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3年度,2169號
TYDM,103,審易,2169,2014111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21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祥檜
選任辯護人 薛煒育律師
被   告 江芝蘭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
字第7129號、103 年度調偵字第73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邱祥檜鴻陽運動事業有限公司( 下稱鴻陽 公司) 之負責人,係以游泳池設備維護為業之人;江芝蘭則 為諮潔有限公司( 下稱諮潔公司) 之負責人,係以清潔各項 設備為業之人。緣址設桃園縣蘆竹鄉南順七街之昇捷園邸社 區( 下稱昇捷社區) 之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2 年6 月29日起 至102 年9 月1 日止,委託鴻陽公司清洗上開社區之游泳池 ,鴻陽公司並於102 年6 月21日下午1 時許,委託諮潔公司 至上址社區為清潔游泳池之工作,江芝蘭及某姓名年籍不詳 之成年男子,即攜帶高壓清洗機於上開時、地清洗社區游泳 池,江芝蘭應知悉高壓清洗機運轉時會釋放大量一氧化碳, 故應將該機器置放於空曠之場所,竟疏未注意於此,且依當 時情形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放任該不詳男子將上開機器置於 女更衣室之密閉空間,而邱祥檜應派遣具專業資格能力者為 游泳池之清潔工作,並於事前對在場執行泳池清洗作業人員 實施教育訓練,惟邱祥檜竟殊未注意,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委託未具清潔專業技能之諮潔公司,亦未在場指揮監督。 適林芬蘭蘇美雪、桂儒華於上開時間,於該女更衣室旁側 之韻律室活動,因上開高壓清洗機在密閉空間產生高濃度之 一氧化碳,隨壁內管線飄散至韻律室,致林芬蘭等3 人均受 一氧化碳中毒,而暈厥及虛脫之傷害。案經林芬蘭蘇美雪 、桂儒華提出告訴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請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認被告邱祥檜、江芝 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 嫌。經查,被告邱祥檜江芝蘭所犯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刑 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林芬蘭蘇美雪、桂儒華與被告邱祥檜江芝蘭均已達成調解,業



據告訴人林芬蘭蘇美雪、桂儒華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調解 筆錄、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紙在卷可稽,揆 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昱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鴻陽運動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諮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