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423號
SLDV,106,司促,11423,2017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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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海信國際新加坡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即Hisense Inte
      rnational Singapore Holdings Pte.Ltd
法定代理人 林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東陽行動股份有限公司即EAST POWER MOBILITY CO
      ., LTD.
法定代理人 謝鄭水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貳佰柒拾肆萬貳仟玖佰叁拾叁元
  貳角叁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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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陽行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