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3年度,1594號
TPDM,103,審簡,1594,2015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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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簡字第15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智哲
被   告 施志瑋
被   告 林立中
被   告 周莘悅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莊勝榮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31日所為之
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三現金數量部份,應更正為「新臺幣35,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灣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示之附表編號三現金數量 部份載為「新臺幣3,500 元」,惟觀諸卷附扣押物品清單, 本件所扣得之贓款應為「新臺幣35,000元」,是本件原簡易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上開部份顯有明顯錯誤,不影響於全案 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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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