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小字第253號
原 告 苗栗縣通霄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徐永煌
訴訟代理人 葉柏岳律師
複代理人 洪鈺婷律師
被 告 張煌明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複代理人 胡翠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2 月17日上午9 時30分履勘現場,並測量原告占用被告通東段331 地號土地面積。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