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常佑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貳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零肆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594號)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常佑海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10,424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1
5,937元整(自96年4月24日至103年12月30日止)。(三)逾期
費用:新臺幣0元整。(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2
61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
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
料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
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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