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上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張良勝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人 莊良義
莊良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秀美
被 上訴 人 莊美蓮
高莊秀蓮
莊櫻蓮
莊桂蓮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淑貞律師
林永頌律師
白禮維律師
複 代理 人 羅惠馨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2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專一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容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