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保固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58號
ULDV,102,訴,358,2015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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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358號
原   告 萬象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揚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 律師
參加訴訟人 宙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邦城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
      林紹源 律師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李進勇
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 律師
      江志銘
參加訴訟人 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滿
訴訟代理人 李驛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保固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參加訴訟費用由原告、宙峰有限公司各負擔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又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同法第175 條第1 項) 。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蘇治芬,嗣因縣市長改選而於 民國103 年12月25日進行職務交接變更為李進勇乙節,有被 告提出之103 年12月25日府民行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影 本1 紙在卷可稽,而被告之新任法定代理人李進勇嗣於104 年1 月8 日具狀聲明承受本件訴訟,核符上開規定,應予准 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19,08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 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
⒈97年11月6 日被告將尖山大排中下宜梧支線及大溝支線之 抽水站新建工程之機械工程部分交伊承作,約定工程自驗 收合格之日起保固2 年,其中下宜梧工程部分之工程保固 金為357,467 元,另大溝工程部分則為361,613 元,保固 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被告應發還上開保固金。下 宜梧抽水站工程已於100 年3 月9 日驗收合格,保固期至 102 年3 月8 日屆滿;大溝抽水站工程則於100 年3 月22 日驗收合格,保固期至102 年3 月21日屆滿。詎保固期滿 後,被告竟藉詞上揭抽水站之抽水機組葉片於101 年5 、 6 月保固期間內曾發生斷裂情事,因而拒絕返還上開保固 金,伊爰依兩造所訂工程契約第1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⒉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⑴被告以臺灣省機械技師公會所鑑定結果認為係葉片產品 本身瑕疵問題云云,但該公會之鑑定結果不足為憑,蓋 因參加人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惠民公司)為抽 水站之操作廠商,參加人惠民公司之副總經理劉嘉豐本 身有加入臺灣省機械技師公會會員又與理事長交情匪淺 ,故該鑑定結果偏頗不足為信。
⑵被告要求伊在101 年6 月17日起3 日內修復抽水機,但 如此緊迫期限,已屬不可能,伊答應在3 週內供貨,已 盡最大努力。況且早在共同現場會勘前一個月,參加人 惠民公司曾通知伊有一台抽水機組葉片斷裂,當時經伊 向原廠查詢後判斷係因異物打到抽水機組葉片所致,回 覆予參加人惠民公司卻再無後續追蹤,直至101 年6 月 17日會勘當日,被告水利處長到場更表示不知道早在一 個月前就有發生葉片斷裂事件,且共同會勘當日並未即 時做成書面紀錄,卻在翌日要求將伊之意見列入紀錄, 又未將正式會勘紀錄交付伊。
⑶伊曾於101 年6 月21日發函被告強烈表示反對以焊補方 式處理葉片斷裂處,因此種方式會影響揚程、流量及軸 馬力及相關設備,被告卻仍執意為之,嗣後搶救廠商三 益泵浦公司以焊補方式進行修補,修補後仍再次發生葉 片斷裂,發生失去動平衡造成機組振動,轉速無法拉上 之現象。101 年9 月6 日伊欲拆卸更換葉片,發現三益 泵浦公司將葉片斷裂處焊死在葉輪轂上,伊無法單獨更 換葉扇,不得已改採葉片與葉輪轂整組替換之方式,當 伊重新進口葉輪組,被告卻表示因先前有臺灣省機械技 師公會鑑定意見認為係產品設計瑕疵,不願接受伊更換 新品。




⑷伊事後曾在抽水機組底部附近撿到異物鐵鎚、鐵製品, 甚至發現葉片邊緣已缺角,伊認為係被告在枯水期未清 理抽水機,加上操作廠商人為操作不慎。
⑸工程契約約定「結構物」之保固期5 年、「非結構物」 之保固期2 年,由伊所負責之非結構物保固期2 年期限 已屆滿。又本件係由伊與訴外人榮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營城公司)聯合投標承攬,各有承做專項及按比 例繳交押標金、履約保證金,由業主雲林縣政府直接從 工程尾款中扣留2 %作為保固保證金,此從被告所提出 決算明細總表內容細項即可憑算結構物、非結構物保固 金額各若干,並無被告所指無從區分保固金額之情。 ⑹伊認為台北機械技師公會鑑定人林阿德之鑑定意見不足 採信,原因如下:
葉輪厚度不足部分:
由參加人宙峰有限公司(下稱宙峰公司)所引進之 抽水機型在台灣已有四件工程案安裝14台,但只有 本件發生斷裂問題,且大陸製造商凱泉公司表示只 要強度允許,葉片厚度越薄越能提高功率,此空間 葉片,表面為不規則空間曲面,不與流向垂直,鑑 定人籠統以垂直面受力推算並不正確。
抽水機組出場時已經被告指派技士、監造單位宇堂 公司、SGD 公證人員共同會同逐一實體測試無誤, 設計條件共五點測試5 小時,全部合格,絕非鑑定 人所指書面審查,且若果有厚度不足之情事,在高 參考點測試時即變形損壞,豈有現場安裝使用三年 後才發生斷裂之理。
②鑑定人所引用數據部分:
鑑定人再次援引自臺灣省機械技師公會鑑定資料中 柴油引擎最大馬力去推算轉動水力矩,此就抽水機 組強度計算不公平,蓋因引擎利係屬被動,抽水基 於不同條件下所需軸馬力除以效率得到輸出馬力, 就是柴油引擎的實際輸出,而最大馬力是設計上考 量安全係數訂出之額定馬力,廠商選用時當然會挑 大於等於額定馬力,所以依最大馬力去計算並不正 確。
葉輪設計是否需由鑑定人依機械設計圖表便覽增訂 安全係數,因機械設計圖表便覽偏向機械製造及材 料,對水力機械、動力機械並未著墨,查遍國內所 有抽水站抽水機之規範,該部分安全係數都不敢定 義,為何鑑定人據以引用且逕自判定不合格。




③施工品質及管理之認定:
葉片外緣前後兩點各距中心垂直高度及安裝角度縱 然是同一抽水站也不相同,但鑑定人並未詳查此現 象是因葉片斷裂後被告另行發包焊補回去早已變形 。
下宜梧抽水站、大溝抽水站二站之抽水機組為同型 號,但角度各不同,減速機為同型號,但柴油引擎 、馬力各不同,所以減速機效率亦會隨之不同,此 屬正常。
第三公證SGS 於實體試車時全程參與,並在文件中 簽署,至於文件中簽註REVIEW是製程中材料試驗或 動平衡文件。
葉片氣孔是鑄造過程所留下瑕疵,無法避免,各種 標準皆訂有鑄件瑕疵之認定,臺灣省機械技師公會 鑑定意見亦認定在可接受範圍內。
片試棒為圓形,採連體同爐鑄造後經過熱處理才切 下做材料試驗,鑑定人竟對此懷疑。
④鑑定人未再針對是否為使用者操作不當乙節進行調查 。
二、被告方面:
㈠聲明:如主文所示。
㈡陳述:
⒈下宜梧抽水站及大溝抽水站工程係由原告與訴外人榮城公 司所共同承攬,下宜梧抽水站工程總保固金為858,200 元 、大溝抽水站工程總保固金為826,000 元,原告與訴外人 榮城公司之保固金不可分,原告專就其負責之機械部分起 訴請求伊給付,並非有理。其次,依契約第16條約定應滿 5 年保固期後始能領回保固金,如今5 年保固期尚未期滿 ,且抽水機係在保固期間發生毀損事故,原告更不能提前 向伊請求返還保固金。
⒉本件工程之抽水機組發生故障,伊曾先送請臺灣省機械技 師公會鑑定葉片損壞原因為:「設置於大溝及下宜梧各3 部抽水機組之葉片損壞,係肇因於新建抽水機組葉片與軸 輪穀結合根部上下兩端段面太小及形狀突變,無法抵抗機 組運轉所產生的彎矩」,鑑定說明:「葉片損壞的原因並 非水含污泥量過高所導致,純粹是設計葉片形狀及厚度的 問題。」故抽水機組損壞乃原始設計存在瑕疵,並非歸咎 伊人員操作不當,更遑論本案進行中兩造同意委由台北市 機械技師公會鑑定人林阿德所出具之鑑定意見與先前臺灣 省機械技師公會之結論相同,故足認抽水機組葉片存在材



質厚度不足之瑕疵可歸責原告,原告自不能向伊請求返還 保固金。
⒊葉片與葉輪軸交接處確存在有厚度不足之瑕疵,致運轉約 80多小時即斷裂,此瑕疵不僅為臺灣省機械技師鑑定結果 所採,伊嗣後伊委請其他廠商進行焊接補強厚度後就改善 解決,故葉片厚度不足瑕疵問題不容否認。
⒋伊要求原告在3 天內修復,但原告推諉不做,反觀搶修廠 商三益泵浦公司能在3 日內完成,可見是原告不想善盡保 固之責。伊曾向原告表示抽水機組尚在保固期內就發生問 題應負責維修,但原告未能即時修復,當時適逢泰利颱風 將至,伊為避免造成雲林縣內發生災害,遂緊急由三益泵 浦公司進行搶修作業,為此花費125 萬元,伊尚可向原告 追償125 萬元,原告已無餘額向伊請求。
⒌抽水機葉輪組到設定之水位始啟動抽水功能,若果有重形 物在內,理應往下沈,不可能被抽水機抽上來打中葉片。 抽水站外有設置攔污柵阻擋異物進入,不可能原告所指稱 之巨大重物進入抽水機組內打斷葉片。其次,該支鐵鎚僅 在大溝支線抽水站內發現,其餘抽水站並未發現,再者, 二抽水站共有6 部抽水機組,各抽水機組獨立運作,不可 能被同一鐵鎚打中,故此僅是原告臆測之詞。又鑑定人鑑 定報告與先前臺灣省機械技師公會鑑定結論均同認抽水機 組葉片損壞原因為葉輪葉片厚度不足,自無再討論是否異 物進入抽水機組問題。
⒍相較國內類似規格之抽水機組葉片厚度約15~20mm,但損 壞之葉片厚度僅10mm,厚度顯然不足。
⒎101 年6 月21日原告向伊表示更換新品需30~40天,但伊 考量當時適逢豪風豪大雨期間,為避免豪雨成災,伊只能 以將葉片與輪轂焊接之補強方式應急,焊接時有經過平衡 測試,並非未經校正。參加人以葉片角度不同乙節與焊接 補強之影響性企圖影響葉片厚度不足之問題。
⒏鑑定報告第14頁已表明採用環形面積公示計算較為精確, 自無再爭執面積計算法之必要。依據原告所提供特性取線 100 %之額定點、高參考點、低參考點數值表可知,在揚 程高參考點5.5m與揚程低參考點2.9m間範圍屬正常操作範 圍,依下宜梧抽水機組高程剖面圖以出水口EL1.9M至最低 浸水位-1.7M 高程為3.5M,又依原告抽水標準操作程序實 際現場運作揚程並未發生高於5.35M 之情形。 ⒐抽水機組累積運轉時數在48~184 小時期間就發生抽水機 組葉片陸續斷裂,顯見是葉片設計製造不佳。
三、訴訟參加人方面:




㈠惠民公司部分:
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陳述。 ㈡宙峰公司部分:
⒈伊為抽水機組供應商,與原告金就本案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為輔助原告起見,故聲明參加本件訴訟。
⒉伊交付之抽水機組均先經審驗合格,又抽水機組試車合格 逾2 年期間實際操作安定無虞,若果有強度不足之瑕疵, 何以遲至第3 年才斷裂,故應是人為操作不慎所致。 ⒊二座抽水站泥量很大,極可能是污泥沈澱凝結,操作人員 卻未清除污泥,強制啟動運轉致葉片斷裂。其次,被告怕 颱風帶來過大雨量,在颱風來襲前要求操作廠商儘可能抽 到低水位,操作員因此不敢以額定轉速運轉扭矩過大,系 統會挑設計較弱部分折斷。又抽水站內雖有撈污機,但6 公分以下之木棍鐵條也會順水流入穿過被吸入葉輪造成斷 裂。
⒋參加人惠民公司於101 年5 月間曾反應有一台抽水機組葉 片折斷,經大陸製造廠商判定係外力造成後,參加人惠民 公司竟再無處理後續,嗣1 個月後接獲被告通知因抽水量 不足應予會勘之通知,到場時才知6 台抽水機全毀,但參 加人惠民公司卻未將前情往上陳報,甚屬可疑。參加人惠 民公司在會勘前1 個月期間將污泥清理毀滅證據後才向被 告陳報,此從會勘當天水利處長本人也不知道曾在一個月 前發生葉片斷裂事件即知。會勘當天污泥已清畢,卻又恰 巧在抽水機組下方找到葉片得以取出編寫號碼,會勘當天 找到一支鐵鎚。抽水站設有水情收集站以紀錄抽水機運轉 時間、轉速及水位高低等,但參加人惠民公司卻表示未開 啟水情收集器,如此更凸顯人為操作不當。參加人惠民公 司平時只僱請一老農負責開機卻未在場駐守,未能監視機 組是否正常運轉。
⒌被告要求廠商3 天內搶修完畢,時間過於倉促,又如前所 述放任參加人惠民公司知悉有斷裂後1 個月不再追蹤查報 ,讓廠商無法即時備料,事後要求倉促3 天內搶修完畢, 實屬強人所難。
⒍原告曾發文通知反對三益泵浦公司以焊補方式進行搶修, 但被告一昧執詞事發緊急強行焊補搶修,導致日後不能單 換葉片而需將整組葉輪轂換掉。被告第一次勘查時未要求 會同到場,第2 次才要求承包商形式上到場,卻未實質調 查操作及外力因素,且是被告拒絕先更換一組測試之要求 。
⒎就鑑定意見不足採之原因如下:




⑴葉片面積之數值認定,鑑定人認為葉片面積為820 平方 公分,但鑑定人不在現場以尺跟工具去測量葉片面積, 卻以估算值計算葉片面積,葉片面積大小會影響受力。 葉片實際估算面積552 平方公分,但鑑定人估算820 平 方公分,故鑑定人捨在場之葉片實體不用,卻採估算法 推算葉片面積,在葉片面積之取捨基礎已有不足。 ⑵葉片角度的問題,鑑定報告的附表中有提到現場的葉片 已經再次鐵焊造成角度變化,此乃被告以鐵焊方式進行 搶修才影響葉片角度,至測量的位置與焊接點會有不同 。鑑定報告提到幫浦的揚程原設計是4.3 公尺,但是幫 浦實際運作時是5.35公尺,換言之,本來水只要抽4.3 公尺的高度即可,但是幫浦要抽到5.35公尺的高度,鑑 定人提到因此造成幫浦一直維持在高功率的運作,也會 導致材料的老化,對於此點鑑定人僅簡略提及未見精確 闡述。
⑶鑑定人提到材料外度應力的數值161Mpa,但未見此數值 由來之根據為何。鑑定報告第3 頁右下方的數值,關於 葉片的面積在鑑定報告的14頁-2,大陸製造商上海凱泉 公司本來是用環形面積的方式來計算葉片的面積,嗣後 得知現場是需要正確的面積而不是估算的面積,故上海 凱泉公司才又用3 D軟體去精密計算得出面積552 平方 公分。
四、本院之判斷:
本件之爭執在:下宜梧抽水站、大溝抽水站之抽水機組發生 葉片斷裂、變形之原因為何?原告以工程保固期已屆至為由 請求被告返還保固金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下宜梧抽水站、大溝抽水站之抽水機組其葉片斷裂、變形之 原因為何?
⒈原告及其參加訴訟人宙峰公司均主張:本案兩抽水站之抽 水機於101 年5 、6 月間發生葉片斷裂、變形情事係因被 告人為操作不當有以致之。至被告則以:抽水機組之葉片 斷裂、變形乃肇因於原始設計不良等情為辯;並提出臺灣 省機械技師公會鑑定報告影本1 份(見卷內第37-39頁) 為證。
⒉觀諸上開臺灣省機械技師公會之鑑定報告其結論為:「設 置於下宜梧抽水站、大溝抽水站之各三部抽水機組之葉片 損壞,係肇因於新建抽水機組葉片與軸輪轂結合根部上下 兩端斷面太小及形狀突變,無法抵抗機組運轉所產生的彎 矩」等語。對此一結論,原告具狀表示:因被告之訴訟參 加人惠民公司其副總劉嘉豐即係施作本案工程之主要負責



人,且本身即為機械技師,為該公會會員,與該公會理事 長陳英本交情匪淺,故臺灣省機械技師公會所出具之上開 鑑定報告自難期客觀公允云云。
⒊原告對上開鑑定結論既有疑義;被告乃於103 年1 月9 日 具狀提供台北市機械技師公會內具有「水工機械相關履歷 背景」之技師名冊一份供原告選擇認可之人員進行本案之 鑑定;嗣原告及其參加訴訟人宙峰公司具狀表示被告所提 供之技師名冊其中「林阿德崔伯義李正義」等三位為 適當人選可供選任,最終本院徵得兩造之同意委由台北市 機械技師公會會員林阿德技師進行鑑驗上開抽水機組之葉 片發生斷裂變形之原因。經鑑定後認為:「①本案經事實 的量測,客觀的理論推導,及品管文件的審視,可推斷二 抽水站6 部抽水機葉片的斷裂,肇因於葉輪葉片厚度不足 所致。②另,製造商對材料許用應力過於高估;及施工過 程中品質管理過於鬆散,致未能於事前發現並矯正,亦為 原因之一。③基於工作流體比重為1.02時,葉片承受外力 強度已大於葉片材料本身的容許應力,故進一步探討評估 流體比重大於1.02時之結果,必然為更壞、更不安全,故 無再進行探討之必要。④原告主張抽水井積泥,抽水過低 會造成葉片之損壞,依(附錄F )之照片1 、2 ,附錄丙 、圖號DR-CP-GE-4004 ,張數10 /91之整地剖面圖等,進 流水混濁之沉泥將依整地剖面坡度流進抽水井中,由抽水 機葉片搬送;至抽水過低,依(附錄乙)之第A9頁,泵浦 所須揚程將大於5.35公尺以上(抽至葉輪處),而泵浦之 選定係以4.3 公尺為全水頭,此會導致葉片之加速損壞, 廠商之主張並非無道理。又本案之設計並未將揚水水頭做 一明確規範,而係由廠商提送審核定案,然而審定之揚水 頭與操作抽至葉輪液位存有1.3 公尺之高度差,此高度差 應非廠商原始設計所可涵蓋。另本案之設計其抽水機排出 水經由壓力箱函(調壓井)排放,此調壓井之背壓亦會影 響抽水機揚程,於設計時亦應列入考慮」等情,亦有台北 市機械技師公會於103 年9 月18日以北機技11字第083 號 函送之鑑定報告書1 冊在卷(見卷內第222 頁、鑑定報告 書置放卷外)可考。
⒋對台北市機械技師公會所函送之上揭鑑定結論,原告及參 加訴訟人宙峰公司雖均仍再三質疑;惟本份鑑定報告乃採 據:「⑴現勘資料及攜回葉輪組〈大溝站,斷裂後焊接接 合,已加加勁肋板(如照片35)〉及斷裂之葉片〈(下宜 梧)(如照片21、22)〉。⑵雲林縣政府尖山大排治理工 程(第一期)-下宜梧支線抽水站新建及排水路整建工程



「設備技術文件第一冊(第二次送審資料)」(附錄乙) 。⑶雲林縣政府工程結算書及所附竣工圖(附錄丙)。⑷ 臺灣省機械技師公會鑑定報告(附錄丁)。⑸宙峰/凱泉 提供之文件資料:ZL2812-4型軸流泵葉片強度計算報告 (有限元素數值分析報告)(力學研究室)(附錄戊.1) 。ZL28 12-4 (大溝、下宜梧)軸流泵計算書(電力事 業部二分廠)(附錄戊.2)。對臺灣省機械技師公會鑑 定報告的回覆(附錄戊.3)。泵浦檢(試)驗報告(附 錄戊.4)。⑹邁達斯臺灣分公司判讀上海凱泉公司有限元 素數值分析結果報告(附錄E )。⑺本會對葉片材料取樣 送驗結果(附錄A )」等資料進行比對分析研究而成,且 鑑定人亦就其所為結論詳述其所認定之理由。是核其鑑定 結果既已詳予敘明所憑之依據及鑑定之方法,而為客觀之 評估,自屬可採。
⒌參以本件工程之抽水機組葉片發生故障後,被告另行委請 訴外人三益泵浦有限公司進行搶修,經以他品牌之葉輪更 換後本件工程之抽水機組使用迄今,未再次發生前述葉片 斷裂問題等情,故而被告主張:本件工程之抽水機組葉片 厚度僅約10mm,相較國內類似規格之抽水機組葉片厚度約 15~20mm,損壞斷裂之葉片厚度顯然不足乙節,應非虛妄 ,堪可採信。至原告主張:本案抽水站之抽水機發生葉片 斷裂情事乃因被告人為操作不當肇致乙節,既為被告所否 認,原告復未能舉證以實,自不足採。
⒍綜上,被告主張:本案下宜梧抽水站、大溝抽水站之抽水 機組其葉片發生斷裂、變形情事,乃肇因於葉輪葉片厚度 不足所致乙節,堪可採信。
㈡原告以其所承攬之抽水機工程保固期已屆至為由請求被告返 還保固金有無理由?
⒈按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 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 人亦得隨時清償,民法第315 條定有明文。又債權約定有 清償期,債權人於該日期屆至前,不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同法第316 條亦有明文。
⒉查,兩造就本件工程訂有保固條款,約明保固期內發現工 程有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等瑕 疵者,由機關(即被告)通知廠商改正;但因非可歸責於 廠商所致者,不在此限乙節,有兩造不爭執之本件工程契 約書影本(第16條)2 份可憑。又兩造亦約明本件工程保 固保證金須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發還乙節 ,復為原告所自承,並有上開工程契約書(第14條)可稽



。承上,本案抽水站之抽水機組其葉片於101 年5 、6 月 保固期間內曾發生斷裂情事,被告為此曾支付修補費用, 且該等費用應由契約何方當事人負擔尚待解決,則原告主 張依兩造所簽工程契約第14條規定,請求被告應返還其保 固保證金719,08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云云,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 附麗,依法併予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 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6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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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象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益泵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宙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