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155號
SLDV,104,司執消債更,155,2017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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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5號
債 務 人 張建益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同) 第60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62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112 號裁定自民國104年11月4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 附件一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6年1月3日以士院 彩民司節104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5 號函通知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磊豐國 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等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並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6 頁至第175 頁)。而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應視為同意;債權人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書面表示同意,則同意及視為 同意之債權人已超過本件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 半數(9 位債權人中共5 人同意),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亦 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 分之1 (合計共占 債權額59.8%),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觀諸 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無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當應予認可。復同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 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另依第62條第2 項之 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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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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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共計清償72期│
│ 。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所示。 │
│2.債務總金額:4,971,219元。 │
│3.清償總金額:510,336元。 │
│4.總清償比例: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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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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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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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 309,381 │ 441 │
│ │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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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314,694 │ 449 │
│ │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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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305,151 │ 43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86,588 │ 12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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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491,646 │ 2,12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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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1,288,057 │ 1,837 │
│ │有限公司 │ │ │
├──┼────────┼──────────┼─────────────┤




│ 7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171,724 │ 24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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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 913,997 │ 1,30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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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 89,981 │ 12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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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計 │ 4,971,219 │ 7,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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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
│ 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
│ 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
│ 期應順延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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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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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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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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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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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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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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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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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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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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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