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987號
債 權 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債 務 人 呂嘉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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