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重上更(三)字,103年度,7號
TCHM,103,重上更(三),7,2015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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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文炳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謝逸文律師
      王勝和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
年度訴字第872號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15、2103、2271號),
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鄭文炳部分撤銷。
鄭文炳共同連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減為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褫奪公權肆年,減為褫奪公權貳年。
事 實
一、鄭文炳於民國90年至93年間,擔任苗栗縣議會議員職務,並 於90至94年度間兼任非營利性質之社團法人即苗栗縣苑裡鎮 「苑東社區發展協會」(下稱「發展協會」)理事長。緣苗 栗縣政府依據「中央對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 核要點」第5點第6目訂定「苗栗縣政府推展社區發展補助要 點」,於苗栗縣政府會計科目「社會運動」項下之「社區活 動經費」每年編列予每位縣議員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 補助款項,凡各社區發展協會辦理各項社區發展工作時,經 縣議員建議予以補助者,經各社區發展協會檢具公文、計劃 書、經費概算表及相關文件函送各鄉鎮市公所初審後,層報 苗栗縣政府進行複審;苗栗縣政府同意後,受補助各社區發 展協會應依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 內,提出領據、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活動照片、 參加人員名冊等資料向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核銷及請款手續初 審,再層報苗栗縣政府進行複審後,苗栗縣縣政府即依建議 自提出建議之縣議員補助款下核撥經費補助。詎鄭文炳竟利 用縣議員對於「社區活動經費」補助款項(下稱議員社團補 助款)有建議權之機會,為方便辦理補助款項之程序,與受 聘為「苑東社區發展協會」總幹事之鍾克明及會計職務之鄭 鳳鶯(上2人共同所為之本案犯行,已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以96年度訴字第872號判處罪刑確定),共同基於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另鄭文炳鍾克明及鄭鳳 鶯與如附表所示提供空白單據之商家負責人(即附表編號3 、4、5、7、8、9、10、11、12、13、14、16、17、18、19



、20、21、22「以空白單據填載不實交易之內容,製作不實 交易單據之共同行為人欄」所示之張雲明鄭國慶陳黎秀 美、劉雅惠陳森永黃明洲溫萬土王金匙)共同基於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連續於90至92年間之 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為下列犯罪行為:
鄭文炳鍾克明鄭鳳鶯3人明知苗栗縣各社區協會辦理各 項社區發展工作,須確有舉辦如實之活動、或申請舉辦之活 動實際支出費用,始能申請自苗栗縣議員補助款項下申報確 實使用之款項以核撥補助,其3人亦皆明知如附表所示之活 動並未舉辦或僅支出少數費用,依上述要點規定,不得申請 議員社團補助款之補助,或僅得申請實際支出費用,鄭文炳 竟仍指示鍾克明或向如附表所示之商家人員(即附表編號3 、4、5、7、8、9、10、11、12、13、14、16、17、18、19 、20、21、22「以空白單據填載不實交易之內容,製作不實 交易單據之共同行為人欄」所示之張雲明鄭國慶陳黎秀 美、劉雅惠陳森永黃明洲溫萬土王金匙)取得空白 單據(均已事先蓋好店家印章,內容或為全部或一部空白, 此部分之商家人員授權鍾克明自行填載已蓋好店章具支出原 始憑證性質之收據內容),或以非支用於所申請活動之憑據 充為支出單據(起訴書誤載均係取得空白單據填載申報活動 支出),及取得其他活動相片或合成照片,製作憑證以申領 上述議員社團補助款,並由鍾克明分別以此等憑據與不實之 活動照片黏貼於業務上登載不實之「苗栗縣苑裡鎮苑東社區 發展協會黏貼憑證(以下簡稱『黏貼憑證』)」,持所製作 之黏貼憑證及領據蓋章,以「發展協會」名義向苗栗縣苑裡 鎮公所(下稱苑裡鎮公所)行使並申請上述議員社團補助款 ,於經苑裡鎮公所初步審查後,轉報苗栗縣政府,使苗栗縣 政府誤以為所檢附之憑證係屬真實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取 款方式,核撥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予「發展協會」,並先後由 鍾克明、或鄭鳳鶯至苑裡鎮公所領取受款人為「發展協會」 之公庫支票,存入「發展協會」設於苗栗縣苑裡鎮○○○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後因鄭文炳之個人債務問題 ,上述苑裡鎮○○○號帳戶經鄭文炳之債權人聲請查封,由 鄭文炳鍾克明鄭鳳鶯三人又以「發展協會」為名義人, 鄭文炳為代表人,至「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新竹商銀 ,現已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苑裡分 行另申請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供上述補助款 存入兌現提領(前述補助發展協會之補助款,合計57萬5521 元),足以生損害於苗栗縣政府對於議員補助款管理之正確 性。




二、案經苗栗縣調查站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鍾克明鄭鳳鶯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 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 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 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 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 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 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 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 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 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又,現 行刑事訴訟法關於行通常審判程序之案件,為保障被告之反 對詰問權,復對證人採交互詰問制度,其未經詰問者,僅屬 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 。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資補正 ,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對質、 詰問權,自無不當剝奪被告對質、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最高 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69號判決參照)。(二)查,本案證人鍾克明鄭鳳鶯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後之證述 ,經檢察官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經具結而陳述 ,有證人結文在卷,且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 、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有結文在卷為憑。而且,法院已對 證人鍾克明鄭鳳鶯行詰問程序,給予被告行使詰問權之機 會,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是被告鄭文炳及其辯護人 於雖主張證人鍾克明鄭鳳鶯2人之偵訊筆錄為審判外之陳 述而不具有證據能力之部分,依上說明,關於證人鍾克明鄭鳳鶯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均具有證據能力,且已經合 法調查,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至於,其證言是 否足以證明檢察官主張之犯罪事實,則屬證明力之問題,縱 使其證明力不足,仍無礙於其證言有證據能力。二、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復主張證人鍾克明鄭鳳鶯2人之調查站 之筆錄為審判外之陳述而不具有證據能力之部分。因證人鍾 克明已於原審、本院上訴審及更二審到庭作證、證人鄭鳳鶯



亦已於原審及本院更一審結證,且本審並未引用證人鍾克明鄭鳳鶯於調查站之證述內容,作為認定被告成立犯罪之不 利事證,故不予論述其證據能力。
三、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第1項)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第2項)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 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 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 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 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 有證據能力。經查,有關下述所引用其餘未符合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之證據,業經本審於審理時當 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之調查,且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審卷第85頁背面至96頁 ),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 取證之情事,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以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具有證據能力。貳、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鄭文炳對於伊於90年至93年間,擔任苗栗縣議會議 員職務,並於90至94年度間兼任上述「發展協會」理事長, 而「發展協會」由鍾克明擔任總幹事,鄭鳳鶯擔任財務工作 等情坦承不諱,然否認有何上開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之罪,被告之辯解及其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略以:被告雖身為 「發展協會」理事長,惟因繁忙於公務,並不知「發展協會 」其他人員於申領財物,有踰法蹈矩之行為;及議員對於縣 政府僅有建議核撥款項之權限,惟此建議仍須各鄉鎮公所及 縣政府為初審及複核,非最終權限,難謂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之議員職權;又被告取得之部份補助款項,均使用於與「發 展協會」有密切相關之公益活動,並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 圖,鍾克明雖證稱向廠商拿空白收據係受被告之指示,然被 告並未指示鍾克明使用不實憑據,鍾克明在「發展協會」是 總幹事,理事會通過的案子,鍾克明是執行者,從鍾克明筆 錄及相關證人筆錄來看,辦活動是由鍾克明與廠商接洽,沒 有一個案子是由被告與廠商接洽,核銷資料也是鍾克明填寫 的,理事長的私章是放在總幹事鍾克明那裡方便核銷,申請 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與被告無涉;再被告並未指示鄭鳳鶯另立 帳冊及開立個人帳戶將申領之補助款存入被告帳戶中,附表



所示之補助款,被告並未以個人之名義做相關活動之補助, 該等款項乃供社區發展協會做為旅遊活動、紀念品及紅白帖 之使用;而依據地方制度法縣議員之職權不包括本案補助款 ,且依罪刑法定之義,刑事處罰不得類推適用或擴張解釋, 本件原審以擴張解釋地方制度法有關縣議員之職權範圍,顯 然違背罪刑法定主義;新竹商銀苑里分行所設之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並非被告個人之帳戶,領取該帳戶款項須蓋用 發展協會大章、被告小章及會計鄭鳳鶯小章(聯名章),原 審認係挪為私用,顯有違誤;綜合鍾克明所為證言,因有該 等辦活動後有未獲核准補助款經驗,是理事會口頭決議係屬 權宜措施,並非被告所能單獨決定;據證人張雲明之證詞, 可知鍾克明極可能貪圖方便始向商家索取空白單據,但是否 全然未消費或以小額消費累積以大面額單據核銷,其實情為 何,尚有疑義,自不得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補助款既經開 立禁止背書轉讓公庫支票限制該補助經費而僅得在社區發展 協會專戶提領,被告絕無擅自挪為己用之可能;另依原判決 附表所列之90年度申領金額經計算應為89088元,原判決誤 載為99088元云云。
二、本院查:
(一)被告係苗栗縣議會第14、15屆縣議員,擔任縣議員期間為87 年3月1日起至95年2月28日止乙情,有苗栗縣議會103年10月 3日苗議法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70頁 ),而被告於擔任上開苗栗縣議員期間,並於90至94年度間 兼任非營利性質之社團法人即苗栗縣苑裡鎮「發展協會」理 事長乙事,亦據被告自承無訛。
(二)被告與鍾克明鄭鳳鶯3人均明知如附表所示之活動並未舉 辦、或僅實際支出少數費用,竟或以取得商號人員事先蓋好 店章、同意授權其填載全部或一部內容不實之空白單據,或 以非支用於所申請活動之憑據充為支出單據,填載不實活動 內容(以無報有)、或僅實際支出少數費用而虛報數額(以 少報多),並取得不實之活動照片、或製作合成照片,將前 開收據、照片黏貼於業務上作成之「黏貼憑證」,並蓋用「 發展協會」章戳,持所製作之「黏貼憑證」及領據,由「發 展協會」具名向苑裡鎮公所行使以申請如附表所示之議員社 團補助款,於經苑裡鎮公所初步審查後,轉報苗栗縣政府, 苗栗縣政府誤以為所檢附之相關憑證係屬真正而分別於如附 表所示之時間,核撥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予「發展協會」(但 所受款項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詳後論述),鍾克明鄭鳳鶯 並先後至苑裡鎮公所領取受款人為「發展協會」之公庫支票 ,存入「發展協會」苑裡鎮○○○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內提領,後因被告之個人債務問題,上述苑裡鎮○○○號帳 戶經被告之債權人聲請查封,改以上述「新竹商銀」苑裡分 行之帳戶供上述補助款存入兌現提領而申領如附表所示之款 項等情,已據證人鍾克明於偵查、原審、本院上訴審及更二 審審理時證述明確:
1、證人鍾克明於偵查中證稱:「(問:鄭鳳鶯稱她的印章都交 給你蓋,憑證都不是她黏的?)那些憑證都是她要看過,我 跟她說明之後,她才蓋,我沒有保管她的印章,我也沒有幫 她蓋過。」「(問:這些不實的收據,是否是你去拿的?) 那些沒有做的項目,是鄭文炳跟八八五綜藝團、黑貓惠自助 餐講好之後,才叫我去拿回來填的,他(指鄭文炳)跟我說 以後只要溢領及冒領的繳回去就沒事,他既然跟我說沒事, 我就做。」「(問:領〈應係理之誤〉事長鄭文炳的印章憑 證上是誰蓋的?)每一件他都知道,他有看過都知道,他就 說可以,所以我就替他蓋,會計自己蓋。」「(問:為何要 做這麼多假照片?)因為有了收據,就要照片證明有辦活動 ,我就問鄭文炳照片怎麼辦,他就說比較接近的照片拿來貼 就好,合成照片是請我朋友幫我合成的,但是我朋友也是請 人家做的,做一張一百元,還說要向我要錢,我就說應該要 向會計申請,一共做了十幾張,後來他被車子撞死,就沒有 來請照片的款項,剛開始做的時候,有些做的很不好,我很 不滿意,後來鄭文炳就說,要不然貼貼看,看可不可以過。 」「(問:做假的憑證、收據,是你自己本來想要這麼做, 還是鄭文炳叫你這樣做?)是鄭文炳叫我想辦法做這些,想 辦法把錢領出來,所以我才跟他說大筆的錢,他要自己想辦 法有收據來報,他才叫我去跟八八五綜藝團及黑貓惠拿,黑 貓惠是鄭文炳的親妹妹,小張的收據我們本來就有。」(以 上見1015號偵字卷第111至112頁)「(問:領現金是誰在領 ?)大部分是鄭鳳鶯在領,有時她叫我去領,領回來之後, 我還是交給鄭鳳鶯。」「(問:到底是誰的意思要去弄偽造 的發票給縣政府?)跟我上次講的一樣,是鄭文炳跟我說, 錢可以下來,他先打電話給『八八五綜藝團』及『黑貓惠( 即黑貓惠自助餐)』講好,然後再叫我去拿收據回來寫向公 所報帳申請補助。」「(問:既然沒有舉辦,為何要申報? )鄭文炳跟我講說報看看,如果可以領就把它領下來,如果 萬一被發現繳回去就沒事。」「(問:鄭文炳是否知道這些 詐取財物的事情?)當然知道,要不然他當什麼理事長。」 「(問:鄭文炳他都有經手憑證蓋章?)他都有同意。」「 (問:他〈指鄭文炳〉知否你們都沒有實際舉辦活動?)他 當然知道,是他叫我做的,我上次已經講過了,跟今天的都



一樣。」(見同上偵字卷第128至130頁)等語。 2、證人鍾克明於原審法院審理中結證:「(問:你們『苑東社 區發展協會』在銀行的存摺有幾本?)銀行一本、農會一本 。」「(問:銀行是何銀行?)以前是『新竹商業銀行』, 現在是『渣打銀行』。」「(問:為何會有兩本?)本來公 款是在農會,農會本來出入就很正常,結果有一次理事長鄭 文炳的帳戶被扣押,錢就有問題,沒有辦法領出來,商人要 來拿錢時沒有辦法,我們就在『新竹商銀』再設一本,讓補 助款進來時,可以出入。」「(問:剛才證人鄭鳳鶯有提到 ,去開『新竹商銀』的簿子是因為理事長在當議員,供議員 的補助款使用,有無這件事?)不是這樣的,農會被假扣押 之後約一個禮拜,才再去開『新竹商銀』的帳戶。這個應該 可以從農會設立的日期可以確定,是在農會被扣押一週後才 再設『新竹商銀』的這個帳號。」「(問:什麼錢一直進來 ?)我們請的活動費。」「(問:向何單位請領的錢?)縣 政府,如果進到農會就不能領出來,就再開一個銀行的帳戶 ,把錢領出來。」等語(見原審卷第129至130、132頁)。 3、證人鍾克明於本院上訴審證述:「(問:『苑東社區發展協 會』向苗栗縣政府申請社區活動經費,申請何人去辦理?) 理事會通過,由我負責填寫文件辦理的。」「(問:每次辦 活動經過理事會通過才辦活動?)是。」「(問:有無理事 會會議記錄?)沒有。」「(問:如何說是理事會通過?) 只是口頭上談一談而已,並沒有紀錄。」「(問:是否可以 說明活動經費可以辦理哪些活動?)藝文活動、體育活動、 社區會員參觀旅遊活動、社區會員大會餐會,大概都是用在 社區活動,零零碎碎的。」「(問:社區年節禮品能不能使 用經費?)可以。只要是理監事會通過都可以。」「(問: 何人決定要辦什麼樣的活動?)只要理事會口頭通過,不違 法就可以辦理。」「(問:申請是個案申請?或是年度申請 的?)個案。」「(問:每個個案要辦才申請經費?)是。 」「(問:經費有無上限?)我不太了解,例如我申請金額 概算五萬元,縣政府有時批一萬,或是二萬元,不會按照我 們申請的金額核准。」「(問:是先申請經費,再辦活動? )是先申請經費再辦活動。」「(問:為何你於地院97年1 月29日陳述社區的旅遊、自強活動、理事會開會餐費、紀念 品,不能申請經費?)縣政府不給我們這個經費。」「(問 :可不可以認定於剛才辦活動的經費?)縣政府不會給我們 這筆經費,這部分我們可以用社區的捐款來支出,我們的經 費有社區會費、地方捐贈。」「(問:不補助的理由?)我 不知道,但是他們每年都有限制說某某經費不能申請,但是



他會給我說若是宣導品的話,是可以申請的。」「(問:你 於偵查中陳述你拿空白不實單據申請補助款,鄭文炳請你向 『八八五綜藝團』、『黑貓惠自助餐』,拿空白單據填寫? )是。」「(問:鄭文炳如何說的?)他拿縣政府核准的單 給我,理事會說我們請請看,他說以前辦的都沒有經費給我 們,現在我們既然有補助,上一期的沒有補助,所以這一期 我們請請看,但是申請要有單據,所以我們想說之前我們有 請八八五綜藝團、黑貓惠自助餐,所以我就請理事長鄭文炳 先打電話給他們,我再過去拿,我去拿的時候,他們就拿給 我了,所以我認為鄭文炳可能有事先打電話給他們了。」「 (問:你自己去拿單據之前,你是否認識『八八五綜藝團』 ,以及『黑貓惠自助餐』的老闆?)我之前就認識了。」「 (問:你自己已經認識了,為何需要鄭文炳先打電話?)這 是公家的事情,不是我個人的事情,所以應該由鄭文炳出面 打電話。」「(問:沒有辦活動,補助款下來,這些照片哪 裡來的?)用舊的照片黏貼的。」「(問:你陳述有合成照 片,為何要使用合成?)因為日期不同,因為照片有88年、 90年的,可是因為時間不同,所以我們有合成。」「(問: 另外『苑東社區發展協會』如果要致送紅白帖如何處理?) 會員家裡有人死亡,我們會送花圈、花籃,不送白包現金。 」「(問:『苑東社區發展協會』補助款裡面有沒有登載過 致送紅白帖的現金?)沒有。帳冊裡面並沒有這樣的記載。 」「(問:你向『八八五綜藝團』拿過多少張空白的單據? )我記得二、三次而已。」「(問:幾張?)一次拿一張。 」「(問:『黑貓惠自助餐』拿過幾次?)一樣。」「(問 :『全民體育用品社』的部分你拿過幾張空白的?)一張。 」「(問:這張填寫多少錢?)大約一、二萬元,向他買好 多好多的東西,都是摸彩品,我要他開,他說他要如何開, 他就拿給我說你自己填寫。」「(〈請審判長提示原審判決 書〉問:判決書附表編號3金星電子琴花車於90年中秋聯誼 晚會,他們確實有來嗎?)這是【守望相助隊】的晚會,.. .。」「(問:你之前陳述說提出單據核銷,事實上沒有活 動,但是因為補助款下來,要核銷,這樣的陳述是否正確? )我們向苗栗縣政府申請說幾號辦理活動,通常我們是申請 過了我們就按照日期辦活動,但是有時候不順利,比方三月 一日要辦理,但是他們沒有核准,但是我們如期辦理,但是 經過兩三個星期才下來補助款沒有過,不予補助,變成我們 三月一日的沒有補助,所以一、二次下來之後,我們就會等 他核准,若是沒有核准之前,縱使要辦活動的時間到了,若 是沒有核准,我們也不會辦理,等到一段時間,他們核准下



來,他們准予補助多少,但是我們因為時間的關係,所以實 際上我們並沒有辦活動,我就對理事會說,他們就說申請看 看,准了再說,而且每次辦活動他們也會派鎮公所的人來看 ,我們就申請看看好了。」「(問:剛才陳述沒有付白包的 錢,只有送花籃、花圈,用什麼經費付的?)是協會裡面的 錢付的。」「(問:你去『八八五綜藝團』、『黑貓惠自助 餐』拿空白單據時,有無問過鄭文炳有無打電話過去?或是 有無問過鄭文炳有無打電話?)當時我有請鄭文炳說要打電 話,鄭文炳他說好。我去拿空白的單據時,我有說我們理事 長要我來拿收據,他們就說好,就拿給我的。」「(問:關 於合成照片部分,鄭文炳知不知情?)知道,照片我們選出 來,大家一起看的。」「(問:用舊的照片申請補助或是不 同活動場合申請補助,鄭文炳知不知情?)知道。」「(問 :『苑東社區發展協會』有二個帳戶部分,你是否知道?) 我知道。」「(問:為何有部分的錢要匯到另一個帳戶?) 我們原來用農會的帳戶,用了大約一年多,結果因為我們理 事長債務的問題,農會的帳戶被查封,所以我們建議說再設 一個帳戶,若是要領款的話,也是要用三個印章,所以才有 二個帳戶,等到農會的帳戶解套,所以我們才又改,才不會 因為理事長個人的問題,又被查封。」「(問:單據取得時 ,空白單據是否有同意你如何寫?或是你說單據寫錯了?或 是說比較多張我回去自己寫?)當時【我是說單據是要核銷 ,是否可以給我空白的單據】」。」「(問:他們是否有授 權你如何寫?)【給我們就是同意我們寫】。」等語(本院 上訴卷第116頁至119頁背面、120頁背面至121頁)。而且, 鍾克明更證述其在上述「發展協會」係無給職,單純義工角 色,衡情既未取得任何薪資利益,自無刻意虛偽證言之必要 。
4、證人鍾克明於更二審仍證稱:如附表所示之活動,有的確實 沒有辦理活動,而向商家索取空白收據,而依商家人員之授 權填載申領補助款;有的則是以非支用於所申請活動之憑據 充為支出單據申領補助款,擔任理事長之被告均知情,支出 憑證上蓋用之理事長即被告印章雖由其保管,但其蓋好章後 都會連後附單據,先交由擔任理事長之被告過目後再申領議 員社團補助款等語(見更二審卷一第202頁背面至第216頁) 。
(三)又證人即於原審同案被告之鄭鳳鶯於原審證稱:「(問:為 何有要開兩個戶頭?)因為當時理事長是做縣議員,他說他 能申請補助,要再開一個戶頭...(問:社區這兩本入帳... ,支出是記什麼?)記去旅遊開支,有東西要買,活動要支



付的」等語(見原審卷第122至123頁);於本院更一審之審 理時亦明確證述:「(問:扣案現金帳、總帳帳冊是否你記 載〈提示本案證物現金帳冊,總帳冊〉?)是的。」「(問 :現金帳、總帳登載內容是否確實?)確實。」「(問:何 時移交?移交時現金帳記載餘額是否與實際現金金額相符? )被告任期屆滿之後我就全部移交給鍾克明,那天我是在板 橋,我回去整理一下,就給鍾克明請他轉交給新的理事長, 金額全部都是相符的。」「(問:你在調查中表示『每次開 理、監事會時,我都有將總帳、現金帳的內容影印給理事會 鄭文炳、總幹事鍾克明及每位理事、監事過目、審核』,你 所稱現金帳、總帳是否即為扣案現金帳、總帳帳冊?)是的 。」「(問:社區辦理活動之支出,是否詳細記載在現金帳 之支出欄?)是,都記在裡面,記的很詳細。」等語(見本 院更一審卷二第130頁反面至第133頁)。參以證人鍾克明於 偵查所述未辦之活動中(見1015號偵字卷第111頁),不乏 有證人鄭鳳鶯在現金帳中登載支出金額之情形,且證人鍾克 明於更二審作證時亦已表明其無法清楚記憶哪些活動是沒有 舉辦、哪些是以非支用於所申請活動之憑據充為支出單據申 報等語(見更二審卷一第203頁反面、第208頁),故關於如 附表所示活動是否有舉辦或有無以少報多(即實際支出金額 較少,報領金額較多),自應以證人鄭鳳鶯帳冊之記載資料 ,較之證人鍾克明之記憶為可信。是如附表所示之證人鄭鳳 鶯登載之「現金帳未有該項活動支出經費之記載」者,足認 實際上未舉辦該活動,至證人鄭鳳鶯「現金帳登載之支出費 用少於受補助之金額」者,則足認雖有辦理該活動、然係以 少報多之方式,向苗栗縣政府申領補助款。
(四)再如附表所示各編號之「以空白單據載不實交易之內容」、 「非支用於所申請活動之憑據內容」欄所載之申領費用,均 未據證人鄭鳳鶯登載於現金帳中,足認上開單據所載金額並 非屬該等活動之實際支出,而係由各商號等人員先行交付蓋 好店家之全部或一部內容空白之收據同意被告、鍾克明、鄭 鳳鶯報帳使用(指單據內容有鍾克明字跡或非店家人員填寫 之部分,即如附表所示各編號之「以空白單據載不實交易之 內容」欄部分);或由被告、鍾克明鄭鳳鶯以非支用於所 申請活動之憑據充為支出單據報領補助款(即商家人員陳稱 有單據所示之交易,但非所申請辦理活動之支用款項,如附 表所示「非支用於所申請活動之憑據內容」欄部分),如附 表所示各商行、人員提供單據之情形分別如下: 1、證人即如附表編號3、5、7、10、11、12、18所示全民體育 用品社之負責人張雲明部分:




(1)證人張雲明於偵查中結證:「(〈提示92年11月2日收據〉 問:這張是你開的嗎?)不是。」「(問:這張收據是否你 蓋好給鍾克明?)是。」「(問:為何提供空白發票〈應係 收據之誤〉給他?)我的印象中,他那次跟我買一些比較小 樣的贈禮品,因為當時也有客人,沒有辦法逐一寫,他就要 求我將空白收據給他回去慢慢填,印象中是給他三張空白的 。」等語(見1015號偵卷第8至9頁)。
(2)證人鍾克明於更二審雖一度證述:全民體育用品社的收據並 非張雲明提供云云(見更二審卷一第211頁反面)。然證人 張雲明於更二審審理時到庭證述:其為全民體育用品社之老 闆,如附表編號3、5、7、10、11、12、18所示全民體育用 品社之單據上面之該社印文均為真正,但其上內容並非其所 書寫,其記得很久以前有1次,時間已經記不得,苑東社區 發展協會的總幹事鍾克明有到其店裡,當時鍾克明並未表明 要辦什麼活動,只是在其店裡架上看了很多的產品,記得好 像有20幾種產品,例如杯子20個,便當盒10個,袋子20個等 ,總金額好像有4萬元以上的等值價錢。那當天就是也很匆 忙的時間,他就很匆忙地挑了很多的東西,然後要登記。其 就趕快登記,要包裝,因為其店內的收據1張只有7個項目, 有20幾種的項目,要用到4、5張以上的收據,所以說,當天 也沒有馬上開立這個收據,其記得好像是其問鍾克明要怎麼 寫,鍾克明也說他要想看看要怎麼寫,是要報帳,或者是要 核銷種種的,其就1次提供多張單據給鍾克明,並向鍾克明 稱:「總幹事,乾脆我收據給你,請你自己來寫」,其有提 供7張空白收據給鍾克明作為報銷填載用,但不知是用來申 領補助費等語(見更二審卷一第222至225頁反面)。又證人 鍾克明於本院更二審審理時亦曾證稱前開如附表編號3、5、 7、10、11、12、18所示全民體育用品社之單據上有其書寫 之字跡(見更二審卷一第202頁至第211頁)。是前開如附表 編號3、5、7、10、11、12、18所示全民體育用品社之單據 ,均係由證人張雲明以上開方式提供蓋好店章之空白單據授 權鍾克明填寫內容,足以認定。證人鍾克明於本院更二審所 稱:全民體育用品社的上開收據並非張雲明提供云云,並非 可採。
2、又證人即如附表編號1、5所示吉東芳商行之人員鄭碧珠部分 :
證人鄭碧珠於本院更一審時證稱:「(問:這兩張收據是你 開的?)是我開的。」「(問:收據上面全部都是你寫的? )是小姐寫的。」「(問:確實有這些買賣?)有。」「( 問:發展協會總幹事鍾克明說並沒有這些買賣。只是向你拿



空白收據,對他所言有何意見?)一定有買才有收據。」等 語(見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21頁反面至第122頁反面);證人 鄭碧珠於本院更二審審理時則到庭證述:如附表編號1、5所 示收據上的店章為真正,且其上的字係其先生所書寫,確有 實際交易,但其已忘記交易對象為何人及將收據交給何人, 是否交給鍾克明,因時隔已久,已無法確定,但不能確定這 2張收據是否鍾克明前來購買物品所開立等語(見更二審卷 一第219至221頁反面)。證人鍾克明於本院更二審審理時證 稱:如附表編號1、5所示吉東芳商行收據所示應有此交易, 但實際上有無辦活動,已經不記得了等語(見更二審卷一第 204頁反面至第205頁),徵以證人鍾克明於本院更二審同時 證稱:除了店家提供空白收據的情形以外,其餘有實際交易 的部分,是以非支用於所申請活動之憑據充為支出單據等語 (見更二審卷一第203頁、第208頁),且依上開證人鄭鳳鶯 於本院更一審之證述及現金帳中未有此部分之支出登載,又 如附表編號1、5所示吉東芳商行收據確經被告、鍾克明等人 用以黏貼於憑證上據以申請補助款(見更一審卷一第65、66 頁),足認如附表編號1、5所示吉東芳商行之收據,係由被 告、鍾克明鄭鳳鶯等人以非支用於所申請活動之憑據充為 支出單據黏貼在申請憑單上,用以申領補助費。 3、證人即如附表編號3、6、19所示金星電子琴花車之人員黃明 洲部分:
證人黃明洲於調查站及偵訊證述如附表編號3、6、19所示金 星電子琴花車之收據章為真正,且係其或前妻、店內小姐所 開立等語(見1015號偵卷第16、17、24頁),且證人黃明洲 於調查站先稱如附表編號3、6所示之活動,既然有開收據, 應該就是有去搭舞台、燈光、音響云云,然其後閱覽活動照 片後又稱:前開舞台不是我搭設的,但無法確定是否有請同 業來幫忙等語(見1015號偵卷第16、17頁),且於偵訊時明 確證稱:如附表編號19所示活動,其沒有去搭這場,也沒有 請別人去搭,可能是在開別的收據時,不小心多撕1份給鍾 克明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1015號卷第24、25頁)。衡以證 人黃明洲因己提供不實收據供被告、鍾克明等人報帳而恐己 涉有刑責,容就其有無搭設上開舞台,難期為真實之陳述, 且證人黃明洲於調查站閱完照片後,已表示如附表編號3、6 所示之活動,不確定是否為其所搭之舞台,並於偵查中明確 證稱其未搭建如附表編號19所示之活動。徵以證人鄭鳳鶯於 本院更一審之前開證述及現金帳中未有此部分之支出登載, 又如附表編號3、6、19所示黃明洲出具之收據確經被告、鍾 克明等人用以黏貼於黏貼憑證上據以申請補助款(見更二審



扣案物影本卷第22、64、214頁),足認如附表編號3、6、 19所示黃明洲出具收據,係由被告、鍾克明等人以非支用於 所申請活動之憑據充為支出單據黏貼在申請憑單上,用以申 領補助費。
4、證人即如附表編號4、7、8、10至14、16、17、20所示苑裡 八八五綜藝團之經營者鄭國慶部分:
(1)證人鄭國慶於調查中證述:「〈提示「苑東社區發展協會」 90年辦理民俗技藝長青才藝表演活動檢附單據與活動照片, 即附表編號4〉(問:收據中的店家圖章及負責人印章是否 為你所有?其摘要、總價與金額是否為你的筆跡?)〈經檢 視後作答〉大小印章是我的,但收據上的字跡不是我的字跡 。」「(問:所附照片是否為你『苑裡八八五綜藝團』所搭 設的舞臺?)我們沒有油壓舞臺車,有可能是同業的舞臺。 」(見1015號偵卷第71頁反面);於偵查中結證:「(問: 90年11月23日民俗技藝活動〈即附表編號4〉,你有無去搭 這場?)...,那是舞臺車,不是我的舞臺。」「(問:91 年9月21日中秋聯歡晚會〈即附表編號8〉,是否有去搭建? )〈提示照片及收據〉...,那一場不是我做的。」「(問 :既然不是你做的,為何有你的收據?)收據是我的,但筆 跡不是我的。」「(問:91年11月13日苑東長青藝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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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