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2號
MLDV,104,補,52,201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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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賴志明
被   告 賴福崐
      賴福生
      賴豐秀
      賴鎮鸞
      賴德祥
      賴銀星
      賴德春
      賴成風
      賴文顯
      賴友祿
      賴沐炎
      賴雲龍
      賴光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9,621 元【計算式:苗栗縣銅鑼
  鄉○○○段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900 元×土地
  面積571.96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4 分之1 =1,129,6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
二、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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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