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藍偉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按讚會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冠宏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裕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伍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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