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93號
SCDV,106,司促,393,2017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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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9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李亞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捌佰玖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零伍拾伍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六
  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參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亞蒨於民國92年9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JCB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
  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
  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
  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
  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
  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5年1月27日止共消費
  簽帳58,055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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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