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684號
TPDV,103,司促,28684,201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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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6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呂懿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常佑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貳佰叁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捌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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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