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76號
上訴人即原告 林宛貞
送達代收人 楊棻荍
參加訴訟人 碁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麥大衛
被 上 訴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即被 告
代 表 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丞
訴訟代理人 黃曦琴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
,對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
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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