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03年度,10號
PCDV,103,家簡,10,2015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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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簡字第10號
原   告 何文德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被   告 何文彬
      何文振
      廖何吉美
      何雅美
      何王玖受
      何玉書
      何信之
      何妍妍
      何金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廖春花
被   告 何如意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何輝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廖美萩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詠誼律師
      張玉希律師
被   告 賴盛時
      劉招治
      賴品中
      賴松霖
      賴怡文
      賴竑銓
      賴盛洋
      賴名花
      林何舜華
      何香雲
      廖何雪清
      林如宏
      林如旭
      王哲彬
      王昱皓
      王嫆薰
      俞林明媛
      林彩淳
      林碧瑤
      林碧蓉
      林瑞玲
      張伶華
      王世傑
      王世琦
      王雪芳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王世輝
被   告 王簡白霞
      王俊德
      王俊宏
      王榮杰
      王麗瑩
      王麗惠
      陳思蓉
      王晴勝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家簡字第10號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
104 年1 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28欄,關於繼承人「王容薰」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嫆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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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