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590號原 告 江火旺訴訟代理人 江明安被 告 葉信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租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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