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7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奇即李宜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肆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柒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