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家上字,105年度,43號
TPHV,105,重家上,43,2017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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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上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張良勝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人 莊良義
      莊良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秀美
被 上訴 人 莊美蓮
      高莊秀蓮
      莊櫻蓮
      莊桂蓮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淑貞律師
      林永頌律師
      白禮維律師
複 代理 人 羅惠馨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2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專一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容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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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