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954號
PCDV,105,司聲,954,2017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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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954號
聲 請 人 Contour Design, Inc(中譯:美商康杜爾設計公司)
法定代理人 Steven Wang
代 理 人 林芝余律師
      黃章典律師
      呂光律師
相 對 人 長群鋼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秀源 
相 對 人 蕭聰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本院於105年12月29日所為之發
還擔保金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蕭聰輝之住所「新北市○○區○○街00巷0號之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街00巷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比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九 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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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群鋼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