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25號
上 訴 人 梁良印
上列當事人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25號返還借款事件,經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零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貳萬伍仟肆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