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44號
MLDV,103,重訴,44,2014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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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告 陳殷雪玉
訴訟代理人 張嘉明律師
被   告 苗栗縣後龍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鄭家定
訴訟代理人 邱詒絜、吳宗儒
被   告 苗栗縣後龍鎮新民社區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卓鴻如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溢收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壹拾柒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 298 萬8872元,則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0601元,而原告所預納之裁判費為8 萬 8318元,核已溢繳5 萬7717元,參照上開規定,應以裁定返 還。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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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