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5年度,235號
TCHM,105,上易,235,2017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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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上育
選任辯護人 王翼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510號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372號、104年度偵
字第33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緣黃上育在大陸地區從事網頁設計、代客申請網域名稱等工 作。程孝忠則在臺灣地區從事網頁設計、代客申請網域名稱 等工作。於民國98年6月間,程孝忠黃上育合作,在大陸 地區浙江省成立「杭州采育科技有限公司」(Hangzhou caiyu technology co.ltd,下稱杭州采育公司)。於同月 間,程孝忠黃上育及臺灣地區友人趙偉嚴賴俊吉、詹崴 丞,在臺中市成立「首岳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首 岳公司)。程孝忠在臺灣地區開發了新客戶「中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Chung sheen technology co.ltd,下稱中新 公司),中新公司因有設置網站使用之需求,經查詢「www .Binding-world.com」(下稱系爭網域名稱)該網域名稱可 使用,乃於98年12月9日委託程孝忠,再轉委託黃上育向大 陸地區「XIN NET TECHNOLOGY CORPORATION」(新浪網路科 技公司)申請上述網域名稱,於98年12月9日23時10分許在 網路上申請到系爭網名成功,黃上育並一次繳納系爭網域名 稱2年使用費人民幣120元。於99年2月11日黃上育程孝忠2 人拆夥,約定由黃上育在大陸地區經營杭州采育公司;另由 程孝忠在臺灣地區經營首岳公司,因中新公司係程孝忠在臺 灣地區開發之客戶,由程孝忠繼續服務中新公司。黃上育程孝忠二人雖已拆夥,然仍有業務往來。於99年4月21日黃 上育與程孝忠核對先前合作期間,程孝忠是否尚有應支付予 黃上育的網域名稱使用費未結清,於99年5月21日黃上育以 電子郵件向程孝忠索討包括系爭網域名稱在內之共820元人 民幣之網域名稱使用費。於99年5月24日程孝忠依據黃上育 索討之820元人民幣,加上另要繼續使用「www.atteipo.cn 」與「www.atteipo.com」各1年,每個網域名稱1年使用費 各100元人民幣,2個網域名稱1年之使用費共200元人民幣, 總共1020元人民幣(即820+200=1020),以當時匯率換算 成4794元新臺幣,存入黃上育在臺灣地區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內,依此程孝忠所代理之客戶中新公司,有權使用系爭網域 名稱至100年12月9日止。又於100年11月間,因系爭網域名 稱之2年使用期限即將屆至,100年11月12日程孝忠答覆黃上 育,中新公司確定要繼續使用兩年,故於100年11月25日程 孝忠匯款200元人民幣至黃上育所開設之中國建設銀行帳戶 內,是以系爭網域名稱再續約兩年之結果,使用期限應至 102年12月9日止。於100年11月間,黃上育將系爭網域名稱 之管理機構申請移轉到就近之「杭州電商互聯科技有限公司 」(Hangzhoue-business service co.ltd)(下稱杭州電 商公司)管理。黃上育程孝忠間其他業務往來陸續結束, 僅剩下系爭網域名稱係透過黃上育申請,還在大陸地區之杭 州電商公司下管理,尚未移轉回臺灣地區管理。二、黃上育明知中新公司使用系爭網域名稱已有3、4年之久,依 該網域所建立之網站,已累積多年網路上客戶群,該網站亦 為中新公司對外行銷之重要媒介,且明知系爭網域已續繳2 年費用之期限至102年12月9日屆滿,屆期未續繳,系爭網域 也僅將遭杭州電商公司釋出供人再申請使用。詎黃上育竟違 背商業道德,利用其掌有系爭網域之密碼、帳號之機會,藉 口系爭網域繳費到期日為102年11月25日,在未先行通知程 孝忠續繳之下,明知系爭網域自98年12月9日起至102年12月 9日止之註冊者仍為中新公司,於102年3月12日,在不詳地 點,透過網路操作,連結到杭州電商公司之管理介面上,將 在系爭網域名稱之註冊資料,不實更改並登載註冊人為「 Huang shangyu」(即黃上育英文名稱)、註冊機構為「 hangzhou caiyu technology co.ltd」(即杭州采育公司) ,致生危害杭州電商公司在管理系爭網域名稱之正確性。三、嗣於102年12月17日程孝忠聲請與黃上育調解,調解不成立 後,程孝忠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書面證據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依其證據目的不同,而有不 同之屬性,有時為供述證據,有時則屬物證性質,亦有供述 證據與物證兼而有之之情形。如以書面證據記載內容之事實 作為供述證據者,亦即以記載之內容確定某項事實,而與一 般人陳述依其感官知覺所認知之見聞事實無異者,應依人證 程序檢驗該書面證據;若以書面證據本身物體之存在或不存 在作為證據者,係屬物證,須依物證程序檢驗;他如利用科 學機械產生類似文書之聲音、影像及符號等作為證據,則屬



新型態科技證據,兼具人為供述及物證性質,自須依科學方 法先行鑑驗,然後分別依人證或物證程序檢驗之。倘當事人 並未主張以該書面陳述內容為真實作為證據,或該書面陳述 所載內容係另一待證事實之構成要件(如偽造文書之「文書 」、散發毀謗文字之「書面」、恐嚇之「信件」),或屬文 書製作人之事實、法律行為(如表達內心意欲或情感之書信 ,或民法關於意思表示、意思通知等之書面,如契約之要約 、承諾文件,催告債務之存證信函、律師函等)等,則非屬 傳聞證據中之書面陳述,應依物證程序檢驗之(最高法院98 年度台上字第7301號判決要旨參照)。是以本案為業務上不 實登載之網頁列印結果(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偵字 第7372號偵查卷第28頁),核屬偽造文書罪之「準文書」, 係屬物證,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 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以上證物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與本 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 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另按關於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 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 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 ,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 97年度台上字第1401號、第6153號、第3854號判決要旨參照 )。下列引用之網路資料、電子郵件內容、銀行往來明細、 網域名稱之管理資料等,均係記錄當時之直接資料,屬物證 及書證,並無人對現實情形之記憶、知覺經常可能發生之誤 差(如知覺之主觀性及記憶隨時間推移而發生變化、遺忘等 ),故上開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至明,復經本 院於審理中踐行調查程序,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黃上育(下稱被告黃上育)固坦承,當初 是首岳公司接到中新公司的案件,中新公司是告訴人程孝忠 開發的客戶,其上網查詢發現「Binding-world. com」沒有 人使用,所以其就申請使用「Binding-world.com」網域名 稱。當時其與告訴人程孝忠還在合作當中,所以租金是從杭 州采育公司的財務中先扣款,於99年2月11日其與告訴人程 孝忠拆夥後,其曾於99年4月21日給告訴人程孝忠一個合作 期間之網名清單,是從管理公司之頁面擷取下來的(即標註 820元人民幣之畫面)。100年11月10日其曾寄發電子信件, 詢問告訴人程孝忠「Binding-world.com」快到期了,要不 要續繳,告訴人程孝忠回答要續繳2年,他也確實在100年11 月25日有匯款200元人民幣給其。依照其公司的流程,網管



人員在102年11月26日操作將連結改掉,系爭網域名稱不再 連結到中新公司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業務登載不實之犯 行,辯稱:系爭網域名稱之原始註冊人是杭州采育公司,並 不是中新公司。伊從來沒有直接跟中新公司有過任何接觸, 伊租下系爭網域名稱後,只是提供給告訴人程孝忠使用。99 年4月21日伊給告訴人程孝忠合作期間之網名清單,820元人 民幣是伊繳費的清單,伊的用意是告知告訴人程孝忠,他透 過伊申請的總共有哪些,伊花了多少費用成本,伊並沒有向 他索討820元人民幣之意。伊如果要索討的話,會正式發一 份請款單。系爭網域再續繳2年,告訴人程孝忠匯款時間是 於100年11月25日,所以於102年11月25日到期,並不是於 102年12月9日到期。伊與告訴人程孝忠產生信任上的危機, 伊和他合夥時不愉快,所以伊認為伊與他合作的最後一件事 情,要儘早了斷,伊有不出租的權利,伊沒有算錯時間,伊 是看匯款時間,才斷了這個往來云云。然查:
㈠、就系爭網域名稱之歷史事實:
┌───────┬───────────────────┬────────┐
│時間 │ 證據 │說明 │
├───────┼───────────────────┼────────┤
│98年6月 │於98年6月間,告訴人程孝忠與被告黃上育 │ │
│ │在大陸浙江成立「杭州采育科技有限公司」│ │
│ │(原審審理卷第36頁股權交換協議書所記載│ │
│ │)。大陸地區核給杭州采育公司之企業法人│ │
│ │營業執照准許之營業期限為98年7月7日至 │ │
│ │118年7月6日(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3年度偵續字第347號偵查卷第63頁) │ │
├───────┼───────────────────┼────────┤
│98年6月 │於98年6月,告訴人程孝忠、被告黃上育、 │ │
│ │案外人趙偉嚴賴俊吉詹崴丞於臺中市成│ │
│ │立「首岳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原審審│ │
│ │理卷第36頁股權交換協議書所記載)。 │ │
├───────┼───────────────────┼────────┤
│98年12月9日 │中新科技公司委託告訴人程孝忠申請「www │ │
│22:27 │.Binding-world.com」網域名稱之電子郵件│ │
│ │,附件「網址租用申請書-中新科技.doc」 │ │
│ │(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 │ │
│ │第7372號偵查卷第57頁) │ │
├───────┼───────────────────┼────────┤
│98年12月9日 │告訴人程孝忠將中新科技公司前開寄來之申│ │
│22:33 │請網域名稱之電子信件及附件轉給被告黃上│ │




│ │育,內容「麻煩大陸申請客戶網址」(見臺│ │
│ │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372 │ │
│ │號偵查卷第57頁) │ │
├───────┼───────────────────┼────────┤
│98年12月9日 │左列時間在大陸地區「XIN NET TECHNOLOGY│ │
│23:03:41 │CORPORATION」(新浪網路科技公司)管理 │ │
│ │機構,創造出系爭網域名稱,歷史資料記載│ │
│ │:Registrant Organization為Chung sheen│ │
│ │technology co.ltd(按:註冊組織為中新 │ │
│ │公司)另Administrative Contact、 │ │
│ │Technical Contact、Billing Contact均登│ │
│ │載為Chung sheen technology co.,ltd(按│ │
│ │:行政管理聯繫、技術問題聯繫、帳單聯繫│ │
│ │,均為中新公司)(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 │察署103年度偵續字第347號偵查卷第12頁)│ │
│ │。上述管理資料記載之內容,於99年2月2日│ │
│ │、99年4月3日、99年6月2日、99年7月27日 │ │
│ │、99年9月19日、99年11月13日、100年1月3│ │
│ │日、100年2月28日、100年4月23日、100年9│ │
│ │月16日歷次查詢結果均相同(見同上偵查卷│ │
│ │第13至22頁)。 │ │
├───────┼───────────────────┼────────┤
│98年12月9日 │被告黃上育完成購買域名(Binding-world │ │
│23:10:42 │.com)行為,扣款120元人民幣之記錄(見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 │ │
│ │7372號偵查卷第54頁) │ │
├───────┼───────────────────┼────────┤
│98年12月23日 │被告黃上育發送電子郵件予告訴人程孝忠及│被告黃上育催促告│
│14:04 │其他人,主旨「首岳申請以下網址,尚未使│訴人程孝忠的客戶│
│ │用」。內容:「申請以下網址,尚未使用 │即中新公司,盡快│
│ │Binding-world.com註冊日期0000-00-0」 │使用系爭網域名稱│
│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 │。 │
│ │第3323號偵查卷第20頁) │ │
├───────┼───────────────────┼────────┤
│99年2月11日 │被告黃上育與告訴人程孝忠二人拆夥,簽署│ │
│ │「股權交換協議書」,由被告黃上育獨自經│ │
│ │營大陸地區之杭州采育公司,被告黃上育也│ │
│ │交出臺灣地區之首岳公司之股份(見原審審│ │
│ │理卷第36、37頁)。 │ │
├───────┼───────────────────┼────────┤




│99年4月20日 │告訴人程孝忠寄發電子郵件予被告黃上育,│表示中新公司自從│
│08:53 │內容:「我們之前申請的網域『Binding- │98年12月9日申請 │
│ │world.com』即將上線,麻煩你將網域指向 │到系爭網域名稱後│
│ │IP:210.64.215.160」(見臺灣臺中地方 │,經過4個月網頁 │
│ │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233號偵查卷第 │設計,公司網頁終│
│ │13頁) │於要上線公開。 │
├───────┼───────────────────┼────────┤
│99年4月21日 │被告黃上育發送電子郵件予告訴人程孝忠,│ │
│15:13 │內容為「附加檔案有申請網址清單,核對一│ │
│ │下」「有問題跟我聯繫喔」(見原審審理卷│ │
│ │第89頁)。附件為8個網域名稱清單,包含 │ │
│ │系爭「Binding-world.com」,註冊日期為 │ │
│ │98年12月9日,到期日期為100年12月9日, │ │
│ │2年費用共120元人民幣。8個網域名稱費用 │ │
│ │共820元人民幣。(見原審審理卷第89、90 │ │
│ │頁) │ │
├───────┼───────────────────┼────────┤
│99年4月21日 │告訴人程孝忠寄發電子郵件予被告黃上育,│ │
│20:28 │內容:「Binding-world.com只有這個網址 │ │
│ │不確定?!是否可以告訴我是哪家客戶的」│ │
│ │(見原審審理卷第89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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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5月21日 │被告黃上育寄發電子郵件予告訴人程孝忠,│被告黃上育把自己│
│09:13 │內容「...2.網址費用共計820元(人民幣)│國泰世華帳戶提供│
│ │另外需要續繳年費的網址,你在另外整理給│給告訴人,並說明│
│ │我。」另將自己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費用是820元人民 │
│ │0-6號資料,拍攝照片為附件(見原審審理 │幣,有明確索討之│
│ │卷第132頁)。 │意。 │
├───────┼───────────────────┼────────┤
│99年5月21日 │首岳公司內部所填寫之支付網址費用新臺幣│ │
│ │4794元予被告黃上育之轉帳傳票(見原審審│ │
│ │理卷第10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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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5月24日 │告訴人程孝忠所經營之首岳公司匯款新臺幣│ │
│ │4794元到被告黃上育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
│ │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 │ │
│ │7372號偵查卷第71至74頁)。國泰世華銀行│ │
│ │給被告黃上育的通知上有備註「網站費用」│ │
│ │及「atteipo.cn與.com續年度費用感謝您!│ │
│ │」之註記。(見原審審理卷第8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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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5月26日 │被告黃上育杭州采育公司代表人身分,與│依據左列合約2.6 │
│ │大陸地區「創業互聯科技有限公司」簽約,│條規定明文「其代│
│ │成為「創業互聯科技有限公司」之網路業務│課客戶註冊的域名│
│ │代理商。依據雙方合約第2.6條約定「甲方 │」,客戶才是真正│
│ │(杭州采育公司)通過其在乙方(創業互聯│之註冊人,被告黃│
│ │科技有限公司)申請會員編號管理『其代課│上育僅是代理客戶│
│ │客戶註冊的域名』,同時甲方認同,客戶有│申請。被告黃上育
│ │權利自主選擇代理商,如果甲方客戶合理的│豈可越俎代庖,自│
│ │要求將其域名的管理權轉移到另外的代理商│居為註冊人! │
│ │或會員編號下,只要域名註冊人按乙方的操│ │
│ │作規則提供完備的申請轉移會員編號所需的│ │
│ │證明文件及履行相關手續,乙方即會提供此│ │
│ │項服務,甲方不應因此種原因引起的客戶的│ │
│ │流動向乙方提出任何異議。」(見臺灣臺 │ │
│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3565號偵 │ │
│ │查卷第37至40頁),按大陸地區之「創業互│ │
│ │聯科技有限公司」即為杭州電商公司之母公│ │
│ │司,被告黃上育係因上述與「創業互聯科技│ │
│ │有限公司」簽約,而得以代理杭州電商公司│ │
│ │之網路服務。 │ │
├───────┼───────────────────┼────────┤
│100年5月26日 │左列時間在大陸地區「XIN NET │ │
│08:54:33 │TECHNOLOGY CORPORATION」(新浪網路科技│ │
│ │公司)管理下,系爭網域名稱之Registrant│ │
│ │(註冊人)仍登記為中新公司。(見臺灣 │ │
│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續字第347號│ │
│ │偵查卷第22頁) │ │
├───────┼───────────────────┼────────┤
│100年5月26日 │被告黃上育將「Binding-world.com」之管 │ │
│12:14:24 │理介面、帳號、密碼,以電子郵件寄給告訴│ │
│ │人程孝忠(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 │
│ │年度偵字第3233號偵查卷第14頁)。 │ │
├───────┼───────────────────┼────────┤
│100年11月10日 │被告黃上育以電子郵件詢問告訴人程孝忠:│被告黃上育用詞直│
│08:19 │「以下這個網址是你的客戶的嗎? │接表示Binding-wo│
│ │Binding-world .com即將到期,如是要將快│rld.com是否為告 │
│ │確定是否續繳?」(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訴人程孝忠客戶的│
│ │檢察署103年度偵字7372號偵查卷第25頁) │?可知在100年時 │
│ │ │,從未認為自己是│




│ │ │合法註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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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1月12日 │告訴人程孝忠發送電子郵件答覆被告黃上育│中新公司確定要續│
│10:30 │:「客戶確定續兩年,請將兩年費用告訴我│繳兩年使用費。 │
│ │。另外要換人民幣的部分是否可以給我確定│ │
│ │的匯款時間,我好安排後續作業,謝謝囉。│ │
│ │」(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 │ │
│ │字7372號偵查卷第25頁) │ │
├───────┼───────────────────┼────────┤
│100年11月14日 │系爭網域名稱欲轉入杭州電商公司管理,故│ │
│10:28:01 │杭州電商公司先向被告黃上育扣款55元人民│ │
│ │幣(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 │ │
│ │字第7372號偵查卷第5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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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1月20日 │左列時間更新之資料,系爭網域名稱之 │網域名稱管理機構│
│ │Registrant Contact、Administrative │,是可以經常更換│
│ │Contact、Technical Contact、Bill │的,如同臺灣地區│
│ │Contact(註冊者之聯絡人、行政管理之聯 │同一個電信門號可│
│ │絡人、技術問題之聯絡人、帳單聯絡人) │以更換電信公司一│
│ │均登載為「杭州采育公司、黃上育」。並且│樣。如原本遠傳電│
│ │100年11月23日顯示網名管理機構已經由新 │信的門號,可以攜│
│ │浪網路科技公司,更改為杭州電商公司。(│碼跳槽到中華電信│
│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續字 │一樣。被告黃上育
│ │第347號偵查卷第23頁) │將系爭網域名稱之│
│ │ │原本管理機構新浪│
│ │ │科技公司,轉到杭│
│ │ │州電商公司。 │
├───────┼───────────────────┼────────┤
│100年11月21日 │杭州電商公司因系爭網域名稱,向被告黃上│ │
│09:56:01 │育扣款55元人民幣代理成本,有扣款紀錄(│ │
│ │見臺灣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 │ │
│ │7372號偵查卷第54頁)。 │ │
├───────┼───────────────────┼────────┤
│100年11月21日 │被告黃上育發函向告訴人程孝忠表示「 │ │
│上午10:15 │Binding-world.com網址已續繳二年OK、費 │ │
│ │用200(人民幣)」(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372號偵查卷第24頁 │ │
│ │)。 │ │
├───────┼───────────────────┼────────┤
│100年11月24日 │因為上述100年11月20日註冊資料上 │顯示客戶中新公司│




│下午11:02 │Registrant Contact、Administrative │對於網域註冊資料│
│ │Contact、Technical Contact、Bill │上諸多聯絡人,均│
│ │Contact(註冊者之聯絡人、行政管理之聯 │登載為被告黃上育
│ │絡人、技術問題之聯絡人、帳單聯絡人),│及杭州采育公司,│
│ │均登載為杭州采育公司、黃上育,引起客戶│與真實不符。客戶│
│ │中新公司不滿。左列時間告訴人程孝忠寄發│已有戒心。 │
│ │電子郵件給被告黃上育,內容「客戶要求註│ │
│ │冊者的資料改成客戶的,目前你的資料哦。│ │
│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 │ │
│ │字第3233號偵查卷第18頁) │ │
├───────┼───────────────────┼────────┤
│100年11月25日 │因告訴人程孝忠發送上開電子郵件予被告黃│ │
│上午07:49 │上育,被告黃上育以電子郵件回覆告訴人程│ │
│ │孝忠詢問客戶資料、客戶名稱、客戶名字、│ │
│ │客戶mail、客戶連繫電話、客戶地址,並稱│ │
│ │提供上開資料就可以變更(見臺灣臺中地方│ │
│ │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233號偵查卷第 │ │
│ │18、19頁) │ │
├───────┼───────────────────┼────────┤
│100年11月25日 │告訴人程孝忠匯款200元人民幣予被告黃上 │ │
│08:32:37 │育,支付系爭網域名稱2年度續約費用,有 │ │
│ │被告黃上育之中國建設銀行往來明細可證(│ │
│ │見原審審理卷第60頁)。 │ │
├───────┼───────────────────┼────────┤
│101年3月7日 │系爭網域名稱移轉到杭州電商公司管理之後│被告黃上育依據中│
│ │,左列時間之查詢資料Registrant Contact│新公司之要求,將│
│ │、Administrative Contact、Technical │諸多聯絡人之名稱│
│ │Contact、Bill Contact(註冊者之聯絡人 │,改回為中新公司│
│ │、行政管理之聯絡人、技術問題之聯絡人、│,並維持1年6個月│
│ │帳單聯絡人),又改回登載為:中新公司 │左右未再更動。 │
│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續 │ │
│ │字第347號偵查卷第24頁)。另101年5月20 │ │
│ │日、101年8月4日、102年3月23日、102年5 │ │
│ │月26日、102年7月26日、102年9月25日查詢│ │
│ │結果,上述基本資料中諸多聯絡人名稱,仍│ │
│ │為同為中新公司(同上偵續卷第25至30頁)│ │
│ │。 │ │
├───────┼───────────────────┼────────┤
│★★★ │左列時間更新系爭網域名稱之資料: │網址註冊人之資料│
│ │Registrant Name:Huang shangyu │是公開資料,告訴│




│102年3月12日 │ (按:註冊人姓名:黃上育) │人程孝忠於103年5│
│18:05:29 │Registrant Organization: │月6日透過PCHOME │
│ │Hangzhou caiyu technology co ltd │買網址服務,查詢│
│ │ (按:註冊人組織:杭州采育公司) │系爭網域名稱之最│
│ │Registrant Street: │後更新資料如左。│
│ │ Hangzhou city Binjiang District │ │
│ │ Jiangnan Avenue No.0000 0-0-000 │ │
│ │(按:註冊人地址,即杭州江南濱江大道杭│ │
│ │ 州采育公司之地址) │ │
│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 │ │
│ │第7372號偵查卷第28頁) │ │
│ ├───────────────────┤ │
│ │另於不詳時間,由杭州電商公司發出系爭 │ │
│ │Binding-world.com之「頂級國際域名證書 │ │
│ │」,記載系爭域名註冊人為:杭州采育科技│ │
│ │有限公司(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 │
│ │年度偵字第3233號偵查卷第63頁)。顯係依│ │
│ │據上述被告黃上育在管理網頁上填載之資料│ │
│ │而來。 │ │
├───────┼───────────────────┼────────┤
│102年11月26日 │系爭網域名稱之申請資料,於左列時間有所│ │
│ │更新,故有更新紀錄。此經告訴人程孝忠以│ │
│ │PCHOME買網址查詢服務而得知(見臺灣臺 │ │
│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3565號偵 │ │
│ │查卷第9頁) │ │
├───────┼───────────────────┼────────┤
│102年11月27日 │杭州電商公司因管理系爭網域名稱,用戶區│ │
│10:52:54 │域費用,向被告黃上育扣款53元代理成本(│ │
│ │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 │ │
│ │7372號偵查卷第54頁) │ │
├───────┼───────────────────┼────────┤
│102年11月28日 │告訴人程孝忠接到客戶中新公司反應,依據│ │
│09:00:44 │原網址無法進入中新公司網頁,告訴人程孝│ │
│ │忠再向杭州采育公司反應(見臺灣臺中地方│ │
│ │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3565號偵查卷第 │ │
│ │1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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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1月28日 │告訴人程孝忠寄發電子郵件予同事ISABLLE │ │
│下午2:20 │,內容:「這個網址是中新科技的,之前是│ │
│ │在黃上育那裡代管代繳費,但是我們之前繳│ │




│ │費只有繳兩年,不知為何現在到期日變成 │ │
│ │2014,就算兩年也還沒有到期,到期日應該│ │
│ │是2013/12/9,我剛查詢是2014/12/9日到期│ │
│ │的,是2013/11/26有作設定變更的。我從早│ │
│ │上到現在一直聯絡不上他的人,你看是否幫│ │
│ │我聯絡看看,請他將管理介面給政緯。因為│ │
│ │之前政緯哪裡可以設定,現在帳密進不去,│ │
│ │一定是他更改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 │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233號偵查卷第19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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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2月3日 │告訴人程孝忠以電子郵件直接向杭州電商公│ │
│至 │司申訴,欲取回系爭網域名稱的使用權,該│ │
│102年12月17日 │公司答覆稱「嗯、今天直接聯繫黃先生本人│ │
│ │的」「程先生您好,已經跟對方溝通過了,│ │
│ │對方說沒有相關合約跟續費款項,具體你們│ │
│ │再溝通協商下。」(見原審審理卷第138至 │ │
│ │140頁),杭州電商公司婉拒告訴人程孝忠 │ │
│ │之申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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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2月9日 │告訴人程孝忠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黃上育(│ │
│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偵字第 │ │
│ │3233號偵查卷第37至39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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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2月13日 │被告黃上育以存證信函回覆告訴人程孝忠,│ │
│ │系爭網域名稱期限只到102年11月25日(見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 │ │
│ │3233號偵查卷第4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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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2月17日 │告訴人程孝忠聲請對被告黃上育調解(見臺│ │
│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233 │ │
│ │號偵查卷第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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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月14日 │告訴人程孝忠聲請將案件移送偵查(見臺灣│ │
│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233號 │ │
│ │偵查卷第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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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6月13日 │大陸地區一自稱「劉銘」男子,發送電子郵│ │
│至 │件,向中新公司表示要賣回系爭網域名稱,│ │
│103年6月25日 │目前賣家開價60萬元人民幣(見臺灣臺中地│ │
│ │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續字第347號偵查卷│ │




│ │第35至5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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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6月19日 │杭州采育公司先簽署了系爭網域名稱的買賣│ │
│ │合同,合同上有仲介者劉銘之簽名,尚欠買│ │
│ │方簽名。交易價格為60萬元人民幣、仲介費│ │
│ │6萬元人民幣,有域名交易仲介合同契約書 │ │
│ │乙份可證(見臺灣臺中地方法完檢察署103 │ │
│ │偵續字第347號偵查卷第59至62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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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7月28日 │杭州電商公司因系爭網域名稱,向被告黃上│ │
│10:52:43 │育扣款53元代理成本(見臺灣彰化地方法 │ │
│ │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372號偵查卷第54 │ │
│ │頁) │ │
├───────┼───────────────────┼────────┤
│103年12月3日 │於103年12月3日查詢系爭網域名稱之域名所│ │
│ │有者為「方小騰」(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372號偵查卷第56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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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被告黃上育雖以前揭言詞置辯,然查:
1、依照於102年3月12日18:05:29更新之系爭網域名稱之資料 ,顯示Registrant Name:Huang shangyu(按:註冊人姓名 :黃上育),另Registrant Organization:Hangzhou caiyu technology co.ltd(按:註冊人組織:杭州采育公司), 另Registrant Street:Hangzhou city Binjiang District Jiangnan Avenue No.00000-0-000(按:註冊人地址,即杭 州江南濱江大道杭州采育公司之地址)(見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372號偵查卷第28頁)。於100年11 月23日之後,本件系爭網域名稱之網路管理機構已經移轉到 杭州電商公司,被告黃上育更換了新的管理機構後,已有新 的帳戶及密碼。則應係被告黃上育經由網路操作,而於102 年3月12日,將系爭網域名稱之註冊人姓名、組織、地址, 均更改為自己及杭州采育公司。
2、被告黃上育杭州采育公司代表人身分,與大陸地區「創業 互聯科技有限公司」簽約,成為「創業互聯科技有限公司」 之網路業務代理商。杭州電商公司(即卷內出現之第一電子 商務服務網,見原審審理卷第64頁)係「創業互聯科技有限 公司」下轄之子公司。依被告黃上育與「創業互聯科技有限 公司」雙方合約第2.6條約定「甲方(杭州采育公司)通過 其在乙方(創業互聯科技有限公司)申請會員編號管理『其



代課客戶註冊的域名』,同時甲方認同,客戶有權利自主選 擇代理商,如果甲方客戶合理的要求將其域名的管理權轉移 到另外的代理商或會員編號下,只要域名註冊人按乙方的操 作規則提供完備的申請轉移會員編號所需的證明文件及履行 相關手續,乙方即會提供此項服務,甲方不應因此種原因引 起的客戶的流動向乙方提出任何異議。」(見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3565號偵查卷第37頁),則上述 合約明文約定,被告黃上育所經營之杭州采育公司僅係杭州 電商公司及創業互聯科技有限公司下轄之一個代理商,本件 系爭網域名稱係由中新公司委由告訴人程孝忠申請,斯時告 訴人程孝忠與被告黃上育仍在合作關係期間,告訴人程孝忠 交由被告黃上育申請系爭網域名稱,業經告訴人程孝忠陳明 在卷,此亦為被告所不爭執,而依被告黃上育與「創業互聯 科技有限公司」前揭合約,若系爭網域名稱之申請註冊人為 中新公司,中新公司一旦認被告黃上育所經營之杭州采育公 司服務態度不佳,想要更換由杭州電商公司、創業互聯科技 有限公司轄下之其他代理商服務,被告黃上育所經營之杭州 采育公司不可以表示異議乙節,衡諸常情,中新公司申請使 用本件系爭網域名稱之目的係作為公司經營之用,實無可能 不自任該系爭網域名稱之註冊人,是以系爭網域名稱真正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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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首岳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互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