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5年度,1705號
TPBA,105,訴,1705,2017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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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05號
原 告 立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興國(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
 黃意文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子翔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代 表 人 林仁昭(分署長)
訴訟代理人 孔繁鍾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訴1050150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 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 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第4條及第5條訴訟 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 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行 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第107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 明文。又「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政府採購法第83條 著有規定。而「對於法人、機關、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 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事務所、營業所或機關所在地行之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 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 郵件人員。」則為行政訴訟法第72條第2項、第73條第1項所 明定。
二、緣原告為臺灣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Philips」)AED 產品在臺灣地區之獨家經銷商,為推廣AED之使用,故於得 知被告所辦理「萬能電流模型裝置(AED)共5台」採購案( 下稱系爭採購案)後,即以Philips機種型號為HS-1之AED參 與系爭採購案投標。嗣開標後,被告發現原告與中保資通股 份有限公司押標金所附匯款回條聯顯示,均由彰化銀行以匯 款方式繳納,匯款代理人均為「劉玉玲」,身分證號碼、領 標電子憑證序號亦相同,且投標廠商聲明書第1項至第10項



也有錯誤內容相同之異常情形,被告乃以民國105年3月15日 北分署秘字第1051900388號函(下稱原處分),除依政府採 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不予發還原告所繳納之押標金 外,另認定原告有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有容許他人借 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 或以偽造、變造文件參加投標之情形,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 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將依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原告不 服,向被告提出異議,復不服被告105年4月11日北分署秘字 第1050008820號函之異議處理結果,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下稱工程會)提出申訴,經工程會以105年9月9日訴 1050150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 訟,請求撤銷申訴審議判斷、異議處理結果及原處分關於刊 登政府採購公報部分。
三、復按「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前揭政府採購法第83條 定有明文。又依訴願法第46條規定,送達究應向代理人或本 人為之,係行政機關之權限,由行政機關於送達文書上註明 應受送達之人。又當事人為行政救濟能力不因委任代理人而 喪失,仍得自為收受訴訟文書之送達,且向當事本人送達, 對該當事人亦無不利,應認送達已生效力(最高行政法院99 年度裁字第3195號裁定、98年度判字第1273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申訴審議程序雖委任有代理人(李岳霖律師)惟依 上說明,申訴審議機關(工程會)仍有權限決定向本人為送 達。經查,工程會105年9月9日訴1050150號採購申訴審議判 斷書已於105年9月21日送達原告,由原告所在大樓管理中心 簽收,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且為原告所不爭(見訴1050 150號申訴審議卷一第10頁、本院卷第202頁準備程序筆錄) 。因原告公司設於臺北市,不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則計 其提起撤銷訴訟之期間,應自105年9月22日起,算至105年 11月21日(星期一)即已屆滿。原告遲至105年11月22日始 向本院提起撤銷訴訟,此有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文戳記附本 院卷第11頁可按,顯已逾上開法定不變期間,揆諸首開說明 ,本件撤銷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本件既因原告起訴逾期, 欠缺實體判決要件而予駁回,自無從就原告起訴主張之實體 上理由為審究,併此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林玫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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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