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承租土地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3年度,590號
CYEV,103,嘉簡,590,2014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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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590號
原   告 江火旺
訴訟代理人 江明安
被   告 葉信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租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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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