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簡字第10號原 告 何文德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被 告 何文彬 何文振 廖何吉美 何雅美 何王玖受 何玉書 何信之 何妍妍 何金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廖春花被 告 何如意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何輝煌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廖美萩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詠誼律師 張玉希律師被 告 賴盛時 劉招治 賴品中 賴松霖 賴怡文 賴竑銓 賴盛洋 賴名花 林何舜華 何香雲 廖何雪清 林如宏 林如旭 王哲彬 王昱皓 王嫆薰 俞林明媛 林彩淳 林碧瑤 林碧蓉 林瑞玲 張伶華 王世傑 王世琦 王雪芳兼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王世輝被 告 王簡白霞 王俊德 王俊宏 王榮杰 王麗瑩 王麗惠 陳思蓉 王晴勝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家簡字第10號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28欄,關於繼承人「王容薰」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嫆薰」。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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