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5年度,253號
MLDV,105,苗小,253,2017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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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小字第253號
原   告 苗栗縣通霄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徐永煌
訴訟代理人 葉柏岳律師
複代理人  洪鈺婷律師
被   告 張煌明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複代理人  胡翠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2 月17日上午9 時30分履勘現場,並測量原告占用被告通東段331 地號土地面積。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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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