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44號
MLDV,103,重訴,44,20150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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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告 陳殷雪玉
訴訟代理人 張嘉明律師
被   告 苗栗縣後龍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鄭家定
訴訟代理人 邱詒絜、吳宗儒
被   告 苗栗縣後龍鎮新民社區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卓鴻如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24日判決,茲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於103 年12月24日所為判決主文,應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列在主文欄第四項,原判決主文第四項、第五項關於准許假執行及駁回假執行之記載,依序分別列為主文欄第五項、第六項。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判決後,因發現判決主文關訴訟費用之負擔部分有脫漏 ,茲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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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