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范德雄
被 告 賴福崐
賴福生
賴豐秀
賴德春
賴成風
賴文顯
賴友祿
賴沐炎
賴雲龍
賴鎮鸞
賴德祥
賴銀星
賴文顯
賴柏宇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峰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應以原告因
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7,421
元【計算式:苗栗縣銅鑼鄉○○○段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
平方公尺7,900 元×土地面積884.77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
4 =1,747,42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
325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