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5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張芸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壹仟貳佰柒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芸萍於民國92年9 月9 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
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
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
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
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351,274 元,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75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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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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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張芸萍 │自民國95年6 │至民國104 年│年息百分之20 │
│ │291,728元 │ │月2 日起 │8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 月1 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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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 │張芸萍 │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19,550元 │ │12月2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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