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3號
MLDV,104,補,53,201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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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范德雄
被   告 賴福崐
      賴福生
      賴豐秀
      賴德春
      賴成風
      賴文顯
      賴友祿
      賴沐炎
      賴雲龍
      賴鎮鸞
      賴德祥
      賴銀星
      賴文顯
      賴柏宇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峰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應以原告因
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7,421
元【計算式:苗栗縣銅鑼鄉○○○段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
平方公尺7,900 元×土地面積884.77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
4 =1,747,42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
325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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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