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5年度,280號
SYEV,105,營簡,280,2017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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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賴博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哲雄李連標李連樹李連任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
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92,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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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