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債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303號
KSDV,103,補,2303,201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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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303號
原   告 蔡惠安
原告與被告蘇錦慧間返還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3,6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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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