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36號原 告 吳穎穎即吳宜穎 劉博文 林玉娥 陳永和 謝梅珍 王素貞 環球網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可霓 原 告 陳建仲即陳建杰 林宥馨 蔡仁傑 許素貞 陳韋婷 陳怡竹 蕭采彤即蕭芳娜 王志娟 林靜修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被 告 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德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祝文定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尤伯祥律師 羅婉婷律師 張迺良律師 李振華律師 李明諭律師 陳逸華律師複 代理人 陳韶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9 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請於開庭10日前,提出答辯狀,載明主張抵銷之債權〈含依據、數額、抵銷方式〉及同時履行抗辯之具體內容及依據,原告於收受被告上開答辯狀後,應於開庭5 日前提出書狀表示意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