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2987號
PCDV,103,司促,42987,201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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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987號
債 權 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債 務 人 呂嘉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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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