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賴志明
被 告 賴福崐
賴福生
賴豐秀
賴鎮鸞
賴德祥
賴銀星
賴德春
賴成風
賴文顯
賴友祿
賴沐炎
賴雲龍
賴光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9,621 元【計算式:苗栗縣銅鑼
鄉○○○段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900 元×土地
面積571.96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4 分之1 =1,129,6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
二、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