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1074號
TPDM,103,易,1074,2014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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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0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東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86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東育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郭東育先於民國102年1月6日經由「微信(Wechat)」通訊 軟體之「搖一搖」(搜索所在地周圍用戶)功能,與原不相 識之莊雲涵取得聯繫,繼而以line之通訊軟體在對話中傳達 目前單身、前女友為華航組員、可以介紹機師與莊雲涵認識 等訊息,並在同年月7日晚間與莊雲涵相約見面,8日二人再 次見面,經徵得莊雲涵同意後,當晚住進莊雲涵住處。詎郭 東育明知自己並未遺失皮夾及現金、證件等資料,亦無信用 卡遭盜刷情事,更無事後歸還款項之真意,竟仍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於翌(9)日醒來後,向莊雲涵 誆稱其皮夾及現金、證件等物遺失,信用卡亦遭盜刷,亟須 購買ipad用以更改工作航班,一時無力付款,央請莊雲涵提 供現金並代墊購物款項,日後再行歸還云云,致莊雲涵誤信 郭東育之說詞,因而陷於錯誤,在同日接續交(墊)付如附 表一所示財物,郭東育即藉此詐得各該財物得手。嗣後二人 交往至同年月19日發生爭執後,郭東育遷離莊雲涵住處,翌 (20)日回電莊雲涵表示二人間需要冷靜,此後即鮮少回應 ,莊雲涵發覺有異,嗣並得知多則關於郭東育涉嫌詐欺等刑 事犯罪之報導,至此始知受騙,因而報警查獲。二、案經莊雲涵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 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 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公訴人及被告於本 院審判期日均未予爭執其證據能力,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 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



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5之規定,自得作為證據。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因與本 案間有證據關連性,且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 造、變造所取得之情事,亦認均有證據能力。其餘未經用以 作為被告有罪證明之證據資料部份,則不逐一敘明其證據能 力之認定。
二、訊據被告郭東育固供承其非從事飛航相關工作,且係與祖父 母住在高雄,並曾向被告提及皮夾遺失一事,惟矢口否認有 何詐欺犯行,辯稱只是向告訴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二、 三千元迄未歸還,且與皮夾遺失無涉,至於告訴人所指其他 款項與物品之交付均與其無關云云。
三、經查:
㈠上開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莊雲涵指證明確(見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緝字第861號卷,下稱偵緝卷,第 60頁至第61頁;本院卷第61頁至第66頁),並有統一發票、 信用卡簽單及對帳單、交易明細、告訴人存摺內頁、彰化銀 行東臺北分行匯入匯款買匯水單影本等件在卷可稽(見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1859號卷,下稱他字卷 第11頁、第13頁至第15頁、第57頁至59頁;偵緝卷第75頁至 第78頁)。而被告實際住高雄,未從事飛航相關工作,卻在 甫與告訴人取得聯繫未久,即向告訴人表示自己目前單身、 前女友為華航組員、星期三回新加坡,並可介紹機師給告訴 人,另向告訴人表示其皮夾遺失云云,亦經其於偵查(見偵 緝卷第140至141頁)及本院審判程序中(見本院卷第48頁、 第67頁背面)供明在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之指證相符。 ㈡證人即告訴人當時任職於貿易公司,月薪約3萬元,業據其 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61頁背面、第66頁),並有其102年 12月31日之水薪入帳記錄可憑(見偵緝卷第75頁),自堪認 定。是以彼等在102年1月9日甫相識未久,尚無淵源或有何 往來情誼,告訴人若非誤信被告說詞,認其僅係一時不便, 確有歸還款項之意,殆無在1日之內任意接續交(墊)付如 附表一所示總計逾6萬元財物之理,因認證人即告訴人之前 開指證與客觀事證相符,堪信為真實。又被告自承並未申辦 信用卡使用,卻藉口皮夾、證件等物遺失,信用卡亦遭盜刷 ,致一時無力付款云云,央請莊雲涵提供現金並代為墊付購 物款項後,迄未還款,事後更否認收受該等款項及物品,顯 不具還款真意,是屬詐術手段之施用亦堪認定。被告空言否 認犯罪,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於103 年6月1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同年6月20日生效施行。依修正 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 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 罰之」;修正後刑法第339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 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 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 項之未遂犯罰之」。是以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將法定 刑自「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 罰金」。經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並無較有 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 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規定。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 於同日以同一事由誆騙同一告訴人,詐得各該財物,應依接 續犯之規定,論以詐欺取財1罪。又被告前因犯詐欺取財等 罪,於98年7月28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簡字 第304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 算1日確定;另犯詐欺取財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 易字第132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 1日,100年1月25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上易 字第121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前開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以100年聲字第7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 科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101年2月3日縮刑期滿執畢出 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可憑。被告於前 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 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正道取財,藉由網路與告訴人結識後 ,訛稱不實事由向告訴人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雖所獲財 務有限,然惡性非輕,兼衡被告素行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所生危害、所得財物及其迄今未與告訴人和解並賠 償損失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尚於附表二所示時、地,向告訴人詐得各 該編號所示之物及不法利益,並在102年1月19日向告訴人取 得YSL牌「天之驕子」香水1瓶,亦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2



項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惟按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成 立,需有詐術手段之施用,且此詐術方法必須被詐欺人因其 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 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本案被告在102年1月7日與告 訴人見面,同年月8日居住告訴人處,9日以皮夾等物遺失為 由,向告訴人詐得前揭財物(詳如前述),之後二人開始同 居、交往,其中如附表二編號2、3、7、8、9、15、18、20 、21、22、23、26、27(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15、19、 20、21、27、30、32、33、34、35、38、39)部分,亦係二 人共同飲食、按摩、看電影之消費支出,過程中,被告並未 言明由告訴人付款之緣由,而告訴人除先前在102年1月9日 回程對被告表示「你自己花費的費用一定要還給我」,經被 告應允,嗣並催促被告要在信用卡繳款日前還款外,亦未就 同年月10日以後即附表二各項之費用負擔與香水之交付原因 進行約定,或要求被告立據承諾清償,此據證人即告訴人供 明在卷(見本院卷第65頁),是以該等費用究屬二人交往期 間未經明白約定之費用支出,抑或被告施用詐術之犯罪所得 ,尚非無疑。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就該等物 品與利益之取得有何詐術方法之施用,自難僅以告訴人主張 費用支出之事實,逕認被告亦應成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犯 行。然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應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接續 犯及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士元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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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時 間 │ 地 點 │ 品 項 │交(墊)付款│
│號│ │ │ │項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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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年1月9日 │臺北市大安區忠孝│IPAD │新臺幣 │
│ │ │東路四段STUDIO A│ │11,160 元 │
│ │ │阿波羅門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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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2年1月9日 │臺北市信義區松壽│IPAD保護套│新臺幣 │
│ │ │路德誼數位科技有│ │1,490元 │
│ │ │限公司-信義威秀│ │ │
│ │ │營業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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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2年1月9日 │臺北市松山區南京│美金現鈔 │美金 │
│ │ │東路4段彰化商業 │ │300元 │
│ │ │銀行東臺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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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2年1月9日 │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新臺幣現鈔│新臺幣 │
│ │ │東路4段彰化商業 │ │3,000元 │
│ │ │銀行東臺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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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2年1月9日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下午茶餐費│新臺幣 │
│ │ │路台北101購物中 │ │1,018元 │
│ │ │心Sweet Te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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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2年1月9日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男用皮夾 │新臺幣 │
│ │ │路台北101購物中 │ │14,800元 │
│ │ │心Bottega Venet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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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2年1月9日 │臺北市信義區松高│圍巾 │新臺幣 │
│ │ │路新光三越A4館 │ │17,500元 │
│ │ │BURBERRY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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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2年1月9日 │臺北市大安區安和│晚餐餐費 │新臺幣 │
│ │ │路□鐵板燒 │ │3,89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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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2年1月9日 │臺北市大安區延吉│刮鬍刀 │新臺幣 │
│ │ │街全家便利商店延│ │209元 │
│ │ │安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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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2年1月9日 │同上 │咖啡 │新臺幣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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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2年1月9日 │同上 │雀巢檸檬茶│新臺幣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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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2年1月9日 │同上 │歐樂B牙刷 │新臺幣1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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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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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時 間 │ 地 點 │ 品 項 │ 價 值 │
│號│ │ │ │(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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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2年1月10日│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麵包 │130 │
│ │ │路3段太平洋SOGO百 │ │ │
│ │ │貨臺北復興館-City│ │ │
│ │ │Super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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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2年1月10日│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午餐 │1,320 │
│ │ │路3段太平洋SOGO百 │ │ │
│ │ │貨臺北復興館-晶湯│ │ │
│ │ │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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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2年1月10日│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下午茶 │682 │
│ │ │路1段Mia Cafe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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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02年1月10日│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男鞋 │4,080 │
│ │ │路CLARKS復南門市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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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02年1月10日│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服飾 │8,000 │
│ │ │路麋鹿服飾精品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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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02年1月10日│臺北市大安區光復南│剪髮 │1,800 │




│ │ │路H PARK Hair │ │ │
│ │ │Dressing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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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02年1月10日│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足底按摩 │1,800 │
│ │ │路四段金享樂足體養│ │ │
│ │ │生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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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02年1月11日│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 │宵夜 │1,089 │
│ │ │糖朝港式飲茶統領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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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02年1月14日│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晚餐 │1,700 │
│ │ │路3段太平洋SOGO百 │ │ │
│ │ │貨臺北復興館-新葡│ │ │
│ │ │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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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2年1月14日│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GATSBY頭髮│220 │
│ │ │路3段太平洋SOGO百 │用品 │ │
│ │ │貨臺北復興館-City│ │ │
│ │ │Super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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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2年1月14日│同上 │運動襪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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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2年1月14日│同上 │可樂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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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2年1月14日│同上 │巧克力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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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2年1月14日│臺北市大安區光復南│洗髮精及沐│2,460 │
│ │ │路L'OCCITANE歐舒丹│浴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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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2年1月15日│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晚餐 │2,162 │
│ │ │路5段T.G.I. │ │ │
│ │ │FRIDAYS阪急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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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2年1月15日│臺北市大安區光復南│飲品 │49 │
│ │ │路7-11國館門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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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2年1月15日│同上 │香菸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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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2年1月16日│臺北市信義區松壽路│晚餐 │1,452 │
│ │ │Very Thai非常泰Neo│ │ │




│ │ │19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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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2年1月16日│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男鞋 │17,005 │
│ │ │bellavita寶麗廣場 │ │ │
│ │ │Tod's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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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年1月17日│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晚餐 │1,334 │
│ │ │4段Swensen's雙聖美│ │ │
│ │ │式餐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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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2年1月18日│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晚餐 │3,993 │
│ │ │2段香格里拉台北遠 │ │ │
│ │ │東國際飯店Marco │ │ │
│ │ │Polo馬可波羅餐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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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2年1月19日│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午餐 │440 │
│ │ │台北101購物中心雪 │ │ │
│ │ │嶽山韓式料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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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2年1月19日│臺北市信義區松壽路│飲品 │145 │
│ │ │ATT 4 FUN星巴克咖 │ │ │
│ │ │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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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2年1月19日│臺北市信義區松壽路│男用手錶 │53,600 │
│ │ │新光三越TAG Heuer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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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2年1月19日│臺北市信義區松壽路│髮品保養 │2,850 │
│ │ │新光三越KERASTASE │ │ │
│ │ │巴黎卡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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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2年1月19日│臺北市信義區松壽路│電影 │514 │
│ │ │信義威秀影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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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2年1月19日│臺北市信義區松壽路│飲品 │75 │
│ │ │全家便利商店建鑫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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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