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3年度,158號
TNDM,103,審交易,158,2014120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佑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
07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吳曲貞告訴被告施佑達過失傷害案件,經查被 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與被告於民國103 年12月3日本院調解期日達成調解,有本院103年度司南小調 字第1174號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4頁),告 訴人並已於同日即103年12月3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 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參諸前開規定,本件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