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9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陳懷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玖佰叁拾陸
元,及其中貳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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