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18號
TPDV,104,司促,818,201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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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藍偉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按讚會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冠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裕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伍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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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按讚會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