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24號
MLDV,103,除,124,201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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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楊佳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6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民國103 年度司催字第5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 人並於103 年5 月21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 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 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5號 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3 年5 月21日刊登於新聞 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 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 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於103 年11月27日具狀(參見本院收狀戳章)向 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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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1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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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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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0 │普通股 │1 │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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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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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