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525號
TPDV,101,重訴,525,20141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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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25號
原   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接管小組召集人蔡康
訴訟代理人 鄧敏雄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智超律師
      吳誌銘律師
被   告 何智輝
      王素筠
      王定華
      湯申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
被   告 古源俊
上 一 人 吳 麒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柯政延律師
被   告 蘇懷遠
上 一 人 江宜臻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複 代理人 柯政延律師
被   告 翁大銘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律師
被   告 翁德銘
      張貞松
      江燕美(即陳東成之繼承人)
      陳美君(即陳東成之繼承人)
      陳宏達(即陳東成之繼承人)
上三人共同 謝佩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娜瑩律師
被   告 黃壽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余鐘柳律師
被   告 吳維尚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天民律師
被   告 魏雲瑛
上 一 人 劉文瑞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律師
複 代理人 孫安妮律師
被   告 高政義
      王鳳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香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前提出補充辯論意旨狀,就下列事項為說明:
㈠、原告起訴狀附表一所示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地號等36筆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本件貸款時,係由大統不動產鑑定 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統鑑定公司)出具鑑定報告書, 依該報告書記載委託單位為「賴源順」,請兩造說明,該鑑 定報告書係由何人委託製作。
另原證26(本院卷㈡第196頁)原告再次向大統鑑定公司查 詢系爭土地價格之原因為何,是否如原告所稱由被告魏雲瑛 要求大統鑑定公司出具該意見(見原告民事準備一狀,本院 卷26頁)。
㈡、關於本件兩筆貸款之資金流向部分,原告於民事準備四狀中 援引高院96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認 定86年貸款案中湯申源分得1億1,000萬元,至於其餘9,000 萬元應歸於何人。
另88年貸款案中關於2億5,000萬元之款項歸屬部分,未見原 告為完整之說明,請陳述款項歸屬,並提出得支持其論據相 關之證據資料。
湯申源古源俊蘇懷遠關於兩筆貸款案中,實際上取得之 款項為何,又取得原因為何?
㈢、原告請求權基礎中,關於命被告翁德銘何智輝蘇懷遠古源俊依據民法第179條、第182條第2項規定,返還其所受 之利益部分,各被告所得利益金額為何?關於此部分有無請 求連帶給付?
又本件被告中,部分被告前為原告經理人或員工,其中關於 被告高政義王鳳鳴部分除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 外,尚主張民法第220條。請向本院說明民法第220條是否為 獨立之請求權基礎,並提出相關實務見解,抑或更具體向本 院說明係基於何債權債務關係為請求。
㈣、關於陳東成之繼承人及被告黃壽美吳維尚魏雲瑛、高政 義、王鳳鳴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部分,原告係援引刑事案件 中之偵審筆錄為證明方法,就此部分前揭被告是否可詳述其 於原告公司所擔任之職務於本件86年、88年貸款案實際上所



負責之工作為何?有無具體表示反對意見之可能,又關於本 件貸款案中,有無其他本於職務另行為調查徵信之行為。另 原告除本件貸放款項外,被告有無經手類似之案件,處理程 序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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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