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55號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奇賢
訴訟代理人 邱偉民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本院103年度
訴字第115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6,876元,應繳納上訴費用6,7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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