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57號
PTDV,106,司促,757,2017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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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5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張芸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壹仟貳佰柒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芸萍於民國92年9 月9 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
  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
  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
  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
  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351,274 元,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75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張芸萍  │自民國95年6 │至民國104 年│年息百分之20 │
│  │291,728元 │     │月2 日起  │8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 月1 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張芸萍  │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19,550元 │     │12月21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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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