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6年度,37號
TPSV,106,台聲,37,2017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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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七號
聲 請 人 大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哲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
      黃子寧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品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九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
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五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係以:㈠相對人主張債權不存在與撤銷債務承擔不能併存,前訴訟程序第二審判決(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一○四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一號,下稱原第二審判決)既認相對人先位之訴為有理由,毋庸就備位之訴裁判,卻於主文諭知上訴駁回,其判決理由與主文矛盾;㈡以確認判決否定已經確定之支付命令效力,於法安定性有違;且該確認之訴既不能否認確定支付命令之效力,相對人即無確認利益,第一審既撤銷債務承擔,亦無另為確認之訴之必要;㈢原第二審判決未調查認定相對人之撤銷權是否超過除斥期間,即維持第一審撤銷債務承擔行為部分之判決,有違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及本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一號判例意旨,乃原確定裁定仍予維持,適用法規顯然錯誤云云,為其論據。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第三審法院除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或有統一法令見解之必要外,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此觀同法第四百七十五條規定即明。而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屬於第二審法院之職權,若其認定並不違背法令,即不許任意指摘其認定不當,以為上訴理由。本件聲請人於前訴訟程序提起第三審上訴,係以:⒈原第二審判決並未認相對人主張債務承擔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卻又認相對人所提撤銷詐害債權之訴,有先、



備位聲明,理由前後矛盾;⒉伊僅對第一審備位之訴之撤銷詐害行為提起上訴,原第二審判決認相對人先位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亦在上訴範圍,有違處分權主義;⒊第一審就先位之訴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部分漏未裁判,原第二審判決未予發回,逕為裁判,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規定有違;⒋原第二審判決否定已確定支付命令之既判力,自有違誤;⒌相對人請求確認系爭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之請求權基礎不明,原第二審未予闡明,且認相對人主張適用新法,於法不合,又依其主張確認該債權不存在,理由即有矛盾;⒍原第二審判決未依禁反言原則認第二審共同被告林玉榮否認債務承擔不足採信,理由亦有不備等項,為其上訴理由。惟核該等理由,無非就該判決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林玉榮並未承擔訴外人峰綺造園有限公司欠上訴人之新台幣(下同)三百三十三萬三千八百二十一元債務,聲請人所持對林玉榮之系爭支付命令所載上開金額本息之債權不存在,系爭分配表次序六及次序十一所列聲請人受償金額四千一百四十三元及六十八萬五千八百零二元,應予剔除等情,指摘其為不當,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且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又原第二審判決依相對人主張其請求確認系爭支付命令本息債權不存在、撤銷債務承擔二部分,為先、備位聲明之關係,而就確認之訴之先位聲明部分,依聲請人之上訴聲明即「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原第二審更字卷二三七頁背面)為審理,認相對人非系爭支付命令之當事人,不受該支付命令既判力之拘束,仍得爭執所載債權關係存否;並以林玉榮無承擔債務之意思而判決確認債權不存在,另說明無須再就須否撤銷債務承擔之備位聲明部分為審理之理由,於法均無不合。原確定裁定因認聲請人之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至聲請人聲請再審理由㈠㈢部分,於前揭上訴理由狀並未指摘,既非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復無統一法令見解之必要情形,依上說明,原確定裁定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聲請意旨,指摘原確定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詹 文 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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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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