象為何人及將收據交給何人, 是否交給鍾克明,因時隔已久,已無法確定,但不能確定這 2張收據是否鍾克明前來購買物品所開立等語(見更二審卷 一第219至221頁反面)。證人鍾克明於本院更二審審理時證 稱:如附表編號1、5所示吉東芳商行收據所示應有此交易, 但實際上有無辦活動,已經不記得了等語(見更二審卷一第 204頁反面至第205頁),徵以證人鍾克明於本院更二審同時 證稱:除了店家提供空白收據的情形以外,其餘有實際交易 的部分,是以非支用於所申請活動之憑據充為支出單據等語 (見更二審卷一第203頁、第208頁),且依上開證人鄭鳳鶯 於本院更一審之證述及現金帳中未有此部分之支出登載,又 如附表編號1、5所示吉東芳商行收據確經被告、鍾克明等人 用以黏貼於憑證上據以申請補助款(見更一審卷一第65、66 頁),足認如附表編號1、5所示吉東芳商行之收據,係由被 告、鍾克明、鄭鳳鶯等人以非支用於所申請活動之憑據充為 支出單據黏貼在申請憑單上,用以申領補助費。 3、證人即如附表編號3、6、19所示金星電子琴花車之人員黃明 洲部分:
證人黃明洲於調查站及偵訊證述如附表編號3、6、19所示金 星電子琴花車之收據章為真正,且係其或前妻、店內小姐所 開立等語(見1015號偵卷第16、17、24頁),且證人黃明洲 於調查站先稱如附表編號3、6所示之活動,既然有開收據, 應該就是有去搭舞台、燈光、音響云云,然其後閱覽活動照 片後又稱:前開舞台不是我搭設的,但無法確定是否有請同 業來幫忙等語(見1015號偵卷第16、17頁),且於偵訊時明 確證稱:如附表編號19所示活動,其沒有去搭這場,也沒有 請別人去搭,可能是在開別的收據時,不小心多撕1份給鍾 克明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1015號卷第24、25頁)。衡以證 人黃明洲因己提供不實收據供被告、鍾克明等人報帳而恐己 涉有刑責,容就其有無搭設上開舞台,難期為真實之陳述, 且證人黃明洲於調查站閱完照片後,已表示如附表編號3、6 所示之活動,不確定是否為其所搭之舞台,並於偵查中明確 證稱其未搭建如附表編號19所示之活動。徵以證人鄭鳳鶯於 本院更一審之前開證述及現金帳中未有此部分之支出登載, 又如附表編號3、6、19所示黃明洲出具之收據確經被告、鍾 克明等人用以黏貼於黏貼憑證上據以申請補助款(見更二審
扣案物影本卷第22、64、214頁),足認如附表編號3、6、 19所示黃明洲出具收據,係由被告、鍾克明等人以非支用於 所申請活動之憑據充為支出單據黏貼在申請憑單上,用以申 領補助費。
4、證人即如附表編號4、7、8、10至14、16、17、20所示苑裡 八八五綜藝團之經營者鄭國慶部分:
(1)證人鄭國慶於調查中證述:「〈提示「苑東社區發展協會」 90年辦理民俗技藝長青才藝表演活動檢附單據與活動照片, 即附表編號4〉(問:收據中的店家圖章及負責人印章是否 為你所有?其摘要、總價與金額是否為你的筆跡?)〈經檢 視後作答〉大小印章是我的,但收據上的字跡不是我的字跡 。」「(問:所附照片是否為你『苑裡八八五綜藝團』所搭 設的舞臺?)我們沒有油壓舞臺車,有可能是同業的舞臺。 」(見1015號偵卷第71頁反面);於偵查中結證:「(問: 90年11月23日民俗技藝活動〈即附表編號4〉,你有無去搭 這場?)...,那是舞臺車,不是我的舞臺。」「(問:91 年9月21日中秋聯歡晚會〈即附表編號8〉,是否有去搭建? )〈提示照片及收據〉...,那一場不是我做的。」「(問 :既然不是你做的,為何有你的收據?)收據是我的,但筆 跡不是我的。」「(問:91年11月13日苑東長青藝文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