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025號
PCDV,105,訴,2025,2017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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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25號
上 訴 人 梁良印
上列當事人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25號返還借款事件,經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零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貳萬伍仟肆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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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