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76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郭昭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叁佰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郭昭伶於民國93年11月22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
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
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
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
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新臺幣97,260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
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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